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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最新政策! 职工在青岛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 需

2020-05-23 20:59阅读()

公积金异地无法贷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一些工作调动的缴存人。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住建部近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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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无法贷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一些工作调动的缴存人。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住建部近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并提出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记者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6月1日起我市启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目前已有职工办理了此项业务。

全国公积金信息计划联网

住建部近日发布的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指出,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此外,住建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要求各地市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对于职工办理异地贷款的流程,通知要求,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异地贷款需满足4个条件

记者从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6月1日起,我市开始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目前已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了此项业务。

在我市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需满足4个条件:首先需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青岛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二,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青岛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青岛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最后,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夫妻两人符合条件可合并可贷额度。申请人配偶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包含两种情况,其中申请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符合申请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申请人配偶在青岛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青岛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另一种情况是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记者 孙静芳)

异地公积金贷款如何操作

按照新的流程,异地公积金贷款将如何操作呢?假设张先生在A地缴存有公积金,现在调到B地工作,需要在B地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他首先可以向B地的公积金中心咨询,被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要审核的材料;接着到A城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对方审核确认符合资格后,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拿着这份证明,张先生就可以在B地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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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可以用异地的公积金贷款吗

一、目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贷款流程与省内异地贷款流程一样。

一般流程如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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