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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

2020-07-09 03:55阅读()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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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青岛开展清污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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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根岛市环境保护局官网信息 ,2015年9月5日更新)

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组调本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应急、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提案和议案办复、对外联络和接待等工作;负责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承办协管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贯彻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

政策法规处

拟订本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计划;负责本机关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的综合调研和起草工作;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科技标准处(挂国际合作处牌子)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监督管理;组织考核各区市总量控制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七)行政审批处(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牌子) 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行政审批处(加挂环境影响评价处牌子)

承担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所需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审批决定送达和许可证件发放管理工作。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污染防治处

拟订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稽查。

流域环境管理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制度;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河流监控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管理全市生态示范建设,承担青岛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拟订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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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市南分市北、四方分局、李沧分局、崂局、城阳分局、黄局和高新区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拟订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辖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辖区污染物排放许可。

3.协助辖区政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农村、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负责监督管理辖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

6.负责或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辖区环境信访工作。

7.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和宣教等工作,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8.承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环境保护局市南分局行政编制7名,市北分局行政编制6名,四方分局行政编制9名,李沧分局行政编制8名,崂山分局行政编制8名,城阳分局行政编制15名,黄岛分局行政编制7名。以上各分局均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2名。

高新区分局行政编制1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长2名。干部管理按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编字[200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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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政审批事项。

(二)将影响评价技术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上级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的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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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滨州市保护局官网信息 ,2015年9月11日更新)

(一)办公室(挂人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及会议组织安排、综合性文稿起草、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全市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协管各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和环境监测网站建设;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参与编制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协调全市环保系统财务检查、审计。

(三)法制与科技标准科(挂国际合作科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活动;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并实施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源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负责环保利用外资项目工作;负责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四)污染控制科

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管理制度;负责全市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挂自然生态保护科牌子)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对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监督实施国家、省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建设各类市级生态示范区审批建议,负责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监督实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六)环境安全应急科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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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上述职责,市环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财务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政策法规处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五)污染防治与控制处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七)科技监测处

(八)政治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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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里主要有哪些部门呢?

主要有:污染控制监察大队、环境监、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

内容:

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意味着上面对下面的监察行为,如环保部直接到地方监察,省环保厅到下一级地市监察,以及约谈、追责的力度会加大,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环境监管权并未上收,依然是属地管理制度。最终,将有助于形成一个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环境执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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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根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机构:

(一)办公室

协机关和直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行政后勤、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效能建设工作;指导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信息化建设;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综合性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检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考核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根据上级要求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规划、计划,承担减排监督核查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负责政府绩效考核中有关环保方面的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我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负责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五)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组织开展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协调巩固提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的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方面的审批建议;对全市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和湿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组织指导县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建设和业务工作。

(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编制全市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

机关党组织

按《党章》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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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以上职责,市环保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文处保密、档案、秘书、财务、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督办、政务信息、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行政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环保政策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调研,拟订本市环境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协调全市环境法制工作,负责本局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组织对本市环境政策和环保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实施绩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负责企业环保信用情况的行政确认工作;承担环境应急及“维稳”具体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办理环境信访投诉,调处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参与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打击走私、海防边防、安保反恐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可持续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拟订环保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环保治污投入计划预算;编制国家、省环保部门以及市财政安排的预算年度的各项经费预算、决算;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及减排专项资金;组织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年度计划;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

(四)污染防治处。

监督管理水体、土壤、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空气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核发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水、大气、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核准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分解并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落实减排任务和工程项目;负责建立健全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和总量减排台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迎检及考核工作;负责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负责全市环境统计、综合分析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负责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责由国家、省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审批;参与市建设用地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受市政府委托,负责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机动车污染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计划,按环境保护部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公布车型目录;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及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协调推广车用低污染燃油和清洁燃料;推进机动车排气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八)辐射与固废管理处。

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应用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竣工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监管;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经营项目许可审批;负责危险废物转移审核;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放射源的监督性检测;指导区、县级市辐射与固废环境监管工作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反核恐怖袭击和反辐射恐怖袭击的工作。

(九)环境经济与宣传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环境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珠三角一体化”和“广佛同城化”有关工作;组织对外环保科技与经济合作交流;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对企业申请环保营运资质进行初审、年审;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协助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指导协调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境新闻网络。

(十)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组织、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统战、工、青、妇等工作;承担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环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区、县级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参与对各类生态保护区域、项目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属企业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跨区、县级市的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办理环境信访投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负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及辐射环境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区、县级市环境监察工作实行稽查。

执法监察支队下设5个大队,副处级。

一大队:负责污染源实时监控,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办理环境污染的信访投诉;负责环境监察数据、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工作。

二大队:负责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监察工作。

三大队:负责第三产业污染源环境执法监察工作。

四大队:负责生态及辐射环境执法监察工作。

五大队: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执法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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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档案、保密、信息、督查督办、资产管理、财务和后勤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资、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外事、工青妇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负责对环境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环保法律法规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生态保护科。

贯彻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负责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参与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四)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科。

承担环保模范城市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清洁生产;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管理环保科技成果。

(五)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报送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初审;依法组织审查由市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环保核准。

(六)污染控制科。

负责大气、水体、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江河水综合整治、治污保洁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七)总量减排科。

负责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和对策;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总量控制计划并实施,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对各区(经济功能区)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目标考核工作,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八)宣传教育与交流合作科(市环境信息中心)。

负责环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本市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宣传教育计划;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在职干部的环保业务培训,承办环境保护的社会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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