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会计,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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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永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怎么样?

永正有限责任会计务所是1999-11-19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人投资或控股)册地址位于滨州市黄河四路东首(个体车站南邻)。

滨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602720722351R,企业法人郑玉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滨州永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计查证、注册资本金验证、工程预、决算;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经济案件鉴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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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性质的单位。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寻找出一种适合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微观主体经营活动的逐利性,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和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人力政策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实施对经济的调控,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结果进行规范调整,从而使国家的意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实现,使“法制”过渡到“法治”,“以法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达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目标。因此,会计中介机构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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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几种类别资质?

事务所几种类质及注册需要的条

  一、会计师事务立条件

  (一)设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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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除了会计还有什么职位

还有如下职位:

1、审计-Audit services

2、税务服务-Tax Services

3、法律咨询-Law service

4、人力咨询-HR advisory

5、管理咨询-Management advisory

6、财务顾问-Financial advisory

7、资产评估-Asset Evaluation

8、工程造价-Project Cost

注: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职能: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在资本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社会披露募股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募集资金的用途、预期收益等信息,引导股民的资本投向。在股票上市流通后,则通过公布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引导资本的流动。

在直接投资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间的合资、参股、控股、购买等投资活动,通过资产评估、价值认定、财务审计加以规范和引导。

在间接投资领域,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则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资信的评估和抵押资产价值的评定做出决策。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也要在资本供应者和资本需要者之间充当信息中介,把资本引向优势产业,使资本的所有者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实现资本盈利性和安全性的统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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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几名注册会计师出资成为股东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人员结构相对稳定程度不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的变动对于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合伙人的变动,合伙协议要有严格的规定,如合伙人转让股份要受很多约束。这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趋于稳定。相对于合伙制而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转让股份,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变动自由,这降低了对事务所成员的约束力,也在—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责任感。   (三)规模的可塑性不同。股东人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股东人数多。资金就多,设立公司的规模就相对大。反之亦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之间必然是相互监督、相互信任的,新合伙人的加入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这就限制了合伙人加入。相对于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依据自己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因此对新股东的加入没有过多的限制。股东人数的规定弹性比较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的可塑性强。   综上所述,合伙制在提高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提高职业质量方面比有限责任制优越得多,在人员构成方面,也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合伙制规模的可塑性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小,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的扩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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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个会计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五个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

  无限合伙公司需要二具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

  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法律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

  组织。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

  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证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五年的;

  (五)国家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

  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议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

  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

  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

  件,察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

  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

  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

  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

  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

  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

  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使用前

  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

  、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

  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

  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

  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

  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

  (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

  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

  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

  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

  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

  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

  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

  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

  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

  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

  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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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排行榜

普华永道师事务

二、瑞华会事务所

三、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五、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八、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九、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士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方可从事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咨询服务等证券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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