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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的其他 青岛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2020-06-26 08:44阅读()

青岛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籍管理员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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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的其他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中小学报告制度。各学校要按规定要求和时、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单”。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高中会考成绩等材料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条 各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八条 区(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确定一名教委分管主任负责,同时在教育科(处)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乡(镇)教委也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逐步使用微机管理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六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区(市)的学籍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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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的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六条 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条 每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如所留学科到毕业时仍不及格,则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复读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插班复读生;假期期间不得上课。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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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转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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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行,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委、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初中学籍,委属中学由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区(市)直属初中、小学学籍由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其他初中、小学由区(市)教委、乡(镇)教委和学校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三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高中招生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的考试办法,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高中按计划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

第五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入学办法改革,逐步实行完全相对就近升入初中的办法。初中招收新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统编学号。 第六条 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全部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执行法定入学年龄确有困难的区(市),须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青岛市教委批准后执行。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中小学新生的学籍档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应留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初中、小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十一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以45人为宜,中学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二条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在一般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的省、市重点(规范化)高中学校。

第十三条 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在本学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市内四区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 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普通高中学生市内四区内、各区(市)内不得转学。对在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在高一第二学期末或高二第一学期末,可向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并报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和普通教育处批准后,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要求到应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一后初中学生,称为"暂读生"。 学生到他校暂读,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档案移交原注册学校。原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 学生到他校暂读,其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均由暂读学校负责。接收暂读生的学校,须加强对暂读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考核暂读生德、智、体等各项成绩,并记录在册。

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 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学生到他校暂读,须按规定交费;接收暂读生的学校不得向暂读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办理市内转学或暂读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对未经原注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本地)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2、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4、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

第十九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借读期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借读生须按青岛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一定的借读费。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市内四区小学六年级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市内转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人员子女在我市借读按有关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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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工作,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回答者:热心网友 | 回答时间:2010-7-19 10:08 |我来评论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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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资料如何修改

学案册,记录着学生的资料、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操行评语等于即将升入大学或社会的高中毕业生来说,是一张极为重要的“信誉卡”。正规的大学都是要提取你的档案的。没有档案则无法入学。学籍一共是两份,一份市教委存档,另外一份在学校。

高中学籍档案可以修改,学校一般会安排给学生核对信息,如果没有你可以去学校学籍科申请信息修改。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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