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离婚户口 离婚了户口从建欧迁回原户籍地福安需要什么资料

福安隶属于福建离婚后的子女,经公安所调查核实,父母居活,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需要出具的材料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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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隶属于福建离婚后的子女,经公安所调查核实,父母居活,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需要出具的材料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八十七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九十一条 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申请1名子女以及该子女的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已离婚的子女,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父母居住生活,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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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登记》第十条规定, 迁出本户口区,由本人或主在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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