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湖头按摩一条街 湖头镇的主要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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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头镇的主要街巷

(一)湖头街

湖头街巷形成较早。明正统年间(1436—1449年),李森捐通清溪渊港巨石后,船只可从湖头直达泉州出海,湖头自此繁荣。该水路九曲十八弯,全程约90公里,顺水利舟约要20小时,逆水回舟约60小时。湖头有通往永春、大田、德化、华安、漳平等四条古道,成为内外安溪、山区和沿海的商品集散地。安溪西部河流属九龙江水系,九龙江船运的货物可经涵口到达福田乡的徐州圩,经感德里白桃的白石圩、双垵圩、多卿圩、珊屏圩、福春圩、长坑圩等圩场的小商小贩运到湖头销售,泉州一带的商品经湖头向上述圩场贩运到漳州、汀州一带,湖头又成为泉州、厦门、漳州、闽南、闽中、闽西主要商品交流的集散地。至明代,湖头街就有“三里长街”之说。明嘉靖《安溪县志》载:“湖头市,在感化里,百货所骤,号‘小泉州’。”清乾隆《安溪县志》载:湖头“上达漳、汀,下连兴、泉,商旅所至,舟车所通,诚为辐辏。民之环住其间者,绣错不绝,烟火相接,一带市肆,倍于邑内,土风文物,非别里所得而班也,故《泉志》称‘小泉州’云。”当时,街面较窄,建筑简陋。民国19年(1930年)遭火灾,沿街民宅及店铺被烧毁。同年,地方民军陈国辉率部进驻湖头,组织重建,拓宽街道,街道可通汽车。为纪念孙中山,取名中山街。解放后,店铺与住宅有所翻新。2000年,湖头列为泉州市30个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聘请福州八达城市规划设计院进行总体规划,逐步对旧镇区进行改造扩建。首期对中山街西段A和湖北街南段A改造。

湖头街历史悠久,人才辈出,从明万历八年(1580年)至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湖头街曾有22人中进士。清初文渊阁大学士李光地“四世十进士七翰林”,在安溪历史上实属罕见。时湖头人不少人晋京为官,从中学到了许多京城的烹饪技术,结合当地特产湖头米粉、白粬等,创出许多风味独特的小吃,品种繁多,脍炙人口,故有“顶街芋包,下街粿”之说,流传至今。主要传统美食有炒米粉、芋包、咸笋包、小笼包、牛肉冻、春饼、蜜桔、鸡卷、白粬、油葱粿、炸菜头粿等。古时,湖头街在春节期间,文化活动较为丰富。农历正月初一至十七日,人们戏称为“疯年疯节”。民间有一顺口溜:“初一涨,初二涨,初三老鼠娶新娘,初四神上天,初五隔规,初六浇肥,初七七元,初八完全,初九天公生,初十土地生,十一请女婿,十二来回拜,十三吃稀粥,十四配芥菜,十五上元冥,十六相公生,十七王公上灯棚。”一到春节,湖头街有高甲戏、南音、讲古、猜灯迷、攻炮城等,街头供奉的各寺庙也举行进香仪式,一般是街尾的舍人公、店头的田都元帅、七寨的关帝、寨兜上帝、三官宫的三官大帝、猴山庙的王公 。 香客信徒跟在辇桥后面,踩街巡境,迎香队伍锣鼓喧天,并配有许多独特的节目,“王公锣,七寨枪,三官爷寿面敬”,有的还搭台唱戏。早期,湖头有九角戏,即除梨园戏“生、旦、丑、净、末、贴、外”七个角色外,再加上两个武生角色。据说,清末民初,清溪宫下坑头有一个“新春兴”戏班,班主叫李昭鸳,共有四子,从南洋回乡,组成“新春兴”九角戏,首次演出时轰动闾里。其戏艺,擅演干戈武打,并穿插高难度杂技表演,所到之处,深受称赞,闻名于闽南地区。

(二)后溪圩

位于后溪村。只有几家店铺,主要是卖猪肉、点心和日杂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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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头镇的简介

  

镇地貌以丘主,局部平原沂南县优质花生、、西瓜之乡。农业以养殖、粮油、蔬菜、林果为主,全镇主要粮食作物有小麦、玉米,小麦种植面积达3.5万亩,玉米种植面积3.2万亩;主要经济作物烤烟、花生、蔬菜、林果、桑蚕等,其中花生种植面积3.7万亩,烤烟2000亩,蔬菜6000亩,林果5000亩,桑园500亩。

湖头镇饲养资源丰富,畜牧养殖业发达,是该县畜牧业养殖基地乡镇,畜牧品种主要有黄牛、生猪、肉鸡,全镇黄牛存栏3.2万头,生猪出栏6.2万头,畜禽100万只,有养殖专业村17个、养殖大户120个。现有陆家哨黄牛交易市场,曹家小河、湖头仔猪交易市场。

湖头镇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经济飞速发展,目前以发展到840家。形成了以花生深加工、木器加工、农机加工、猪皮加工为主题的乡镇企业体系。

2004年镇劳动保障所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评为“省级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示范单位”,2005年该镇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平安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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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湖头李光地后代分支主要分布在全国哪些地方?

湖头李光地泼屎自己跪!缺德事做绝,他的子孙能好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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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有什么地方好玩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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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湖头镇计生委投诉姓金的主任,威胁恐吓我和家人!!

拿起法武器去法院起诉这帮王八蛋,

计划生育非法拘禁司法解释

• 非法拘禁 计划生育 非法拘禁 司法解释 原审被告人赵书霞,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中专文化,干部,原汶上县刘楼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2004年8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4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现住汶上县刘楼乡小坝口村。

  计划生育非法拘禁司法解释

  原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郑衍香,女,1964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大学文化,干部,汶上县刘楼乡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原中共汶上县刘楼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分管计划生育工作。2004年8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4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现住汶上县糖茶家属院。

  原审被告人赵书霞,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中专文化,干部,原汶上县刘楼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2004年8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4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现住汶上县刘楼乡小坝口村。

  原审被告人徐卫东,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高中文化,工人身份,原汶上县刘楼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2004年8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4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现住刘楼乡徐老庄村。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6日,作出(2004)汶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05年2月21日作出(2005)汶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05年3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鸿、雷中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霍某某及其代理人陈建超、霍明理,原审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开庭十五日前依法通知被害人辛红荣出庭参与诉讼,辛红荣表示不到庭参与诉讼。被害人王昭红、杨玉杰外出不知去向无法通知。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4月17日,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商定将单县综兴镇潘庄村的霍某某拘禁在刘楼乡计生办西小院的一房间内,让霍某某吃住在小院内,白天有计生办人员刘海军看管,晚上由计生办的值班人员看管,直至2004年4月22日下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解救才被释放。

  2004年4月21日,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再次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商定将刘楼乡徐牛村的辛红荣、王昭红、刘楼乡侯村的杨玉杰拘禁在刘楼乡计生办,与先前拘禁的霍某某同关在一个房间,直至2004年4月22日下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解救才被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由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的供述,被害人霍某某、辛红荣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以非法拘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郑衍香辩称把霍某某留在计生办是为了查清事实和为了保护她。被告人赵书霞辩称是为了查清事实,才把霍某某留在计生办,自己有时晚上去陪霍某某说话。被告人徐卫东辩称是为了让霍某某协助调查才把她留在计生办的。

  对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霍某某、辛红荣的陈述,证人林存军、刘伟、徐保红、刘海军、刘传社、徐相荣、姜胜利、郭玉琢、孙林、樊瑞华、杨凤香、贾艳玲、陈建超、陈娟、陈淑梅、孙绪英、陈领、陈健康、陈克军、李淑芹、贾维芝、周长友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伤情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示意图、照片,书证刘楼乡陈庄村、侯村、徐牛村的证明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关于为了查清事实及保护霍某某才留住霍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衍香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书霞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卫东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再审查明,2004年4月17日,刘楼乡计生办接群众举报霍某某与陈建超同居,原审被告人郑衍香与赵书霞商量由赵书霞带人前往刘楼乡陈村,将霍某某带至刘楼乡计生办。在郑衍香办公室内,赵书霞、林存军、刘传社为霍某某作了调查笔录。郑衍香让人带霍某某查体,并给其放置节育环。后郑衍香与赵书霞、徐卫东商量将霍某某拘禁在刘楼乡计生办西边小院的一间房间内。由陈建超的姐姐给其送饭,住在小院内,由计生办人员负责看管,直至4月22日下午被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解救释放。

  2004年4月21日,原审被告人赵书霞、徐卫东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商定找刘楼乡徐牛村徐西库的家属,中午由原审被告人郑衍香带领原审被告人赵书霞、徐卫东等人前往刘楼乡徐牛村徐西库的家,在没找到徐西库的家属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商定,将徐西库的母亲辛红荣带至刘楼乡计生办,与先前拘禁的霍某某同关在一个房间,直至2004年4月22日上午被释放。

  2004年4月21日,原审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再次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商定将刘楼乡徐牛村的王昭红、刘楼乡侯村的杨玉杰拘禁在刘楼乡计生办,与先前拘禁的霍某某同关在一个房间,直至2004年4月22日上午被释放。

  对于上述事实,三原审被告人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和再审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三原审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和经过。被害人霍某某、辛红荣陈述了被带到乡计生办后被拘禁在乡计生办的事实等情节;证人林存军、刘伟等证实跟随赵书霞到陈村将霍某某带到计生办,并不让她离开计生办,吃饭由陈建超的姐姐送饭等情节;证人陈建超、陈娟、陈健康等人证实霍某某被拘禁在乡计生办的事实等情节,证人林存军、郭玉琢、贾维芝、徐西德、李淑芹等人证实跟随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到刘楼徐牛村将辛红荣带到计生办,并将辛红荣、王昭红、杨玉杰与霍某某拘禁在一起的有关情节;证人樊瑞华、杨奉香、贾艳玲证实给霍某某查体、放置节育环的情节。伤情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示意图、照片,书证刘楼乡陈庄村、侯村、徐牛村的证明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徐卫东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三原审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原审被告人徐卫东是工人身份,任计生办副主任),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郑衍香、赵书霞商量安排或带领人员,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依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徐卫东参与商量、实施非法拘禁他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较主犯从轻处罚。原审以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三原审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三原审被告人作为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人员,无论拘禁霍某某还是拘禁辛红荣等人,其主观动机都是为了计划生育工作,其个人与被害人并无过节,对被害人人身没有殴打、侮辱行为,主观恶性较浅。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轻。三原审被告人在原审和再审中均自愿认罪,真诚坦白了从商议到拘禁各被害人的全部事实,并愿意接受审判和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原审被告人能够认真悔罪,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汶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郑衍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原审被告人赵书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原审被告人徐卫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5年4月26日起至2005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辛凡恕

  审 判 员 房著堂

  审 判 员 高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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