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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中介组织发展的必然性体现在哪些

2020-06-13 22:09阅读()

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组织体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是市场主体需要有第三种力量介入的领域,都有相应的中介组织为之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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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组织体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是市场主体需要有第三种力量介入的领域,都有相应的中介组织为之提供服务。中介组织的种类庞杂,以下仅对二十种主要的中介组织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作简略的分析:

  (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自1980年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制度以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很快。现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近万家,从来人员起过了13万人,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审计师资格的分别占到了近5成和2成多。两师两所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财经纪律和建立社会主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两师两所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恶性竞争、违规操作,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认为,作为鉴证类中介组织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两师两所现有的从业人员并不嫌多,但确定存在事务所的规模偏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人员结构不合理、执业标准和水平不高、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由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去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它把政府与企业相对隔离,既防止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又可把政府从微观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我国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是在国企改革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目前约有1000多家。此类中介组织的存在,可以使国家在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前提下,管好国有资产。这既有增强企业活力和转换政府职能的双重意义,同时也是解决国资产所有者缺位、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的最佳途径。自1994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等进行从行业性公司改为控股公司的试点以来,不少部门和地区进行了国有资产中介经营的有益尝试,积累了许多经验,目前已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条件。

  (三)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1984年中国专利局成立的连城资产评估事务所,是我国第一家以知识产权评估为主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同年,在北京等城市出现了专业性的资信评估机构。1987年上海成立了第一家非银行资信评估机构,此后我国的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有了很快的发展。现在全国资产评估机构有近4000家,从业人员近5万人。我国的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是随着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从今后的趋势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金融风险将成为十分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也面临减少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作为减少和防止风险的重要手段,资产与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高水平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四)律师、公证和仲裁机构。我国现有律师事务所5万多家,从业人员50多万人,有近80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了办事处;公证机构3000多家,从业人员1万多人;仲裁机构6000多家,从业人员10多万人。这类中介机构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是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的客观要求,其存在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进行平等交易和平等竞争,促进经济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从这类中介机构的现状看,律师事物所与司法机关脱钩工作进展比较快,出现了一些充满活力的民营的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但公证和仲裁机构大部分仍挂靠司法部门,离真正的中介机构还有相当的距离。

  (五)金融中介。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上活跃着保险代理、融资租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基金、典当和拍卖等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正是这些机构的存在,使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得以顺利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现。我国现有各类保险中介服务网点23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90万人;主要分布在沿海大中城市的租赁公司全国约有1000多家;全国和地方性的证券公司5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300多家,兼营证券业务的网点2000多个;我国现在运行着的投资基金约80多个,典当行1000多家。与发展中的金融市场的要求相比,现有的这些中介机构还是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大力培育高品质的金融中介组织,是我国中介市场发展的一个重点。

  (六)税务中介。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是从1986年产生的,现在全国大约有4000多家。虽然税务中介机构在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促进税制改革、改善税收秩序、化解税收中的矛盾、保持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大部分税务中介机构附属于或者挂靠在各级税务机关,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受行政干预严重,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二是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名称不统一,给一些不符合税务代理的机构随意代理税务以可乘之机;三是有些地方存在着税务代理市场的垄断,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四是缺乏统一的执业人员资格规定,使得滥竽充数者混迹其中。

  (七)劳动力中介。作为生产要素流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国发展甚为迅速,全国城市劳动就业中介机构达到了3万家;农村地区建立的乡镇劳动服务站(所)2.2万人;全国性人才市场在北京、上海建立;高级人才市场和专业人才市场也在北京、上海、青岛等城市建立;全国七个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布局已完成;一批国家级专业性人才市场相继建立;全国省、地(市)以及95%以上的县市都建立了基础性人才市场。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地方的就业中介机构太多、太滥,出现了大量的违规行为,甚至出现了违法乱纪的严重事件。因此,对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中介机构进行认真地整顿,是发展和培育中介组织的当务之急。

  (八)农业中介。全国现有各类农业经济技术协会超过150万个,这是广大农民自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组织起来向市场进军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民间经济组织。这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专业协会,使农民从生产、经营和技术领域联合起来,进行有组织的交易活动,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形成自我保护的市场机制。这类组织在向政府反映农民意见,与社会其他利益集团进行交易中,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进程中的历史必然,农业中介组织会随着农业产业化、商品化的发展有更大的发展。现在的问题是这类组织呈现出很浓的自发性和地方性,各地在组织形式、名称、运作方式上都有很大的差异。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应该及时总结经验,对农业中介组织进行整顿和规范,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中介组织系统。

  (九)房地产交易中介。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中介包括土地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1987年深圳出让第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始,到1994年秋为止,全国先后建立了500多家由政府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目前全国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逾万家,提供中介、代理、咨询服务的专职、兼职房地产经纪人有几十万人。随着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开放和住房商品化成为新的经济热点,房地产交易中介的问题愈加突出,以中介之名行诈骗之实的不法之徒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尽快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十)经纪人。我国的经纪人事业发展很快,目前有经纪机构近5000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活跃在商品、金融、证券、期货、信息、运输、产权、体育、文艺、旅游、房地产、劳动力等各类市场上,在加快信息传递、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经纪人市场呈现出两个极端,一是经纪机构太多太滥,有大量的不具备资格者混迹其中,导致服务质量的低劣和违规、犯罪行为的不绝;二是科技、教育、体育、文艺和房地产交易等领域所需的合作的经纪机构十分缺乏,以至于成为发展的瓶颈。不时见诸报端的文艺名星“走穴”及偷税漏税事件、体育运动员转会纠纷、文艺作品盗版问题、房地产交易中的欺骗行为等,都与经纪人市场的发育不良有关。

  (十一)信息咨询机构。我国现有信息咨询企业8万家,拥有的数据库占世界数据库总量的十分之一。从我们所作的样本调查来看,各地中介组织中发展最快的几乎都是信息咨询机构。但是,我国的信息咨询机构在素质上确实存在较大的差距,具有高学历、高智力的咨询人员极其缺乏,充斥于咨询机构的是无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具备信息收集、加工、整理和分析所需要的技术技能。我国的信息数据库,信息量匮乏和信息资源利用率不高。我国数据库的容量约占世界总容量的百分之一,而其产生的社会价值仅占世界信息资源总价值的千分之一。国内上千家信息库大部分是所谓“死牢”,保持动态更新和有效应用的不足百分之十。

  (十二)广告公司。我国的广告是从改革开放以后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发展速度最快,同时也是百姓感受最深刻的市场中介。目前广告中介机构已达6万多个,从业人员近60万人。广告在促进人们树立市场经济意识方面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广告与市场经济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我国广告业存在的问题是“太多太滥,好的不多差的不少”。因此,应该加强对广告业的管理,提高其素质,改进其服务,以便向社会提供健康美好的广告产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十三)产权交易中介。这是随着企业结构优化和国有企业改革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中介组织。我国最早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是成立于1989年的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此后各地都争先恐后地办起各种产权交易机构,目前全国已经有近200家。现有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是:1、大部分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外一部分挂靠在体制改革或经济管理部门,民营的很少;2、缺少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模式,从而造成体系的不顺畅和管理的不科学;(3)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管理条例,因此在人员构成、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收费标准等方面也都存在不少问题。

  (十四)科技中介。包括信息中介、技术转移代理和创新孵化三种类型,分别在信息联络与沟通、技术交易代理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中提供相关服务。我国现有各种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上万家,总体来看,信息中介和技术转移代理中介的发展已有相当规模,而创新孵化型中介则还处在初创阶段。“企业孵化器”是科技中介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产物,它可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信贷、厂房设备租赁、职员招募和技术培训、职业再教育、新产品鉴定、质量认证、经营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多方面的服务。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今后应大力发展创新孵化型中介机构。此外,鉴于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数量不少但质量较差,专业人员特别是专家级人员所占比例较低的现状,今后培育和发展的科技中介机构应该是高智力的专家集团。

  (十五)教育中介。我国教育事业近年来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高等教育的产业化步伐正在加快。正确解决政府宏观管理与学校自主办学的矛盾,是教育改革的一个关键点,最佳途径是藉教育中介组织在政府和学校间协调沟通。由中介组织承担专业论证、质量评估、经验交流、社会集资等工作,减轻政府在微观层次上的管理压力,使其集中精力从宏观上管好教育。目前我国在职业教育领域有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作为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协会,有300多个团体会员,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教育中介还包括教育评估、专业设置论证、教学质量评估、产学研联合、捐资助学、成果交流、出国留学等。为适应教育产业化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务之急是制定教育中介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教育中介体系。

  (十六)体育中介。目前在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过的体育经纪公司有广东的鸿天体育经纪有限公司、上海的希望国际体育经纪公司和中体经纪公司三家。由于体育中介的地位不明、管理体制不顺,各地虽有一定数量的经纪人、俱乐部之类的中介机构,但大多数是处于“地下”状态,严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规范运作的体育中介的匮乏,不能不说是体育市场混乱、产业化进展不快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良好的体育中介服务,就很难达到体育资源的优化组合,也就很难产生高水平的运动队和出类拔萃的运动员。因此,有必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体育中介,使其成为宏观调控发挥作用的支点,把政府的意图变成体育产业主体的行动。

  (十七)文化中介。根据北京市有文艺经纪人、经纪公司、拍卖行和文艺工作者联合会、协会等200多家的数据推测,全国的文化中介机构可能有数千家。存在的问题是民办文艺中介未形成规模、没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这是造成文艺市场秩序欠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整顿和发展文化中介是当前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新中国成立之际就建立的中国文化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及其所属的作家协会、戏剧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音乐家协会、摄影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曲艺家协会、电视电影艺术家协会和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就其社会职能而言,也应包括在文化中介组织之内。充分发挥这些协会的作用,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十八)消费者协会。这是在我国民众中具有较高声望的中介组织。目前全国有消协3万多个,每年受理的申诉在数十万件以上,为消费者挽回的经济损失年均亿元以上。消协是个涵盖全社会的中介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立并开展工作,坚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消协现在基本上是半官方机构,受政府授权,对侵害消费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如何向民间组织转化,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这是消协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十九)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向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既分担政府职能,又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是连接微观和宏观管理的中观媒介。我国现有大、中、小行业分别为92、368和840个,这些行业所属的企业有数百万个,单纯依靠政府管理,既管不了也管不好,有必要依靠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减轻政府负担,这是对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有巨大益处的管理改革。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按着社会团体来管理的,目前有各种社团20万个,其中全国性和地方性社团分别为1860个和19.8万个。在全国性社团中,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的各占38%、23%、9%和10%。市场经济的发展,既为行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机遇。

  (二十)商会。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协商、对话、谈判、调整,实现不同社会主体和谐相处的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商会获得了新生,各地工商企业纷纷自发组织商会,中国现有民间商会的会员接近105万,县级以上组织3000多个。1993年以来,全国工商联会同地方工商联进行了同业公会试点工作,目前工商联已经在全国形成了健全的组织网络,地方各级商会有2000多个,会员达70多万,与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建立了联系,在海内外具有一定信誉和声望。现在的问题是商会大多数是官方组织,因此也有如何向民间转化的问题。

  以上分析的20种中介组织,总体上可分为三类:1、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律师公证仲裁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等,它们提供的服务具有鉴定、公证性质,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的安全团结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类中介机构数量大,从业人员多,服务领域广,应该说在十多年里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这是必须予以肯定的。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类中介机构确实存在着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运行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草率从事,提供严重失实的报告,违犯政策和法律,给社会、企业和居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清理整顿,以提高其素质和服务质量,维护中介组织的形象和声誉。2、科技、教育、文化和体育方面的中介机构,涉及到这些事业的产业化转型。只有建立相当数量的、质量合格的中介机构,为这些部门的产业化提供优质服务,才能保证其顺利发展。这是需要加强培育和发展的中介组织。3、商会和协会,是跨于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之间的中介机构。它们既是工商企业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也是中介机构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对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中介机构的素质、规范中介机构的运行、控制中介机构的数量、监督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更是要大力发展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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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一个城市房地产开发水平的数据和指标,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组织体系。可以毫不夸说,凡是市场主体需要有第三种力量介入的领域,都有相应的中介组织为之提供服务。中介组织的种类庞杂,以下仅对二十种主要的中介组织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作简略的分析:  (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自1980年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制度以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很快。现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近万家,从来人员起过了13万人,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审计师资格的分别占到了近5成和2成多。两师两所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财经纪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两师两所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恶性竞争、违规操作,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认为,作为鉴证类中介组织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两师两所现有的从业人员并不嫌多,但确定存在事务所的规模偏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人员结构不合理、执业标准和水平不高、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由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去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它把政府与企业相对隔离,既防止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又可把政府从微观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我国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是在国企改革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目前约有1000多家。此类中介组织的存在,可以使国家在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前提下,管好国有资产。这既有增强企业活力和转换政府职能的双重意义,同时也是解决国资产所有者缺位、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的最佳途径。自1994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等进行从行业性公司改为控股公司的试点以来,不少部门和地区进行了国有资产中介经营的有益尝试,积累了许多经验,目前已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条件。  (三)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1984年中国专利局成立的连城资产评估事务所,是我国第一家以知识产权评估为主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同年,在北京等城市出现了专业性的资信评估机构。1987年上海成立了第一家非银行资信评估机构,此后我国的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有了很快的发展。现在全国资产评估机构有近4000家,从业人员近5万人。我国的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是随着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从今后的趋势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金融风险将成为十分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也面临减少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作为减少和防止风险的重要手段,资产与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高水平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四)律师、公证和仲裁机构。我国现有律师事务所5万多家,从业人员50多万人,有近80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了事处;公证机构3000多家,从业人员1万多人;仲裁机构6000多家,从业人员10多万人。这类中介机构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是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的客观要求,其存在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进行平等交易和平等竞争,促进经济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从这类中介机构的现状看,律师事物所与司法机关脱钩工作进展比较快,出现了一些充满活力的民营的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但公证和仲裁机构大部分仍挂靠司法部门,离真正的中介机构还有相当的距离。  (五)金融中介。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上活跃着保险代理、融资租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基金、典当和拍卖等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正是这些机构的存在,使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得以顺利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现。我国现有各类保险中介服务网点23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90万人;主要分布在沿海大中城市的租赁公司全国约有1000多家;全国和地方性的证券公司5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300多家,兼营证券业务的网点2000多个;我国现在运行着的投资基金约80多个,典当行1000多家。与发展中的金融市场的要求相比,现有的这些中介机构还是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大力培育高品质的金融中介组织,是我国中介市场发展的一个重点。  (六)税务中介。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是从1986年产生的,现在全国大约有4000多家。虽然税务中介机构在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促进税制改革、改善税收秩序、化解税收中的矛盾、保持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大部分税务中介机构附属于或者挂靠在各级税务机关,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受行政干预严重,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二是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名称不统一,给一些不符合税务代理的机构随意代理税务以可乘之机;三是有些地方存在着税务代理市场的垄断,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四是缺乏统一的执业人员资格规定,使得滥竽充数者混迹其中。  (七)劳动力中介。作为生产要素流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国发展甚为迅速,全国城市劳动就业中介机构达到了3万家;农村地区建立的乡镇劳动服务站(所)2.2万人;全国性人才市场在北京、上海建立;高级人才市场和专业人才市场也在北京、上海、青岛等城市建立;全国七个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布局已完成;一批国家级专业性人才市场相继建立;全国省、地(市)以及95%以上的县市都建立了基础性人才市场。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地方的就业中介机构太多、太滥,出现了大量的违规行为,甚至出现了违法乱纪的严重事件。因此,对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中介机构进行认真地整顿,是发展和培育中介组织的当务之急。  (八)农业中介。全国现有各类农业经济技术协会超过150万个,这是广大农民自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组织起来向市场进军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民间经济组织。这种民、民管、民受益的专业协会,使农民从生产、经营和技术领域联合起来,进行有组织的交易活动,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形成自我保护的市场机制。这类组织在向政府反映农民意见,与社会其他利益集团进行交易中,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进程中的历史必然,农业中介组织会随着农业产业化、商品化的发展有更大的发展。现在的问题是这类组织呈现出很浓的自发性和地方性,各地在组织形式、名称、运作方式上都有很大的差异。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应该及时总结经验,对农业中介组织进行整顿和规范,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中介组织系统。  (九)房地产交易中介。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中介包括土地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1987年深圳出让第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始,到1994年秋为止,全国先后建立了500多家由政府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目前全国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逾万家,提供中介、代理、咨询服务的专职、兼职房地产经纪人有几十万人。随着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开放和住房商品化成为新的经济热点,房地产交易中介的问题愈加突出,以中介之名行诈骗之实的不法之徒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尽快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十)经纪人。我国的经纪人事业发展很快,目前有经纪机构近5000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活跃在商品、金融、证券、期货、信息、运输、产权、体育、文艺、旅游、房地产、劳动力等各类市场上,在加快信息传递、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经纪人市场呈现出两个极端,一是经纪机构太多太滥,有大量的不具备资格者混迹其中,导致服务质量的低劣和违规、犯罪行为的不绝;二是科技、教育、体育、文艺和房地产交易等领域所需的合作的经纪机构十分缺乏,以至于成为发展的瓶颈。不时见诸报端的文艺名星“走穴”及偷税漏税事件、体育运动员转会纠纷、文艺作品盗版问题、房地产交易中的欺骗行为等,都与经纪人市场的发育不良有关。  (十一)信息咨询机构。我国现有信息咨询企业8万家,拥有的数据库占世界数据库总量的十分之一。从我们所作的样本调查来看,各地中介组织中发展最快的几乎都是信息咨询机构。但是,我国的信息咨询机构在素质上确实存在较大的差距,具有高学历、高智力的咨询人员极其缺乏,充斥于咨询机构的是无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具备信息收集、加工、整理和分析所需要的技术技能。我国的信息数据库,信息量匮乏和信息资源利用率不高。我国数据库的容量约占世界总容量的百分之一,而其产生的社会价值仅占世界信息资源总价值的千分之一。国内上千家信息库大部分是所谓“死牢”,保持动态更新和有效应用的不足百分之十。  (十二)广告公司。我国的广告是从改革开放以后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发展速度最快,同时也是百姓感受最深刻的市场中介。目前广告中介机构已达6万多个,从业人员近60万人。广告在促进人们树立市场经济意识方面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广告与市场经济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我国广告业存在的问题是“太多太滥,好的不多差的不少”。因此,应该加强对广告业的管理,提高其素质,改进其服务,以便向社会提供健康美好的广告产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十三)产权交易中介。这是随着企业结构优化和国有企业改革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中介组织。我国最早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是成立于1989年的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此后各地都争先恐后地起各种产权交易机构,目前全国已经有近200家。现有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是:1、大部分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外一部分挂靠在体制改革或经济管理部门,民营的很少;2、缺少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模式,从而造成体系的不顺畅和管理的不科学;(3)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管理条例,因此在人员构成、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收费标准等方面也都存在不少问题。  (十四)科技中介。包括信息中介、技术转移代理和创新孵化三种类型,分别在信息联络与沟通、技术交易代理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中提供相关服务。我国现有各种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上万家,总体来看,信息中介和技术转移代理中介的发展已有相当规模,而创新孵化型中介则还处在初创阶段。“企业孵化器”是科技中介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产物,它可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信贷、厂房设备租赁、职员招募和技术培训、职业再教育、新产品鉴定、质量认证、经营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多方面的服务。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今后应大力发展创新孵化型中介机构。此外,鉴于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数量不少但质量较差,专业人员特别是专家级人员所占比例较低的现状,今后培育和发展的科技中介机构应该是高智力的专家集团。  (十五)教育中介。我国教育事业近年来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高等教育的产业化步伐正在加快。正确解决政府宏观管理与学校自主学的矛盾,是教育改革的一个关键点,最佳途径是藉教育中介组织在政府和学校间协调沟通。由中介组织承担专业论证、质量评估、经验交流、社会集资等工作,减轻政府在微观层次上的管理压力,使其集中精力从宏观上管好教育。目前我国在职业教育领域有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作为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协会,有300多个团体会员,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教育中介还包括教育评估、专业设置论证、教学质量评估、产学研联合、捐资助学、成果交流、出国留学等。为适应教育产业化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务之急是制定教育中介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教育中介体系。  (十六)体育中介。目前在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过的体育经纪公司有广东的鸿天体育经纪有限公司、上海的希望国际体育经纪公司和中体经纪公司三家。由于体育中介的地位不明、管理体制不顺,各地虽有一定数量的经纪人、俱乐部之类的中介机构,但大多数是处于“地下”状态,严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规范运作的体育中介的匮乏,不能不说是体育市场混乱、产业化进展不快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良好的体育中介服务,就很难达到体育资源的优化组合,也就很难产生高水平的运动队和出类拔萃的运动员。因此,有必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体育中介,使其成为宏观调控发挥作用的支点,把政府的意图变成体育产业主体的行动。  (十七)文化中介。根据北京市有文艺经纪人、经纪公司、拍卖行和文艺工作者联合会、协会等200多家的数据推测,全国的文化中介机构可能有数千家。存在的问题是民文艺中介未形成规模、没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这是造成文艺市场秩序欠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整顿和发展文化中介是当前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新中国成立之际就建立的中国文化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及其所属的作家协会、戏剧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音乐家协会、摄影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曲艺家协会、电视电影艺术家协会和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就其社会职能而言,也应包括在文化中介组织之内。充分发挥这些协会的作用,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十八)消费者协会。这是在我国民众中具有较高声望的中介组织。目前全国有消协3万多个,每年受理的申诉在数十万件以上,为消费者挽回的经济损失年均亿元以上。消协是个涵盖全社会的中介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立并开展工作,坚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消协现在基本上是半官方机构,受政府授权,对侵害消费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如何向民间组织转化,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这是消协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十九)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向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既分担政府职能,又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是连接微观和宏观管理的中观媒介。我国现有大、中、小行业分别为92、368和840个,这些行业所属的企业有数百万个,单纯依靠政府管理,既管不了也管不好,有必要依靠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减轻政府负担,这是对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有巨大益处的管理改革。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按着社会团体来管理的,目前有各种社团20万个,其中全国性和地方性社团分别为1860个和19.8万个。在全国性社团中,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的各占38%、23%、9%和10%。市场经济的发展,既为行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机遇。  (二十)商会。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协商、对话、谈判、调整,实现不同社会主体和谐相处的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商会获得了新生,各地工商企业纷纷自发组织商会,中国现有民间商会的会员接近105万,县级以上组织3000多个。1993年以来,全国工商联会同地方工商联进行了同业公会试点工作,目前工商联已经在全国形成了健全的组织网络,地方各级商会有2000多个,会员达70多万,与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建立了联系,在海内外具有一定信誉和声望。现在的问题是商会大多数是官方组织,因此也有如何向民间转化的问题。  以上分析的20种中介组织,总体上可分为三类:1、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律师公证仲裁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等,它们提供的服务具有鉴定、公证性质,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的安全团结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类中介机构数量大,从业人员多,服务领域广,应该说在十多年里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这是必须予以肯定的。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类中介机构确实存在着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运行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草率从事,提供严重失实的报告,违犯政策和法律,给社会、企业和居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清理整顿,以提高其素质和服务质量,维护中介组织的形象和声誉。2、科技、教育、文化和体育方面的中介机构,涉及到这些事业的产业化转型。只有建立相当数量的、质量合格的中介机构,为这些部门的产业化提供优质服务,才能保证其顺利发展。这是需要加强培育和发展的中介组织。3、商会和协会,是跨于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之间的中介机构。它们既是工商企业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也是中介机构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对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中介机构的素质、规范中介机构的运行、控制中介机构的数量、监督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更是要大力发展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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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需要中介机构?

不仅方便自己,也方便别人,更是方便社会。

  中介组织,是指那些介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在中国,中介组织大多属于民间机构,少量的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但无论何者,都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定,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则行事,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接受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近年来,中国中介组织迅速发展,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种专业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中介组织体系不断完善,这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主体运作的基础条件,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深化的重要体现。有人因为中国中介组织在形成过程中政府作用比较大,很多职能是逐步由政府职能转换或授权而来的,因此,存在一些问题。事实上,中国绝大多数中介组织在隶属关系上不属于政府,即使少数中介组织有政府管理的主管关系,这类中介组织也都是在市场规则和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的。

  (一)中国中介组织的分类

  中介组织的划分标准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中介组织发挥作用的形式、提供服务产品的特点,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自律性行业组织

  主要是由企业单位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目的是通过制定行业发展准则,规范内部企业间的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主要职能是维护工商企业正常的合法权益;向会员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投资导向、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沟通国际联络渠道,协调对外经济交流和贸易活动;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意愿和建议;协调厂商关系,调解商务、贸易和法律等方面的市场行为,实行集体自律,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

  2.法律、财务服务机构

  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鉴定机构、公证和仲裁机构等组织,这类中介组织的特点是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专业技术要求,提供特定的服务,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社会稳定。主要职能是,评价和审查企业的行为,监督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反对欺诈,并调解市场纠纷。

  3.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主要是指信息中心、研究及咨询机构、投资项目评估机构、报价系统等组织,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信息、咨询等服务。这类中介组织的主要特点是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具有增值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要素,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资源的配置效率。

  4.市场交易中介组织

  主要是指各种经纪商、典当行、拍卖行、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组织。它们的作用是直接为市场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和服务,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5.市场监督鉴证机构

  主要是从事计量检查、商品检验、质量检查、从业资质认证等监督市场活动的组织。这类中介组织的特点是代表政府行使着提供一定公共产品的功能,其主要职能是:反对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保证市场公正交易、公平竞争,稳定经济运行秩序。

  (二)中国中介组织的作用

  从大的方面来看,可以将中国中介组织的职能分为服务、沟通、监督三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这三个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是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发展,中介组织的作用和服务范围也会不断扩展,由起初主要提供单一的服务,发展到如今提供法律、会计、信息、咨询、结算、培训、经纪等等。

  二是沟通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中介组织沟通的领域越来越宽,渠道也日益多样化。正是由于中介组织的不断完善,使得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个人与单位、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联系变的更加便利和通畅。

  三是监督职能日益加强。近年来,随着中介组织作用逐步被认可,其“经济警察”的职能日益得到加强。特别是在监督企业行为,调节市场纠纷,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监督职能较强的中介组织主要包庇消费者协会、商品检验中心、质量检验所、计量检查所等。这些职能过去大多在政府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逐步由中介组织承担。因此,这类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相对要更密切一些。

  公正性是中介组织必须具备的素质。近年来,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中介组织本身,为了使中介组织的公正性得到较好的体现,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尤其是中介组织内部,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坚持客观性、公正、公平、公开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三)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在中国,中介组织所起的作用是多种多样的,最突出的就是桥梁和纽带作用。要起到这种作用就不能不与政府发生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无论是政府或是中介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对方做违反法律的事情。所谓行业自律,就是对属于行业内部的正常业务,政府无权干预,完全由行业内部自行决定和解决。所谓政府监督,就是政府监督中介组织是否有违规行为。

  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并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游戏规则,为中介组织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执业环境;中介组织的主要职能,一是运用其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二是为自身所代表的特定的利益群体服务,承担着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通过这些服务使自身也获得发展。中介组织的职能实现是在实行社团自治的前提下独立进行的,不受政府的影响;政府也不能对中介组织直接下达行政性指令。政府和中介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它们在权力和职能上有本质的、明确的区分。

  总的来看,在中国的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中介组织既是彼此独立的,又是相互依存的。所谓彼此独立,就是政府和中介组织有明确的权利边界和职能范围,不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所谓相互依存,就是指政府为中介组织的有效运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而中介组织则有效地沟通了政府和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为政府转变职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供稿)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3058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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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中介机构存在的必然性是什么?

1消费者想要买到自己需要品,面对三个生产者。所以,生产者和每个消都利用网络直销建立联系,总共需要发生9次交易关系。2网络商品交易机构的撮合功能有利于平均订货量的规模化。3网络商品交易中介机构便利了买卖双方的信息收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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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介组织犯罪

中介组织犯罪及其法律

冯卫国

摘 要:中介组织犯罪作生在市场经济领一类业务性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一些特点。只有将事先严密的规范和事后严格的制裁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此类犯罪。

关键词:中介组织 犯罪 刑法 刑事责任 控制

中介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入世”之后,中介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我国的中介服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机制不尽健全,近年来中介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研究中介组织犯罪的特点与规律,探寻有效的防控之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中介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危害

中介组织犯罪目前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2001年底,随着美国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商、出售商及号称“能源帝国”的安然公司的轰然倒闭,安达信这一世界会计业巨无霸的虚假做帐问题惊现于世人面前。位列世界第五的会计事务所安达信作为安然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者,居然充当了帮助安然进行财务造假的同谋,在事发后还销毁了有关的审计证据资料,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由于安达信在安然事件中扮演的卑劣角色,使其百年基业毁于一旦。在安达信之后,毕马威、德勒、安永等著名会计公司也相继爆出财务欺诈丑闻,从而使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指控或调查,整个会计师行业陷入空前的信任危机。从华尔街不断爆出的假帐丑闻,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市场疲软,直接危及到美国经济的复苏,并引发全球股市的震荡。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金融监管和公司治理机制被奉为楷模的美国,尚出现如此严重的中介组织业务欺诈丑闻,在市场经济起步不久的中国,中介行业的违法犯罪问题更不容忽视。事实上,虚假财会信息泛滥,已成为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痼疾之一。据报道,2001年,国家审计署共抽查了1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另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在2001年里,有1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行政处罚,1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培训等处理,有40余名注册会计师,因为假账、核资不实等问题而被羁押甚至批捕。

从已查获的案件看,证券市场是我国中介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灾区。几乎证券市场每一桩欺诈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中介组织的“配合”。有的公司通过“包装”虚拟业绩,骗取上市资格;有的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制造“泡沫利润”,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有的假造会计资料,为国有资产流失大开方便之门,等等。在这中间,一些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疑不问,知情不举,甚至帮助“包装”,共同作弊,丧失了起码的法制观念和职业操守。

例如:在轰动一时的银广夏造假案中,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为杜撰“中国第一牛股”的神话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案发后该所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法办。

在被称之为“2001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的麦科特欺诈上市案中,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所有中介机构,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全线失守。

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00年4月到2001年3月间,先后为康赛集团、活力28、幸福实业、湖北兴化、兴发集团等上市公司出具失真财务报告,伪造骄人业绩,其疯狂造假行为被某些媒体称之为“立华现象”。

此外,近年来曝光的其他上市公司作假丑闻,也大都牵涉到中介组织的违规操作。如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钢炉、大庆联谊、郑百文、蓝田股份、黎明股份等事件,都与虚假会计信息密切相关。

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而中介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必然会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其危害集中体现为:

一是助长不法市场主体的背信与欺诈行为,直接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的出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有效地解决了困扰企业的资金融通难题,极大地拓展了生产社会化的空间。但公司制本身存在着难以回避的委托——代理风险问题,即财产的委托人同财产的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的问题,于是中介组织应运而生。中介组织的作用就在于客观地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并提供一定的预警作用,为投资者正确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投资风险。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独立、透明的中介体系的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护。中介组织的渎职行为,会影响经济的安全运行,甚至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在银广夏事件之后,众多中小股民几乎倾家荡产,深受其害。麦科特事件则作为一个系统性的“数字造假工程”,从上市之后的最高点到最低点,给整个投资者造成近10亿元损失。

二是破坏社会信用基础,打击投资者信心。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信用经济,而中介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信用链条的重要环节。中介组织的违规犯罪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上市公司或某些投资者的利益,它直接打击整个市场的投资信心,扰乱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甚至造成股市低迷、经济衰退的严重后果。

三是误导政府决策。中介机构不仅是连接投资者和筹资者的桥梁,同时也是沟通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转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计划经济时代的某些政府职能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行使,能否有效地利用中介组织的力量和资源,已成为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某些政策时往往需要参考中介组织提供的材料,如果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材料是虚假、失真的,必然会影响政府的正确决策。

二、中介组织犯罪的类型和特点

中介组织犯罪,是指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渎职性犯罪的总称。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此类犯罪既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现行刑法体系中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1.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故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刑法典第229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4.刑法典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从司法实践看,中介组织犯罪作为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的一类业务性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一些特点:

1.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此类犯罪的主体仅限于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此类犯罪人普遍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属于典型的“白领犯罪”。例如,我国新《刑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所审判的首例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即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注册会计师。

2.犯罪性质的渎职性。此类犯罪均发生在执业过程中,同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密切相关,因而属于渎职性犯罪。当然,由于中介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的社会服务组织,其职责的行使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因此,中介组织犯罪同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3.犯罪手段的智能性。中介组织犯罪的主体身份、职业背景等因素,决定了这类犯罪不同于传统的“街头犯罪”,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这类犯罪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既熟知相关业务知识,又洞悉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弊端和漏洞,所以他们更多地是依赖智力和知识,而非体能去实施犯罪。

4.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如同其他“白领犯罪”一样,中介业务的专业性,中介人员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加之此类犯罪表面上没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不具有直观性等特点,使得中介组织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实践中这类案件发现难、侦破难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定罪的概率较低,反过来助长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这也是此类犯罪呈增长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

5.同其他罪案的关联性。作为维护市场诚信的重要防线,中介组织的失职、渎职,往往给其他不法企业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洞开方便之门。如有的企业通过“包装”虚假业绩骗取上市资格;有的利用虚构的财产作抵押,或利用根本不存在的资本作担保,骗取贷款。从实践看,同中介组织犯罪相关联的具体犯罪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如四川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因违规而间接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一案。该所在未指派本所会计师履行核验职责的情况下,允许不法分子方某以本公司名义制作了5份验资报告,分别证明上述每家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并加盖事务所印章及两名注册会计师印章。方某凭验资报告领取了5家公司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方某购买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抵扣税款250余万元,案发时已无法追回。

三、中介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制

对中介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制,可以概括为规范和制裁两个方面。只有将事先严密的规范和事后严格的制裁有机结合起来,方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此类犯罪。

1.加强对中介服务领域的规范。首先,要注重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良好的职业操守是预防中介组织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应当使中介组织人员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切实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勤勉尽职,确保独立性,不为保住客户而放弃原则。其次,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力度,净化中介组织的执业环境。我国目前各类中介组织良莠不齐,又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行业分割、地方保护、恶性竞争等不正当市场行为严重干扰了中介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对中介行业严加管制,加快完善相关立法来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应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对中介服务人员实行统一的资格认证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介服务者应清除出局,对执业规范、信誉好的中介组织要扶持引导,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第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政府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但应避免过多的行政约束窒息中介市场的活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为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上。在微观层面,应鼓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为中介组织的自我约束、良性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第四,要建立健全中介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践中,一些中介组织内部管理松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种管理上的漏洞大肆进行违法犯罪的。所以,必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2.严格制裁中介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前我国中介市场违规事件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规成本低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普遍偏轻,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为有效遏制中介组织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密法网,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规行为的风险成本。对中介组织违规行为的制裁方面,应协调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三者并重,不可偏废。

在中介组织违规的行政责任方面,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关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如果是中介组织人员个人违法,可以暂停其执业资格,严重的可判其“终身禁入”该行业;如果是中介组织集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可根据其违法程度,分别给予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在实践中,应严格执法,对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应坚决将其淘汰出局,只有这样,公正尽责的中介机构才能尽快成长,诚信公正的市场秩序才能建立起来,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对于政府官员鼓励或默认中介组织造假的行为,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缺乏专门的制裁性规定。目前实践中,由于改革不到位,机制未理顺,相当多的中介组织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直接隶属或挂靠有关政府部门,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创收工具。一些主管部门对这些中介组织放松管理,甚至与其结成利益共同体,纵容其造假行为。因此,尽快立法,追究这些渎职官员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

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尚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受虚假信息误导损失惨重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经济赔偿,造假的巨大利益往往使企业和中介组织置诚信于不顾去追逐利益。应加紧建立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使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违规收益,从而对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使受损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弥补。

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对于惩治中介组织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鉴于此类犯罪专业性强、侦破难度大的特点,应采取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如将具有审计、会计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办案队伍,给举报者以一定奖励,等等。只有严密法网,强化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才能发挥刑法武器的巨大威力。但与此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刑事司法的运作具有成本高昂的特点,过度的刑法介入还会导致抑制市场主体活力的负作用。为此,应当慎用刑事制裁手段,应将其作为控制中介组织违法行为的最后屏障,只有在违规行为性质严重,仅靠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不足以实现惩戒效果的前提下,方可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另外,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要实现刑事责任同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的有机配合和衔接,既不能“以罚代刑”、“以赔代刑”,也不能因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免除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例如,对于构成犯罪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判刑的同时,应注重取消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行为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健全的刑事立法是有效惩处中介组织犯罪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现行刑法典设定了各类主要的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罪名,基本上满足了对此类犯罪的惩处有法可依的要求。但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的缺陷在于相关的刑事条款规定的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刑法典第229条设置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个罪名,其罪状中的“情节严重”、“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严重后果”等用语,都显得过于笼统。另外,对罚金刑未规定明确的适用幅度和数额标准,导致司法认定的困难性和执法尺度上的随意性。

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缺陷,但从长远计,在权威的立法中细化刑事制裁的标准可能是更为理性的选择,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机能。笔者以为,对中介组织犯罪这样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犯罪类型,直接规定在相关的非刑事法律中,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可能比放在刑法典中效果更佳。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许多国家对此类犯罪都是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例如,美国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中介组织在证券上市及交易过程中的刑事责任,在安然及安达信事件发生后,美国参众两院又通过了多项旨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会计责任的法案,其中包括《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和《2002年公司与审计义务、责任及透明度法案》,这些法案提高了对上市公司及中介组织所实施的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许多内容可供我国立法者借鉴。此外,许多国家刑法中还规定了对中介组织知情不举、泄露职业秘密等行为的制裁条款,但我国刑法中这方面的规定尚付之阙如,应是今后立法中努力完善的方向。

6

论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近年来,了一个新名词——科学发。

科学观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新,它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随着人口急剧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生态危机等,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这是世界性问题。面对这些难题,人类不得不冷静思考:是继续毫无节制地消耗资源、破坏环境,还是重新选择一条理性的道路,实现健康的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可是在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却不容乐观。就拿水源短缺的北方草原来说,历史上的大草原,“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那时水草丰美,畜牧兴旺。可如今,草原生态平衡遭破坏,加之超量放牧,引起草原沙化。我国每年减少的草地,相当于两个县的平均国土面积,土地沙漠化在扩大、南移,逐步逼进京城。

我国是世界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呈发展趋势,面积不断扩大,程度加剧。按目前耕地减少的速度,多则十几年,少则几年后,我国将面临严重的粮食危机,13亿人口的大国,一旦缺粮,有谁能救得了我们?我国是世界上森林人均占有量最低的国家之一,可是木材的消耗量,仍保持在较高水平上。我国共有258种动物濒临灭绝,濒危或接近濒危的高等植物,有4000至5000种。

历史上我国水资源十分丰富,“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李白当年见过的黄河,今天我们看不到了。如今黄河年年断流,据统计1972年至2000年这28年中,竟有22年黄河因枯水而断流,有时一年断流200多天,专家预言“黄河将在本世纪内,成为中国的内流河”。当李白送“故人西辞黄鹤楼”时,他所看到的是“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江面水天相连,一望无涯。可如今的长江,每年进入枯水期,船舶常因低水位而搁浅。仅此一项,经济损失无法估计。生态环境恶化,已多次敲响警钟。

现在我国水资源严重不足,而污染又在毒化着大量宝贵的水资源,已有100多个城市缺水,北京也是严重缺水城市。我们不得不投入大笔资金,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目前我国尚有6亿多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每一次不合理使用,都导致了自然界的报复性反应。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古希腊与古罗马文明的衰落,就是有力的证明。在东方,古丝绸之路沿线文明的消失,也为恩格斯的论断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人类活动应当顺其自然,人和自然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应该是和谐共处的关系,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多少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去年12月26日,印度洋百年未遇的九级地震,引起海啸,这是不是自然界的又一次报复呢?

亡羊补牢犹为未晚。我们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既包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既满足当代需要,又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以眼前的发展,损害长远利益,不能用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利益。

地球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人类若不能与其他物种共处,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深化政府改革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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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1:36 中国经济时报

高尚全

26年来改革与发展的经验证明,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始终是一个互动过程。我们认为,在新的发展阶段,政府职能及其运行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决定性体制因素和关键。如果说20多年来以企业为中心的改革成功地塑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体制条件,那么,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改革的重心转向政

府体制。

一、26年来政府改革的重要进展

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决定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关键。从改革初期的“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直到近年来提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中国的政府改革大体保持了与经济体制改革近似的“渐进”过程和特征。可以说,离开政府改革的渐进展开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是不可能的。因此,客观评价政府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互动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政府改革为新体制的发育和成长提供了初始条件。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立,这一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是以“简政放权”和“政企职责分开”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行政性分权改革,改革不仅大大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而且直接催生了新体制因素并拓展了其成长空间。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施,授权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和向沿海地区扩大,意味着部分经济取得了相对独立于传统体制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正是由于这种行政性分权改革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向“市场”分权的意义,不同于以往那种“体制内”收收放放的分权,因而成为促进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就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而言,由于产权关系的制约,虽然至今仍未完成“政企职责分开”的改革,但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使得不同产权主体的产品交换日益广泛,对于市场价格和市场资源配置格局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直接管理企业的政府官员,在“计划外”经营中初步具备和锻炼了市场意识,不仅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也在相当程度上为非国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准备。

2.政府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逐步深化。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中国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启动了体制“转轨”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进程。1993年党政机构改革初步划分了经济管理职能与非经济管理职能、行政管理职能与社会中介组织功能、宏观管理职能与微观经济组织职能,部分削减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职能,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此基础上,1994年实施的财税、金融、外汇、外贸、计划、投资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尤其是财税、金融和外汇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宏观调控的基础框架。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大规模撤并了具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消除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利益动机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有利于克服以往政府部门源于利益纠葛的职能交叉弊端,进一步促进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向间接调控转变。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快对内开放步伐,打破经济运行中的行政性垄断,在市场准入和规制方面为不同产权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推出了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此进一步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

3.政府改革推动了政府运行法治化进程。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开始进入重视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新阶段。《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重要作用。1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1万余件,案件类型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不仅推动了政府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而且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了政府行政法治进程。过多过滥、管理无序的行政审批,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障碍,也是造成政府权力部门“设租”、“寻租”的重要因素。从“行政审批”到“行政许可”,虽只有两个字之差,却反映了政府在管理理念上的变化和突破。《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制,规范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的关系,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依法行政、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相对于经济市场化进程而言,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主要方面是滞后的。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仅要求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和政府机构的相应变动,而且涉及或包括政府的行政运行机制、政府功能与市场功能的界定、政府行为的规范乃至行政权力来源与约束等更为丰富、广泛的领域。特别是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更广泛的领域加快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越来越迫切。

二、深化政府改革需要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

对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言,政府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问题是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与上世纪80年代强调“完善”政府计划经济体制,发挥市场调节的“补充”作用不同,向市场经济转轨意味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必须转向“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来补充”的思路。如果不确立这样一个基本思路,政府的职能转变就难以实现,并且制约各项改革的深入展开,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形成。经过26年来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相互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但由于经济运行中政府主导的特征,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固然有传统体制惯性和利益格局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因素可能在思想理念方面。就当前的现实而言,可能有几个基本理念需要继续深化我们的认识。

1.政府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只有经济和社会发展了,才能真正维护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尽管从理论上说,任何社会都应该把发展作为首要目标,但我们确实一度为了某种脱离现实的价值理念牺牲过发展,我们也曾试图脱离发展在静态中解决某些社会矛盾,在发展问题上我们有过历史教训。因此,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是硬道理”已经广泛深入人心,并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然而,在经济社会转型条件下,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仅包括了发展观方面的丰富内涵,而且要求在发展战略和体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创新,也就是说,“发展要有新思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的发展观,正是反映了执政党在发展问题上的认识深化,也反映了执政能力的提高。

首先,科学的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更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社会公正的普遍实现,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制度文明,都将成为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因此,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离开这些关系的调整,政府职能转变就难以深化,科学发展观就会流于一般口号。

其次,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要求必须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发展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发展思路。在经济市场化格局已经基本形成的条件下,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政府的作用主要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政府应改变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直接控制和领导经济发展思路,继续扩大市场机制主导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政府只有在摆脱直接主导经济运行、甚至直接主导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才能真正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正确处理和把握集中与分散决策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体制高度集中的弊端虽然被认识,但集中体制“能办大事”的认识误区依然影响深远。不能否认,集中体制具有决策迅速和降低执行成本的“优点”,但这必须建立在决策和执行都科学或“正确”的前提上,才“能办大事”。而科学决策和执行存在多种约束条件,如信息对称与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决策目标是多重还是“单一”的、长期决策还是短期决策等等,不解决约束条件问题,很可能大事办不成,负面影响不少。因而,只有约束条件相对简单的情况下,如战争时期、战后恢复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集中体制的优势才能充分体现。问题在于,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分散决策,如果政府存在很强的“集中偏好”,就很难根据走向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切实转变职能,反而会把不适当的决策“强加”给市场,甚至代替市场选择。

2.如何深化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认识

按照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表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迅速展开,如何认识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关系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重要。问题的焦点在于,一是宏观调控究竟是市场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前提,还是宏观调控必须以市场资源配置为前提?如果是前者,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如何体现?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是谁?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来进行宏观调控是理所当然的,但地方政府也强调代表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三是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的本质含义是什么?最基本的含义即所谓狭义的理解是,国家运用货币和财政政策调节经济运行,但所谓广义的理解包括了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的综合调节。

对宏观调控及其与市场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关系理解不同,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把宏观调控与传统的计划控制或行政手段等同起来的倾向,成为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因素。某些政府行为往往是以宏观调控之名,行计划控制或行政之实。中国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行政性壁垒”,普遍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政府直接干预市场运行,大都以加强“宏观调控”的名义来取得“合法性”,实际上既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因此,必须从理论上明确现代市场经济的内涵,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调控是在市场经济的理念基础上产生的,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综合平衡”概念的直接转换,离开市场经济来谈论宏观调控,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并没有本质区别。现代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出发点不是否定和取代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竞争,更不是政府主导经济运行,宏观政策的主要作用在于更“准确地”反映总体市场“信号”,帮助和促进市场主体理性选择,改善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和竞争的环境。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宏观调控也不是政府“管理”的替代性概念,不同层级政府和部门都强调宏观调控,使得宏观调控似乎更具有政府管理职责划分和行政运行的特征,并且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运行的和谐,影响了宏观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有效调控。

3.充分认识转轨时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殊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在长期“自然”演进过程中不断成熟,形成了一套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对完善的“游戏规则”,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仅必须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为基础和前提,而且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相对清楚,如何解释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存在大的原则分歧。但在转轨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复杂得多,并且始终存在价值判断和理论上的分歧。

首先,中国不存在“要不要政府干预”经济的问题,因为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仅始终存在,而且直接介入市场的情况依然较为普遍。中国的问题是要不要“缩小”和“减少”政府干预范围或领域,政府干预要不要以市场为基础的问题。有些对否定政府干预的批评和论证政府干预必要性、合理性的观点,并没有多少现实针对性。对于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来说,更需要论证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必须但长远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无论现阶段还是长远都要“退出”,哪些干预现阶段很“弱”而长远是需要加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释和处理好转轨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其次,中国的市场化基础是通过政府主导改革而建立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远没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那样清楚。政府不仅制定市场“游戏规则”、担任“裁判”的角色,而且还直接参与“游戏”。也就是说,政府既要促进市场发育、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也要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适时进行角色转换。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可避免地面临“角色冲突”,从而对走向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功能定位造成深刻影响。因此,在相当时期内,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政府如何适应经济市场化的现实要求实现自身的“转型”,依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第三,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新体制因素主要是通过传统体制外的“增量”方式发展起来的,计划体制内的变动相对要滞后,特别是大量的国有企业如何转型尚在探索之中。一方面,“体制外增量”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并日益向“体制内”渗透和拓展;另一方面,“体制内”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政府还难以“超然”于市场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何协调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避免体制冲突扭曲市场信号,促进而不是阻碍市场力量发挥作用,仍然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和现实的问题。

总体而言,经济转型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远不像成熟市场经济体中那样基本“定型”,而是一个市场关系逐步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互动过程。但是,只要走向市场经济,就必须确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地位,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这个历史背景下,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是必然的。现实中的诸多矛盾更主要的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所致,并非所谓的市场机制“缺陷”。在转轨经济中,“权钱交易”和公共领域的“缺失”恰恰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表现,是市场“边界”不清的结果,不能作为指责市场经济或市场机制的依据。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究竟是强化政府职能转变,让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更充分地发挥基础作用,还是强化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力,这是根本方向问题。这个问题搞不清或方向反了,不仅无法最终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新体制,而且会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和稳定形成重大障碍。政府主导型经济是转轨经济的一种特殊状态,不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或完善状态,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最终形成市场主导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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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确性和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从站起来、富起来到来,中国发展历程中,事实反明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和必要性。一次又一次胜利,不仅让国人感慨“厉害了,我的国”,也让世界由衷发出“中国为什么能”的惊叹。“这五年,是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的五年,‘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不仅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也为我们在新时代建设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重要遵循。”天津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盛茂林代表说。

“坚定党的领导,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兴农之魂、成事之基。”湖北荆门钟祥市胡集镇湖山村党支部书记郑雄代表掰着手指头介绍,在湖山村,五年多新增村级积累1200多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从5600元增长到2.2万元,实现了由穷到富的华丽转身,“要不是党的领导,我们不可能村强民富。事实证明,坚持党的领导、坚信党的领导、坚定党的领导,是推进‘三农’快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让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这个伟大工程就是我们党正在深入推进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孔德永表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就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引导全党牢记党的宗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就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

盛茂林表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需要大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不抓,一盘散沙。如果基层组织建设不过硬,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就是一句空话。”他表示,下一步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天津市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的决策部署,做到整体推进、全面加强、深耕细作的工作格局,多用心、大用力、准用人、严用责、铁用制,让各领域党建工作都强起来。

“办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昆明理工大学党委书记张英杰代表强调,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高校党委要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转化为高校发展优势,保证高校正确办学方向,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主导权,保证高校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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