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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到底是几星级的酒店?

2020-05-23 16:13阅读()

呵呵 真笑了 你在网上查青岛市五星级酒店 有三利莫里斯酒店吗?他那是号称五星级酒店 根本就没有注册五星级酒店 而且地方太偏僻了 三利集团名声也不太好 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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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真笑了 你在网上查青岛市五星级酒店 有三利莫里斯酒店吗?他那是号称五星级酒店 根本就没有注册五星级酒店 而且地方太偏僻了 三利集团名声也不太好 正规的企业签合同还要交押金? 酒店交1W 企业交3W 太JB扯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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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到底是几星级的酒店?

建设的时候据说是五星级标准,实际没有评比上,四星级是没问题的,青岛三利信息部高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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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欠我25多能要回来吗,我是和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供猪牛羊肉的,过年在大会上说我供的货价格贵了,

其实作为青岛三利集团四年的老员工,我来分析一下青岛三利集团的情况。

青岛三利有他的好,那就是管吃住住,当然吃的是每天10元饭菜,一般情况吧。但是开工资前让你按手印确认吃了68元。对于外地学生确实省钱。至于医疗你就当笑话好了,因为你没有医疗保险,所以给你药,都是便宜药。入职2年有了保险后,就不享受了。

接送孩子上学,那地方兔子不拉屎,双职工天天工作11小时,可像而知,哪有时间照看孩子,有时孩子都睡门外-父母都在开会,开会不准带手机钥匙。

双职工如果一个违法公司规定,罚款不交,停发2人的工资,甚至亲戚的工资。所以,才有王总,高总,宗总,全家几口、十几口人的集体跑路。三利的老员工都知道,现在老板能打的人都跑了,以前开会老板直接打的高层口鼻流血。

三利的坏处是罚款多,上班不能上外网,不准看书看报。一次罚款70元。

交上2万押金是硬指标,享受三利福利,必须签合同,就可以到青岛三利集团体验上述福利待遇了。签订15年合同,借口盖章,合同全部在公司保存,个人手中没有合同。

当然不会说每天晚上都加班,每周2晚上思想教育会议,年底2天2夜的会议。你进去干就知道了。

年底没有奖金,需要员工给三利公司捐款,捐款3000给予表扬,奖励微波炉一台。

正月初六到十五白天5:30军训,晚上思想教育到22:30。迟到一次罚款100元,打瞌睡罚款200元。

工资低不说,低于同行业500-1500元。下月26号发上月工资一半,另外一半再过10天发放

此外有期权奖金制度,就是扣工资20%,每月给你收据,等15年后一起给你。

辞职不给押金,不给你工资。半年才能结算完,一般结果就是你欠三利钱。

至于口头说的待遇好坏,没有人给你保证的。反正口头说的可以赖掉。三利的不讲信用太多了,老板说的军训投资1000万,实际几十万。花600万请来明星表演,都制作了明星的花絮,最后取消了。 http://user.qzone.qq.com/854440810妹妹2013年1月21号在青岛三利佛山分公司跳楼自杀,现在天天后悔中,出事前妹妹多次向我借钱,我总以为她工作了,自己能养活自己,直到刚刚看到网贴说年底要交钱给公司,我实在忍不住了。她之前也跟打鸡血似的说要赚多少多少钱,说公司给他们在佛山住的是别墅。其实就是靠着别墅的房子而已。我妹妹用生命付出了代价希望各位不要再做傻事,网上能看到那么多青岛三利违法收2万押金的帖子,为什么还有人要进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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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个骗子

李敏、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6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李敏、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刘艳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敏的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1、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李敏主张的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25901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李敏。而一审法院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李敏奖金11655.4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对李敏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李敏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31131元[3459元×9个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25544.34元[2838.26元×9个月]。2、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三利集团未安排李敏休假,李敏要求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年休假工资报酬构成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李敏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适用法律错误。李敏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4313元[3459元÷21.75×9(2007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审法院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李敏521.98元[2833.26元÷21.75×2×200%]。3、三利集团在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李敏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李敏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李敏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莫丽斯酒店与李敏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李敏没有约束力,李敏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李敏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4、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直接扣除李敏的工资,并非李敏自愿交纳。而且,三利集团对基金的管理和用途,没有对李敏进行过公示,李敏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李敏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李敏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李敏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995.9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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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的骗子太坑人了,什么叠苍鼠是真的骗人!!!

我早就料到是骗人的。这和那个养猪的差不多,广告太夸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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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筹。其实就是个骗子平台

水滴筹还是很好的的啊,具体的是不是骗子不知道,不过,我身边有人得了重病的又没有钱医治的那种,后来在水滴筹上面确实筹钱筹到了不少,然后筹到的钱也确实是正常发放了,没有耽搁那个人治病,我看过至少两批这样的人了,所以水滴筹还是个好平台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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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出来后,判决书多久会公布在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1、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

2、案件的审判程序不是开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如果是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一次开庭就能解决问题),查清案件事实,只有查清案件事实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时,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当庭宣判,法院也来不及当场作出判决书,所以一个案件定期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拓展资料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那么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归类为:

1、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5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

2、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0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

3、行政判决书:

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5日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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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我该怎么执行?

另查明,莫丽斯酒店原名称为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2012年9月25日更名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

徐某某称其在三利集团的工作经历为:自2009年12月21日入职,从事文员工作,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团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而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招聘时承诺的是免除任何餐饮食宿费用,该20000元应予返还。三利集团每月从徐某某应发工资中按照相应比例扣除,将应发工资转化为预奖励凭证,双方约定二十年以后支付该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每月收取数额不等的慈善金是直接从徐某某工资中扣除,徐某某非自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数额,合同不在徐某某处,在三利集团处。

三利集团认可徐某某陈述的入职时间、从事工作及离职时间,并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称徐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520元,其主张徐某某因个人原因自动辞职。关于保险情况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庭后三利集团未提交落实意见。

徐某某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工资19389元(2013年至2016年,证据3);2、要求三利集团返还徐某某2015年至2016年的慈善基金1842.1元;3、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押金20000元,因三利集团为莫丽斯酒店的行政主管公司,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4、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3371元×7);5、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天×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

对于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称:公司不拖欠工资,未强制徐某某交纳慈善基金,也未从工资中扣除;预付款押金与我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应按照月平均工资2520元计算;2016年带薪年休假应当按照其工作时间计算。莫丽斯酒店称预付款押金20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中德美公司称徐某某诉讼请求均与我公司无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某某预奖励金6786.15元;二、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某某经济补偿金19833.31元;三、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某某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521.07元;四、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三利集团提交证据一、关于公司预奖励员工的若干规定及学习会议记录,证明预奖励是一种额外奖励,此奖励是员工额外获得的,是公司多给的额外收入,与员工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种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忠实履行劳动合同成就预奖励条件的人有效。如被奖励人出现违约劳动合同、协议、承诺、中途离职等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预奖励无效。此规定徐某某已进行了学习并掌握。提交证据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及学习会议记录,证明徐某某学习了"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并掌握,"员工离职管理办法"中第4.4条规定"员工没有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旷工7日以上的,以及离职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私自离岗的,经劝导教育拒不改正的视为无故脱岗";第5.3条规定"员工无故脱岗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提交证据三、情况说明3份,证明徐某某系无故旷工,且其在职期间其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其拒不交纳。提交证据四、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解除与徐某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三利集团已于2016年8月20日与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其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参照《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第4.4条、5.3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依法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经质证,徐某某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不认可,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更不是二审意义上的新证据。三利集团自行制作的规定无徐某某的签字与认可,且违背劳动法强制性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对证据二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一,徐某某真实的离职原因是加班多、工资低,不缴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系三利集团提供,加盖了公章,报给社保部门,是徐某某真正的离职原因。证据三与本案无关,且该情况说明系三利集团自行制作。因三利集团未给徐某某缴纳保险,徐某某无奈离职,且投诉到城阳区社保部门,此事正在处理过程中,不存在三利集团所说的要求其缴纳保险。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些通知我们没有收到。根据三利集团对查明事实无异议,徐某某于7月1日已经与三利集团解除了劳动合同,三利集团也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对三利集团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三利集团应否支付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三利集团应否支付徐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否返还徐某某慈善基金、押金;3、对双方争议的预奖励金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徐某某在三利集团工作期间,三利集团未依法为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徐某某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据此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某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三利集团主张多次要求为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徐某某均予以拒绝,徐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以劳动者是否自愿缴纳为前提。三利集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责任,其未依法为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了职工徐某某的切身利益,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以徐某某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徐某某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三利集团主张因徐某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考勤记录予以证明,未举证证明已将该通知送达给徐某某,无法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故,本院对三利集团关于不应支付徐某某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三利集团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二、三、四不予采信。徐某某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真实与否,不影响本案定性处理,本院对此不予评判。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徐某某于2016年7月1日从三利集团离职,对于2014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三利集团不负举证责任,徐某某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4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三利集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排徐某某休了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徐某某支付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三利集团应支付徐某某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605.36元[2833.33元/月÷21.75天×5天×2年×200%]。

徐某某要求返还慈善基金,因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报酬,因该款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徐某某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押金,与本案劳动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此亦不予处理。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预奖励金不宜认定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理由如下:1、三利集团向徐某某每月发放的"三利集团额外预奖励凭证"中载明预奖励的有效条件为,签订20年及以上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预奖励满20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中途离职无效,劳动合同到期但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等。该预奖励凭证明确声明,该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工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种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该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如果被奖励人出现违约劳动合同、协议、承诺、中途离职等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出现劳动关系中断、旷工、被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行为,该奖励无效。从该预奖励凭证载明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三利集团在向徐某某发放该预奖励凭证时已明确告知该预奖励金与劳动报酬无关,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额外预奖励。2、该预奖励金实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吸引人才挽留人才长期为企业服务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与劳动报酬无关。3、该奖励与劳动者的贡献和付出无关,并非奖金性质,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自主性企业福利。徐某某接受并持有该预奖励凭证,表明其以实际行为认可三利集团发放该预奖励金所附设的条件,其主张该预奖励凭证载明的款项为奖金性质,属于其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该预奖励金为附条件的奖金,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徐某某在三利集团工作不足七年即离职,未达到上述预奖励凭证载明的发放预奖励金的条件和期限,其主张预奖励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某某、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本院分别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605.36元;

三、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四、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10元,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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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接到青岛三利的面试通知,想知道这家公司怎样

青岛三利集团始建于1992年,专注于城市供水安全系统设计,城市高层建筑供水技术研发,供水设备生产制造,智能水泵、智能电机的技术研发和生产,是国内唯一同时具备设计、生产、安装资质的供水领域专业化集团公司。集团目前共有A、B、C、D四个园区,占地2000余亩,下设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三利泵业有限公司、三利莫丽斯酒店、三利艺术团等二十多家子公司。

百度搜索“青岛三利集团”就有更多信息了,自己可以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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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手工艺品公司骗大家押金逃跑 警察不管

这样的事情你要联系当地劳动部门或者法院和经济侦查大队。 警察法有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类案件。除非得到上级的批准。不然的话就算接受案件也要移交给其他部门。

建议报案,诈骗数额多了就构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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