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公路稽征所 福建省交通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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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处罚条例

福建省公路稽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稽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稽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路稽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四、其他可以依法自由裁量的情况。

第四条 行使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省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全省公路稽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所辖公路稽征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规定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第七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欠缴公路规费2个月以内非路检查获的或欠缴公路规费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

(二)牵引车申报与实际拖挂不符,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

(三)不如实申报车辆相关信息造成计征吨位不足,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

(四)变更使用性质、使用范围,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

(五)调驻、外挂车辆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缴费的;

(六)经申报停驶仍上路行使的车辆,但用于抢险、救灾、急救等事项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公路稽征部门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广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从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公路稽征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

(二)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四)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五)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第三章 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照《裁量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调查人员认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福建省公路稽征局集体研究小组由局分管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处、体改法规处、养路费征收管理处的负责人组成。各稽征处(稽征所)集体研究小组由处(所)领导、纪委(纪检人员)、稽查科(股)、征费科(股)的负责人组成。

(二)稽征处(稽征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应首先交由稽查科(股)长审核;稽查科(股)长经审核后认为案件具有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并且证据材料充分的,应当提交处(所)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处(所)集体研究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要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意见后交由稽查科(股)具体办理。

(三) 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可以直接调取各公路稽征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或办理。各公路稽征处可以直接调取所辖各稽征所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或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的案件应进行登记,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集体研究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需通过集体研究确定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结束后或在收到移送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稽查科(股)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必须在接到案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是否交由集体研究小组进行研究;集体研究小组在接到拟讨论的案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并交给案件调查人员处理。

第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需提交给上一级公路稽征部门集体研究小组进行研究决定的,上一级公路稽征部门集体研究小组应在收到提交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并交给案件调查人员处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路稽征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公路稽征部门要设定专人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路稽征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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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福建省《道通安全法》实施新规5月1日起执行;热点违法处罚变化解读 超速、闯红灯、乱停车等处罚标准将降低。即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中,大多数普通显见性交通违法,处罚标准已全面调整,此前“一刀切”的处罚,今后将改为先警告后处罚。同时,处罚标准也大幅降低,如违章临时停车,原先罚款100元,现改为先行警告,如警告无效,处以20元罚款。 福州市交巡警部门谈及处罚标准降低了、交通违法行为会不会因此大幅度攀升的问题时,认为降低处罚标准并不会必然导致交通违法行为增加,因为从心理学上讲,老百姓首先关心的是违法后被抓住的几率有多大,只要处罚适当,再加上严格执法,相信大多数交通参与者定能自觉遵守,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就不会上升。 4月22日起,福州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交通专项整治,记者从路面执勤交巡警处了解到,不按道行驶、乱鸣喇叭、不系安全带是机动车最常见的交通违章行为;闯红灯、不按道行驶和逆行则是非机动车常犯的错;至于行人,则是经常闯红灯和不走人行横道。据了解,5月1日起,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大多有调整。 闯红灯:由200元降到150元 闯红灯是市民经常会碰到的交通违法行为。新《办法》将处罚标准由原来试行标准的200元调整至150元。 此前出台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0元,扣3分。新《办法》调整为:处以警告或者150元罚款。 超速:处罚最高降500元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不含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至50%以下的,罚款100元,扣3分。新《办法》调整为: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超过50%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含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未达80%的,罚款1000元,扣6分。新《办法》调整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未达80%的,处以500元罚款。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含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新《办法》调整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80%的,处以1500元罚款。 机动车不让行人:由200元降到100元 对于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的违法行为,新处罚标准降低了一半。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罚款200元,扣2分;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元,扣2分。新《办法》均调整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逆向行驶:由200元降到100元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扣3分。新《办法》调整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热点违法处罚变化情况速览 1.机动车串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原来都是罚款200元,记2分,调整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2.机动车酒后驾车: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原来处罚500元,扣证30天,记6分,调整为处以300元罚款。醉酒驾车原来处罚2000元,扣证90天,记12分,拘留15天以下,调整为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3.乱鸣喇叭: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由原来的罚款200元,调整为先警告,如果不改则罚款20元。 4.行人闯红灯: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通行的,由原来的罚款50元,调整为先警告,如果不改则罚款10元。 5.不走斑马线: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由原来的罚款20元,调整为先警告,如果不改则罚款10元。 6.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道行驶的,由原来罚款50元,调整为先警告,如果不改则罚款20元。 另外,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增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直接处以50元罚款。 □新闻观察 治违章“重典”调整凸显人性化 大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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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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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处罚条例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 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

  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6、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7、其他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48、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报警器或标志灯具,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50、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1、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58、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款5元,记分2分。

  59、小型客车前排不使用安全带,罚款5元,记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6、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7、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信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4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9、驾驶噪音、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记分3分。

  50、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5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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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违犯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2项和69条第3项要交多少罚款

你去去交通银行问下便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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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0条第三款是怎么处罚的

请问这是怎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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