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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18日 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则(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仓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仓储)、使用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适用本《目录》。(二)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五项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地、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四)依法从严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危险化学品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应设立在化工园区内,且应符合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但为社会提供直接、便捷服务的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低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根据规划确定。石化、化工等含有机合成反应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进入宁波石化区和北仑、大榭等经认定的化工园区,逐步引导非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入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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