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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元大虾事件处理结果? 青岛大虾事件怎么处理的?

2020-07-08 12:41阅读()

当事人和另外一川的消费者一起和吵了起来 后来打110 110觉得这物价局管 打电话给物价局 物价局说到节后才能解决 又打110 110这次把他们带回去协调 最后的处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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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另外一川的消费者一起和吵了起来 后来打110 110觉得这物价局管 打电话给物价局 物价局说到节后才能解决 又打110 110这次把他们带回去协调 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当事人付了2000元 另外一桌800-

下面是更多关于青岛爆炸处理结果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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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元大虾事件处理结果?

如果真是青岛本地产的大虾三十八元也不算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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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38元大虾宰人事件宰的人是谁有什么背景

华西都市报记者目前核实到,该店老板叫范文杰,是山东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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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虾事件怎么处理的?

瞎黑什么 店主又不是青岛人 关青岛人屁事 你没钱还想旅游? 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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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元大虾触犯什么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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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见青岛大虾事件应该怎么处理?

直接找警察素素来解决 追问
这是警察不管吧
追答
那就找工商啊
追问
有木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追答
青岛大虾事件网友们总结了最经典的处理方法:http://www.qdch0532.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0自己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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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虾事件受害人得到赔偿了吗

一个国庆长假束,迎来的不仅仅是北京进京路速的拥堵,还有比“茶叶更贵的“山东小吃”。

来自天涯的消息:

近日,不断有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在太平路上的露天烧烤摊位吃烧烤被宰,有的游客一行13人被收取了18000多

元的餐费,向有关部门投诉未果。

4日,日照来青的游客韩先生告诉记者,10月 29日晚7时多,韩先生与几名河南的客户共13个人分了5桌在太平路上的

几家露天烧烤摊吃烧烤,这些烧烤摊前并没有标注每串烧烤的价格,韩先生询问价格的时候,摊贩也没有表明是以每

串收费还是以每串上的一块肉收费。到结账时,5桌分别被收取了大约400元、1480元等,最多的两桌被收了7000多

元和8000多元,5桌加起来有18000多块。

他们最多也就吃了几百串烧烤,怎么会收这么多钱,遂与对方理论起来。对方告诉韩先生,15元、20元并不是一串的

价格,而是每串烧烤上的一块肉的价格。韩先生和朋友认为不合理拒绝付款,但是,从附近出来几个人,一棍子打在

了韩先生一位朋友的头上,双方打了起来。 当晚,韩先生向中山路派出所报了案。经过派出所的调解,韩先生及朋友

支付了摊贩总共18000多元的餐费,而摔坏的物品由摊贩自己承担。由于担心挨打,韩先生与朋友赶紧离开了现场返回

了酒店。

现在的山东烤串都用肉块个数来计算了。

有一个笑话是这么说的:“两人结伴去烧烤摊来了盘花生米,来了几瓶啤酒,喝完酒,结账时,烧烤摊老板说:‘我们山

东人比较大方,啤酒就赠送了,来,数花生米。’!!!!”

由于此类事件在今年国庆期间发生的频率过高,各个相关部门也不知从何下手。

2日,济南来青的王先生也碰到了同样的遭遇。因为怕挨打,王先生没有与对方理论就离开了。3日,王先生与朋友来

到位于市南区中山路的市南区工商分局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一位工作人员答复王先生:露天烧烤摊位应该归城管负

责。王先生又投诉到位于宁夏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投诉,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会进行调查处理。

4日,记者采访了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派出所,一位警官告诉记者,游客遇到的情况应当由工商部门管理,公安部门

并不负责餐费纠纷。

记者又采访了市南区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沈女士告诉记者,会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如果对方不是在工商局注

册的商贩,工商部门也没有办法。她还表示,占路经营露天烧烤摊位应该归城管部门管理。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市南区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李女士告诉记者,将联系负责该区域的城管前去调查处理。在餐饮业出现此类情况,确属

奇葩。大虾38元不是一盘而是一个,烤串15元不是一串而是上面的一块。

温馨提示:大家在下次去山东吃烧烤是问清楚情况再下口,以免让别人把自己作为土豪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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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虾38元一只事件和初中政治哪些知识点有关,急!

法律上利和义务,是法系的一个重要构成,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追问
不是初中知识点吧,但是谢谢
追答
可以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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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善德烧烤店宰人事件说38一只元海扑大虾很便宜,并不存在宰人,这说法是事实吗

存在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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