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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时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去阅卷 刑事案件的律师

2020-06-06 02:05阅读()

您配合律师就好,该提供的证据要提供,不能对律师虚假陈述。 刑事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时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去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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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配合律师就好,该提供的证据要提供,不能对律师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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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律师已经到法院阅卷了,那我怎么和律师沟通?

你是该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其家属吗?那律师应该是你们请的啊,怎么会无法沟通?不过,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律师的作用不大,沟不沟通都没什么必要。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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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时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去阅卷。

只要案件进入法医阶段,律师随时可以阅卷。 追问
那怎么有的律师说立案庭还没有立案。要到业务庭才可以阅卷呢?
追答
要到业务庭才可以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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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律师已经到法院阅卷了,律师阅卷期限是多长时间呢,是不是阅卷后10天就有结果了。当事人

你好,一般不通知家属。律师阅卷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案不是看律师阅卷的时间定的,是根据审限及案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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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时,律师阅卷带什么手续

问题补充: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带着从检察院通过阅卷得到的案卷材料去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在检察院复印案件材料,这案件材料应当是在办案时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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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两个多月了,律师看到卷宗后是不是大概知道怎么判刑了

是可以估计判决结果的。 追问
那问律师,他不给你说怎么办
追答
这个又不是秘密。
将案情说给我听听,我帮你预测一下。慢慢讲……
追问
我朋友认识的人在江苏盐城犯了抢劫案,抢得是黄金,结果找到我朋友帮忙把抢得东西找人卖掉,事后给我朋友了500说请人吃饭就当是帮忙,结果现在被抓了,经鉴定价值八万,问那边的办案警察说会判缓,律师也请了,卷宗也看了问他大概会怎么判律师也不告诉,你帮我分析下,谢谢
还在吗
还在吗?
追答
刚到,你请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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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子到了法院,律师在去找检察院沟通还有意义吗?

有,律师的意见,检察院会考虑的。如果有理有据,他们还会采纳的。 追问
现在也刚刚开完 厅!律师跟检察院的分歧太大!我跟律师也提过要不要再跟检察院的这边在沟通下
可是律师说不用
是不是我找的这律师不行啊!愁死
追答
现在都开过庭啦?就等法院裁判吧。如果现在找检察院除非能让其撤诉,否则作用已不大。我的意见你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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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时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去阅卷

律师接受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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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在检察院阅卷和法院阅卷的区别

是同一本卷宗,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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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否有权阅卷?如果阅卷违规么?

刑事,查阶段,无权阅卷,如卷是违规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扩展资料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参照《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级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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