青岛限购令细则,青岛本地户口和非青岛本地户口在青岛买房有什么

青岛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进一步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2011-1-28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 青岛本地户口和非青岛本地户口在青岛买房有什么区别
青岛限购令细则,青岛市新的限购令具体都有哪些条例?,青岛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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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进一步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2011-1-28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后,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申报表》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作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五)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二、落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继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建设、规划、土地、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协作,督导已经供地的项目尽快全部落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数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住房的数量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数量,由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数量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统筹安排,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附加条件,确保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

  三、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价方面的双重作用

  (八)认真实施《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青政办发〔2010〕31号),坚定不移地实施配建制度,确保政策性住房的规模和进度。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区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储备项目,提前落实规划指标。2011年开工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尽早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统一和规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七区统筹的步伐,不断扩大政策性住房建筹规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的同时,发挥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十)加强房屋销售和转让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恢复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把握好预售许可审批的总量、速度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十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产历史数据迁移整理,8月底前实现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备案,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五、落实政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区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拟购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购房人家庭拥有市区住房情况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无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青岛市关于“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崂山、城阳、黄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附件: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住房情况证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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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的限购令具体都有哪些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房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康发展见

青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2011-1-28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后,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申报表》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作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五)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二、落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继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建设、规划、土地、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协作,督导已经供地的项目尽快全部落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数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住房的数量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数量,由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数量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统筹安排,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附加条件,确保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

三、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价方面的双重作用

(八)认真实施《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青政办发〔2010〕31号),坚定不移地实施配建制度,确保政策性住房的规模和进度。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区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储备项目,提前落实规划指标。2011年开工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尽早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统一和规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七区统筹的步伐,不断扩大政策性住房建筹规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的同时,发挥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十)加强房屋销售和转让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恢复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把握好预售许可审批的总量、速度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十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产历史数据迁移整理,8月底前实现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备案,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五、落实政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区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拟购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购房人家庭拥有市区住房情况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无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青岛市关于“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崂山、城阳、黄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附件: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住房情况证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拟购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购房人家庭拥有市区住房情况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无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青岛市关于“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附件2:

住房情况证明(存根联)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家庭住房情况 套。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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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证明(证明联)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姓名: 身份证号: 。

家庭住房情况 套。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证明系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记载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查询;

2、查询住房范围为青岛市七区;

3、本证明系通过青岛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查询;

4、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七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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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青岛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20173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2017年3月16日起实行限购限贷政策。

一、在市区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下同)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六区四市,下同)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

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三、经利率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

跟青岛上次限购政策相比,本次限购政策发布部门之多,非常罕见,可见在两会的最后一天政府落实两会精神的决心和力度;同时本次限购政策涉及了贷款方面,是联合金融机构的系统性调控;最后的时间规定明日正式实施,没有结束日期,可见本次调控的周期还是最终要看市场情况。

限购的范围是这样:

限购房产范围:市区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下同)内;目前看四市(即墨、胶州、莱西、平度)是不限购的(胶州据了解,非胶州本地户口网签需要排队);

对于购房客户:

外地户口在青岛近两年内有连续12个月以上社保或者个税纳税证明,家庭可拥有一套房产;

以上条件只要家庭(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中有一人符合就可购买房产(前提是资金充裕)

看限购的同时别忘了限贷,贷款有限制比例和次数,未成年子女也是不能申请贷款的,需要特别注意。

商贷

首先还是市区范围内购房

首套贷款执行3/7贷(首套2/8贷消失);

二套执行4/6贷(二套3/7贷消失);

三套及以上停止贷款(跟之前相同);

当然目前青岛的购房贷款利率基本执行的是上浮10%—15%,甚至个别银行上浮40%。

公积金和组合贷款

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一手房首付由20%提升为30%;

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二手房首付由30%提升为40%;

公积金相对变化不大,分别对一二手房提高了一成首付,主要是针对组合贷款,因为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上限的,相对于目前的房价,影响在客户能够接受的范畴;商贷的部分影响就很大了,因为“套”和“次“”的界定完全不同。

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也就是客户补办社保和纳税是不能用来购房的,必须是正常工作正常缴纳的才可以;

1.那么如果我近两年内社保中断了,累计12个月可以吗?

不可以,必须连续12个月

2.那我如果2016年1月-2016年12月有连续12个月社保,目前在找新的工作还没有社保可以吗?

目前看,可以,政策特别提到2年内,没有说购房之日倒推连续12个月,也就是允许这种情况,不然没有必要提及2年内这一概念。

补办社保和纳税,不予认可,可以说相比上次限购政策相当严格,对于外地客户来讲只有正常缴纳方可使用,本地客户没有提及社保和纳税要求。

对目前来讲,已成交客户会有部分陷入两难的境地,已经买房,但是后续手续还没有开始办理,被政策限购限贷,后续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目前看有以下几个办法;

1.正常落户:积分也好,人才引进也好,有了本地户口可以购买;目前青岛的租房落户政策也在1月9日发文,细则还未刊发(待继续关注);

2.单身的选对象时选一位有购房资格的,本地户口或者外地户口有社保或纳税的:

3.正常投社保或者纳税,等12个月以后购房;

4

外地人想在青岛买房子.青岛是限购城市么?什么条件?

2018年4青岛市限购政策再次升级,主对新购住市交易年限以及青岛户籍的购房套数做出了新的限制。    

1.对青岛户籍的购房规定是什么?    

在限购区域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青岛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简言之,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青岛户籍家庭,将无法在限购区域内购房,在非限购区域无限制。    

2.对非青户籍的购房规定是什么?    

在限购区域内,对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青岛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限购1套住房;对在上述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简言之,非青岛籍家庭在购房前两年内,在青岛有连续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即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在非限购区域无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以及房屋套数限制。    

3.限购区域如何划分?    

限购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    

非限购区域:即墨区、莱西市、胶州市、平度市    

4.其他需注意问题    

①2018年4月18日后,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②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5

青岛限购令什么时候结束

一时半会结束不了。

6

青岛本地户口和非青岛本地户口在青岛买房有什么区别

青岛本地户籍在青岛购房,可以平等收入身份证,户口本,婚况证明,申请购买两套家庭住房。

当事人如果是外地户籍,需要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当事人在青岛从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才有资格在青岛申请购买一套家庭住房。

2017年3月15日起青岛实行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规定:

一、限购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

二、限购套数:

1、本地户口:限购两套;

2、外地户口:限购一套房,包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三、首付比例:

1、首套房:最低首付30%;

2、二套房:最低首付40%;

3、三套及以上:暂停发放;

4、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30%;

5、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40%;

6、全款买房无限制。

四、限购规定:

1、外地户口限购一套房,但必须提供从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可。

3、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以及莱西市不受青岛限购政策影响。

4、高新区和黄岛区60平方米落户政策依然执行,外地户籍人口选择在这两个区域购置一套60平米以上房产,取证落户,原则上就可以享受不限购政策。

7

青岛限购 我父母名下房子已满 我已经22岁 没有结婚 没有单独立户 请问能用我的名字买房吗?

可 以的。 追问
您好   这个是有政策规定的吗?

8

青岛限购,刚卖完一套能接着买房吗?有时间限制吗?

有限制,从对方过户后必须五年,以前是二年,今年更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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