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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青岛市纪委下属都有什么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2017)88

2020-06-02 23:19阅读()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201788号文件是保密的。 请问:青岛市纪委下属都有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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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办公厅201788号文件是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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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区院介绍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5号,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商务中心区长江中路190号。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市中心振华街148号,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十五个局科室(办公室、政工科、反贪局、反渎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申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室、法警大队、预防职务犯罪科、机关服务中心)。共有编制99个,其中专项政法编制90个,事业编制9个,实有在编干警93名,党员88人,占干警总数的91.8%;干警平均年龄41.5岁;具有本科学历的71人,占干警总数的76%;具有硕士学历的1人。

胶南市人民检察院:

胶南市人民检察院位于胶南市琅琊台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胶南市人民检察院现有编制93人,实有干警95人,党组成员6人,检察委员会成员8人。设反贪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指导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渎职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政工科、监察科、警务科共14个局科室。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兰州东路105号,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现有科室12个: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科、研究室、警务科、监察科,另有合署办公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委会秘书科、举报中心、信息中心。现有在编干部72人,其中党员62人,占干部总数的86.1%;平均年龄38.58岁;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60人,占干部总数的83.3%。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位于莱西市威海东路59号,莱西市人民检察院现有科室14个(办公室、政工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监察科、民事行政监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警务科)。现有在编干部85名,其中,男干警71人,女干警14人;党员80人;硕士研究生1人,本科学历的58人,大专学历14人。

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0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现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监察科、监所科、警务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等13个科室,现有在职行政干部54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7人(其中硕士学位4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1人,法律专业36人。

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5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现内设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部门有办公室、政治处、监察科、警务科12个科室。为了进一步整合检察资源,成立六大中心,分别为案件管理中心,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政务中心,信息中心,检务保障中心,文化建设中心。现有干警71人,党员63人,占干警总数88.73%,本科学历53人,占干警总数74.65%,研究生11人,占干警总数15.49%;全院干警平均年龄37岁。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平度市青岛路101号,现有科室14个(办公室、政工科、法律政策研究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监察科、警务科、服务中心),在编干警102人,干警平均年龄40.2岁,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63人,占干警总数的64.5%。

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位于市北区辽宁路47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7月依据区划调整由原市北区、台东区两院整合而成。现有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科、监察科、法警大队等14个部门。行政编制检察人员95人,在岗89人,事业编制人员7人。在现有行政编制人员中,党员79人,占88.8%;干警平均年龄39.7岁;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59人,占66.3%;取得硕士学历及在读硕士13人,占14.6%。

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2号

四方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位于青岛市四方区嘉兴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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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直属单位

(一)单位简介: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我市七区五市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站以来,共质监人防工程xxx个,人防建筑面积xxx万平方米,是一支专业配套、技术力量较强的专业监督机构,先后多次被省、市人防办评为先进单位。

(二)单位职责介绍:

青岛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人民防空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2)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协调处理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4)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5)对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主管部门汇报。 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正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主要承担人防信息化建设、科研开发、设备设施维护、通信警报、战备值班值勤和演练保障;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市人防办交办的其他信息保障任务。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人防工程设计提供服务保障。为人防工程提供技术支持、人防工程定额及造价服务、地下空间利用技术咨询服务、人防工程设计人员培训、工程设计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智庆玺 人防工程服务中心(副处级事业单位):爆破与拆除2级资质、地地基基础3级资质

主要职责:负责人防平战结合项目论证与开发;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服务;人防工程专业施工人员培训;人防工程专业设施检测等工作。 人防地下商业街管理中心(正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负责龙山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以及龙山地下人防工程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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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你要的文件在网上和青岛市政府网站上都没有,不过,你可以登录到青岛政务网,查看“青岛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其中第二项中,有关于获取政府信息或文件的方式。按规定你是完全可以取得此文件的。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 公开形式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青岛政务网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 www.qingdao.gov.cn。

市政府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府在行政审批大厅(在建)、市档案馆、市图书馆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市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市政府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提出申请

向市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市政府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市政府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市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 申请处理

市政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市政府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政府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市政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附件3)。

市政府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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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户籍科

你可以去青岛市政网http://shenpi.qingdao.gov.cn/dynashow/NavigateShow.aspx?ListId=00010016

或去青岛市局户政处,电话66573513 办公时间 9:00-17:30

办公 :青岛市市南区湖北29号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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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法律有《关于加强城市宠物犬管理规定》?

暂时还没有这个法律规定,目前施行的还是2005年3月1日的《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自然村除外)。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文明养犬公约。

  第七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第九条 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圈养。

禁止养不符合条 件的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畜牧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免疫标志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及时清除犬粪。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养犬人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但应当明确提示养犬人。

  第十六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公安、畜牧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狂犬病等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卫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犬的专业繁育养殖活动。

  从事犬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

  第十九条 销售、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检疫证明和合法来源证明。从外地引进的犬,须有当地有效的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并经本地畜牧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售、展览、演出和比赛。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

  第二十一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收容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部门申领犬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和畜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发布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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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整体拆迁有法律依据吗?

农村整体拆迁是为了迎合城市规划等城市发展要求。

一般当地政府部门、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都会发表相关拆迁文件,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每个地方有所区别,你可以登入你当地的城乡建设网站了解有关农村拆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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