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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棚户区改造拆迁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

2020-05-17 15:38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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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市和各区(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南、市北、李沧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要求,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棚改服务的需求确定。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市棚改办)要结合实际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改服务列入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负责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棚改办)测算并审核市南、市北、李沧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和分期购买计划,并将棚改服务资金纳入市级预算。

  购买主体负责根据指导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委(市棚改办)根据国家、省、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至2020年全市棚改规模总量。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承接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在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五条 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第十六条 市南、市北、李沧区应明确至2020年(含2020年)前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报市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材料等信息。

  第十七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市南、市北、李沧区政府根据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棚改采购服务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棚改项目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和专家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结合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5-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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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包括哪些范围?

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市辖六区 (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 危旧房”和城中村中的 “ 陋旧村” 。危旧房是指用于居住的筒子楼、破旧平房和倒危房。其中,筒子楼是指缺少独立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的非成套住宅楼;破旧平房是指没有给排水、燃气等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居住条件恶劣且房屋破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平房;倒危房是指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陋旧村是指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面积普遍狭小,房屋破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通过市场化改造资金难以平衡的城中村。

2、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类型?

目前,国家棚户区改造共有2种类型,包括计划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和计划基本建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列入国家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3、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后面临的考核和检查是什么?

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承担省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机制、政策落实、项目建设、准入退出、后期服务等。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相关市政府将得到适当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相关市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住建部、国家审计署、山东省住建厅等部门和单位均对棚改项目进行检查。通常检查频率为年度内各部门均至少1次,检查形式为:听取汇报、检查项目档案资料、查看项目现场进度等。检查内容一般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和国开行贷款落实情况、土地供应情况、项目征收补偿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等。

4、列入当年国家新开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列入当年国家新开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享受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和国开行低息贷款支持。

中央财政将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用以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该项资金专门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拨付的具体金额根据地区报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进行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纳入省计划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酌情申请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由政府统筹安排偿还资金,并与融资平台、国开行青岛分行签订三方协议。

国开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年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且融资期限最长可达25年。棚改专项贷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即由国开行直接将专项贷款资金从实施主体在国开行设立的账户支付至施工企业、设备供应企业等支付对象。

申请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区政府要制定偿债计划,明确还款来源,将用于还款的财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还款准备金,统筹政府可用财力,由财政局将资金按时汇入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

5、怎样申请国开行贷款?

一是准备材料。拟申请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将土地使用证、选址意见书、拆迁补偿方案、项目地理位置图、资本金凭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至融资平台。融资平台将各区市项目所涉及基本资料汇总后,向国开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完整项目资料。

二是贷前操作。首先由区政府提出贷款申请,由融资平台汇总后,国开行对贷款进行评审、审议,最后核准审批。

三是贷后操作。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区政府、融资平台、国开行签订合同,确认发放贷款,区政府在合同规定时间前,将还款金额支付到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融资平台统一进行还款。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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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融资平台的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棚户区改造)时,可不可以盈利?有什么文件作依据?

说是有一个千分之一的计提,我也再找那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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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一、棚户区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三、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四、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扩展资料:

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8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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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43号文件。棚户的改造由地方政府还是中央,国务院来做?43号文件有这样的规定吗

关于棚户改造的文件是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不是43号文件。

棚户改造由各地区政府完成,并向上级汇报。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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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棚户区改造拆迁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政府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政策,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

  有如下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对于积极配合和经济十分困难的,还有相应的补偿:

  棚改拆迁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积极支持棚改拆迁的被拆迁人的奖励政策

  1.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2.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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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2005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的。

截止2008年,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一、改造范围

根据各地汇总的数据,全国还有1400多万户需要进行棚改。齐骥说,改造这1000万套可是“硬骨头”。目前尚未改造的棚户区大多位于中西部地区、独立工矿区、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较集中的城市。处于中西部地区的这些棚户区,大多也远离城市、县城,即使在城市中心区的棚户区,建筑密度都很大,加之各地一般都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相对以前改造的,待改造的难度更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部署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住建部副部长齐骥透露,2014年计划改造棚户区470万户以上。

二、改造要求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

棚户区

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三、政策

1、对于棚户区改造,中央政府在财政投入、建设用地、税费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2007年至2011年间,中央政府共安排补助资金730亿元,其中,超过90%的补助资金投向了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

2、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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