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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积金可不可以在青岛买房 在青岛如何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2020-05-23 20:35阅读()

青岛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由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 位于青岛市山东路2号乙如何办理详见 “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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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由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  位于青岛市山东路2号乙

如何办理详见  “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收入证明。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借款申请人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等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应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月度(季度、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购买开发单位的新建住房,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由受托银行划转到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划转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并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转让、赠与及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七)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十)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 处置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税费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应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且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需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期间,公积金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造成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单位,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

 

中心网址 http://www.qd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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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如何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不用找公务员等担保的。

按照最新的公积金贷款规定,需要申请前在青岛连续缴纳公积金六个月以上,所购买的房子允许公积金贷款,就可以到您开发商对应的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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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青岛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

2.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

3.受理网点受理;

3.签约;

4.审批;

5.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放款。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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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青岛买房子,请问能用公积金贷款吗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7.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9.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10.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

2.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

3.受理网点受理;

3.签约;

4.审批;

5.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放款。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大房证复印件3份;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6.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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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青岛买房子,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8、缴存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以上。

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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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积金可不可以在青岛买房

好像是可以的,只要成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局一个证明,证明你在成都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具体细节,建议你亲自去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一下,山东路2号,靠近五四广场/颐和国际,他们的回答应该才是最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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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

按照青岛公积金公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由现行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借款申请人购买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主体结构未封顶的,按主体结构建造实际进度发放贷款。

你仔细读一下上述规定就很清楚了: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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