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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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