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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集团的介绍 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怎么样?

2020-07-06 21:30阅读()

我就住青岛隔壁,情况我很清楚,我有很多朋友在里面工作,后来都离开三利这个公司很特别,管理很严格,搞的像是部队似得,进门先军训,搞拉练,吹冲锋号下班,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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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住青岛隔壁,情况我很清楚,我有很多朋友在里面工作,后来都离开三利这个公司很特别,管理很严格,搞的像是部队似得,进门先军训,搞拉练,吹冲锋号下班,厂庆时候领导竟然高仿军wzx,弄个敞篷车搞阅兵,真是个奇葩。进公司先交钱,现在应该是2万吧,在厂里犯了错就扣钱,最低50元,高的十万元。包括工作失误,比如文员打错字,走路不整齐等等,有专门管理纪律的部门,就像外面的警察,有绝对的执法权,反正各种名目的罚款,如果你不想干了还不能走,扣完钱不说,他们有专门的律师团非跟你较真到底不可。收入水平只能算是一般,但是员工的一切衣食住行,包括结婚,孩子上学全部给包了,通常工资3-4千,拿到手能有一半就不错了,都被扣去负担生活费用了,简单的说,只要你进门,吃的是他的,拉的屎也归他。这个公司据说后台很神秘,别的公司不敢收元工钱,它们敢,收了还没人能管;别公司都怕员工,这个公司不怕。 他们根本没有研发水泵的团队, 所有的水泵都是1:1克隆格兰富的水泵, 其实就是违法高仿的格兰富水泵. 他们的产品中号称都是进口的水泵和电机, 其实是自己仿造的, 你花了进口的钱, 其实是买了仿制品. 有一点值得一提, 你很有可能被忽悠. 就是他们的产品, 会花很多钱用在包装和表面上, 目的就是让你看起来产品非常的好看, 不会认为是国产的劣质品, 其实, 他们对技术一窍不通, 估计连水泵的原理还闹不明白. 你别不信, 我去参观过, 我问他们稍微专业点的问题, 他们的"技术人员"都不知道. 听说经理是个小学毕业的人, 花哨东西很多, 不怎么样.

从个人立场看青岛三利。1、国家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许收取押金,为何三利始终去钻法律的空子收取押金?2、三利为何要扣20%工资,15年后你知道货币贬值成什么样?3、我们从来不反对严格,但三利为何不付出相应的待遇工资?4、三利说从来不欺骗,但为何给员工吃10元一天的饭菜硬要说是68元一天?5、三利说福利待遇好,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为何王世生作为总经理跟老张一起创业这么多年,结果现在连生活都困难?工会徐主席因为患糖尿病而被三利赶出去,离开三利后连医疗保险都没得?6、甘肃死那个小孩为何连2万押金都不给退?7、三利员工经常被老板殴打,连王法令这种功勋都在舞台上当着全公司的面被老张揪耳朵,监审部孟祥然也被打的很惨?8、既然是利国利民的企业,为何从格兰富进的水泵价格翻了5倍以上卖出去?9、三利发展这么好,为何员工收入那么低?-

下面是更多关于青岛李学海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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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集团的介绍

我可以发誓绝无编造。王世生朐人,跟随青岛三年,老张当时给别人承诺的是退休后回到临朐,会比当地县委书记还风光。王世生做总经理时,三利开的年薪好像是50万。后面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老张把王总给开了,被整的很惨,作为一个总经理,回家后居然没点存款,还是以前离开三利的同事借给他了些钱。李一,三利最年轻的生产副总,被老张弄的离开三利后连户口本都被扣了,至今还没拿出来。至于押金,本来就是违法的事情,有的公司虽然不管吃住,但给了比三利高得多的工资,并且你看看吃的都是什么东西?当你离开三利,把10块钱一天的东西给你算到60多。至于培训,哪个公司没有培训?我现在的公司比三利大,周边人的素质也比三利高得多。也有很多培训,但从来没收过1分钱。并且我认为我在这里学的东西比三利有用的多。我相信我现在不管走到哪里也比你值钱。15年合同本来就是违背劳动法,只是中国这种法律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才让三利存活到现在。还要三利逼迫员工打借条,你怎么解释?三利开大会为何不准带手机等带有摄像录影功能的设备?都是怕自己的丑行被流出去。青岛三利的罪行是罄竹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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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集团怎么样啊?

居然没人?

产品是供水设高层供水,这个普通人接触。

工作时间是白天8小时,晚上加班3小时,也算。每月加班70小时算满勤。

每月休息2天。

工资就是你应聘的时候的工资水平,不过时开80-99%,因为他有考核分。扣工资的20%作为期权奖金,等15年后一起给你。

福利待遇就是管吃住,当然吃的一般是每天10元饭菜,发工资前让你按手印确认吃了每天68元,你辞职,好扣你的2万押金。

公司发展情景很好,但是个人估计看不到那个前景。不信就交上2万学费,进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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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了解青岛三利集团 有人在里面干过吗

待过几年,确实收两万押金,辞职不给退押金,不给工资。

加班多,晚上开会多,工资少,晚上开会的加班费是1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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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集团真的那么恐怖么?

确实恐怖,收两万押金辞职不给工资不退押金。在职加班晚上开会,加班费一小时一元钱。月工资不过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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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集团

这个公司很有名是青岛三利收20000押金,辞职不退押金不发工资,工作用品都打借条,丢失个人赔偿坏了自己修理。加班多,每小时加班费一元。扣工资百分之二十,叫做期权奖金,等十五年后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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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怎么样?

青岛三利集团有骗押金公司己搜青岛三利民事判

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法院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法院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个月]。二、一审法院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审法院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审法院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在审理认定中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根据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载明的内容,预奖励金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错误。二、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当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1、徐鹏飞职时就签订了"青岛三利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因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所以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但公司可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员工,承担其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作为对员工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奖励。若劳动合同期限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完毕的,不为其承担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其与莫丽斯酒店餐费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2、徐鹏飞入职时就签订了"就餐合同书",且其个人写了"先行就餐申请",先行交纳2万元给莫丽斯酒店,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徐鹏飞和莫丽斯酒店结算,与三利集团无关。且就餐合同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四、三利集团从未强制要求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从未从工资中扣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五、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故三利集团不应当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依据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以合法解除与徐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张贴公告,且已电话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三利集团的诉讼请求。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三利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鹏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徐鹏飞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不欠付徐鹏飞工资,且一审法院亦认定预奖励金并非是工资,而是工资之外的附条件的一种额外奖励金,故一审法院超出徐鹏飞诉讼请求,应予以撤销。2、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预奖励金凭证的背面《声明》中已明确载明:预奖励是对职工附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声明中第2)条载明: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类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第6)条载明:被奖励人不管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以没签劳动合同、不交养老保险等为理由离职的)只要中途离职的,本奖励一律无效。第5)条载明:如被奖励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或违反厂规厂纪被公司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处理的,本奖励无效。且在正面的"预奖励有效条件"中明确载明:"被奖励人达到以下条件预奖励才能有效,否则无效: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依然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可见预奖励金性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结合自身高科技专利产品的保密性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独创的经营激励机制,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制定经营体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得到社会提倡和国家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干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经营体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不应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1、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徐鹏飞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各级领导多次找徐鹏飞谈话劝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其主管领导和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但是徐鹏飞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2、徐鹏飞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是伪造的(报告书上的公章与三利集团的公章不相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采信。三利集团未为徐鹏飞出具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三、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

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徐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鹏飞提交华夏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月平均工资应为2520元。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徐鹏飞反驳称,徐鹏飞计算的工资数额是银行交易明细中记载的已发工资加上每月扣除的预奖励工资,合计离职前12个月平均每月工资为3371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徐鹏飞提交奖励凭证三十三张,据此证明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9389元工资。三利集团质证称,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便该证据为真,也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扣留的。从该证据内容中可以看出该预奖励只有在徐鹏飞履行完毕合同期限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后才有效,中途离职是无效的。目前徐鹏飞在我公司处工作不满二十年,且已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该笔费用。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关于该预奖励的性质,徐鹏飞称该预奖励按照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称预奖励是根据应发工资一定比例计算,本质是附条件的奖金。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不向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预奖励的返还主张权利。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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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集团跟青岛三利大酒店啥关系?

就是骗押金的,青都知道没人去专门骗学生。工资说看能力给公司贡献。你说办公室工作需要你啥能力?生产工人喷漆需要你啥能力?你辞职不给押金工资。我在里面四年,月休两天加班100多小时,工资2000 ,入职三年写申请打二十万借条才给入保险。年底没有奖金不说,开两天两夜大会最后凌晨两点让你给公司捐款。我辞职损失押金工资,现在工资提高了,年底一万多奖金,入职三月有保险。你说啥能力?后勤就是踏实工作,三利干的70%不是企业工作,而是监督检举揭发同事,好好罚款给公司盈利?靠收押金罚款挣钱的企业青岛三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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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与服务

三利自主研无负压给水设备底改变了中国传统供水方式大、耗能高、污染严重、面积大的弊端,开创了用高新技术提高我国城镇供水质量的新格局,是供水行业唯一一家获得国家建设部推广新产品殊荣的企业。集团靠其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产品不停更新换代,每年获得专利二百多项,08年专利近三百项。几年来公司产品共获得“千余项国家专利”,“四项国家金奖”,“五项国家重点新产品”。是青岛市专利名列前茅的高科技企业。

目前,集团在全国建立了八十多个营销分公司,产品已遍布全国各地。三利的无负压给水设备以它环保、节能、安全等显著特点广泛地用到国家机关、各类住宅、加压泵站、酒店、学校、医院等。

作为国内供水设备的领军企业,三利集团主持编写了《无负压给水设备》的行业标准,全国无负压给水设备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在三利设立。确立了三利集团在中国二次供水行业龙头企业的地位,引领着中国二次供水行业的发展。

三利人以敢为人先的精神,走前面没有人走过的路,做前面没有人做过的事,追求极少数,求真务实、真打实干,执着追求“讲信誉、抓质量、上档次、树形象、提效率”的“五软”管理理念,以“独特的技术,独特的质量,独特的信誉”赢得了客户的信赖、社会的关注。

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科学规范的管理、超前独特的理念为三利插上腾飞的翅膀。“三利给水,满意给您”,三利集团热切盼望与您携手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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