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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地,区长局长被开除——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政府及区国土资

2020-07-02 23: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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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青岛市崂山区政府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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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地,区长局长被开除——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政府及区国土资源局非法批地案是怎样?

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山东岛市崂山区政府及该区国土资源局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土地预约协议”和“征地通知单”的方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928.11亩,其中耕地2345.47亩,导致1453.85亩土地被非法占用,其中耕地1408.75亩;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2474.26亩,其中耕地936.72亩。

经查,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在担任崂山区区委书记、区长期间,签署有关批准文件4份,涉及土地1063.55亩,其中耕地617.86亩;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于志军在担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签署有关批准文件24份,涉及土地1633.24亩,其中耕地621.19亩。崂山区政府、区国土资源局的其他个别领导也非法批准了部分建设项目用地。

崂山区政府及该区国土资源局非法批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王雁、于志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土资源部报经国务院同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由山东省政府责成青岛市政府撤销崂山区政府及该区国土资源局的非法批地文件。已建和在建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闲置的土地一律依法收回。因王雁、于志军收受贿赂而造成流失的土地资产,由崂山区政府依法追缴。

青岛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崂山区原区委书记兼区长)、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于志军(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两人涉嫌严重受贿已被批捕,合并非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由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

【分析】本案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非法批地案件。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确认批地行为的无效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二是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案中两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处理是正确的;两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涉嫌严重受贿,存在徇私舞弊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属“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予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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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直接挂牌出让,政府领导被问责——江西省黎川县政府非法批地案是怎样?

2006年6月,江西省县政府与国安公司洽谈生态旅游综发项目,规地1355.99亩,一期用地1005.99亩,其中190.99于建设商业精品街、五星级酒店和配套设施,815亩用于建设生态公园和文化广场等公益设施;二期用地350亩,用于建设娱乐城和环湖商品房。2006年8月,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项目一期中的190.99亩土地进行挂牌出让,用于商业街和酒店建设。项目一期的815亩林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归竞得人,用于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二期350亩土地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后,按本期挂牌出让的平均单价出让给竞得人。但在项目一期190.99亩土地进行挂牌出让时,尚有92.91亩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县政府领导指出土地出让方案存在问题,但未被采纳。国安公司作为唯一的竞买人竞得该幅土地,并开始动工建设。

2006年11月,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此案进行查处,责令黎川县国土资源局撤销或变更挂牌出让公告。黎川县国土资源局重新发布190.99亩(此时已全部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土地的挂牌出让公告,纠正了违规内容,国安公司再次摘牌。

经现场勘查,国安公司在出让取得的190.99亩土地之外,还对210亩土地进行了平整。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对此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国安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监察机关对黎川县县长、常务副县长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制止和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黎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分析】本案是一起违法违规供应土地的案件,主要涉及直接挂牌出让集体土地和定向挂牌出让土地的问题。

本案中,黎川县政府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执意不听取县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和忠告,铤而走险,违法违规供应土地。其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将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集体土地直接挂牌出让,其行为属非法批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有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土地市场出让。本案中,县政府滥用政府公权力,直接将集体农用地出让,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造成耕地资源的流失,土地资源原有的配置结构被打乱。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撤销挂牌出让公告的做法于法有据。

二是县政府决定项目二期350亩土地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后,按原挂牌出让的平均单价出让给竞得人,存在定向挂牌出让土地的问题。定向挂牌,有悖于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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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的问题!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理法第十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3、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如果双方都认为土地的使用权是自己的,你可以书面要求镇政府或县政府处理,如果政府拒绝做出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他们行政不作为,让法院判令。

扩展资料:

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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