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住房,滨州的住房公积金为何只让提取一次
根据《住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额:
下面是更多关于滨州住房的问答
滨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2、职工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滨州的住房公积金为何只让提取一次
关于住房公支取的意见经转市住房金管理中心处理答复如下:住房公积金虽职工个人所有,但由于其所具有的专项用途和性质,又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而是由所在单位统一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只能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的文件依据和提取规定。建议严格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避免住房公积金流失;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冒领或不符合条件提取等情况发生,使住房公积金具有更强的保障性、互助性和安全性。因此,依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6]86号)第十九条:“具体支取方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文件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一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这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制定的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规定,完全符合政策和我市的实际。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中,计划定于2010年10月正式启用新的网站。对有关的文件规定,工作指导,业务操作流程等进行全面的公布公开(旧网站同时废止)。届时,职工将更方便的查询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和办事程序。欢迎广大职工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更多更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追问
本人是贷款买房。支取的目的是还贷,支取条件是符合的,但工作人员告诉我不能支取,为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查询滨州住房公积金个户,可过下列途径: 一、网询个人账户:怎样查滨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上网搜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右侧有“查询中心”,可以直接输入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到滨州市公积金管理局办事大厅柜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3、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本页关于滨州住房,滨州的住房公积金为何只让提取一次内容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谨慎操作。尤其涉及您或第三方利益等事项,请咨询专业人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