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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阶与衔级的差异。在清朝官制中,巡抚通常担任从二品官阶,照例可加兵部侍郎衔,为正二品;而知府一般不加衔,除了京城和陪都的知府(府尹),其官阶为正三品。这种官阶上的差异反映了两者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权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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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范围和职权的不同。巡抚的辖区通常更大,通常是一整个省份,因此拥有更高的权力和职权,涉及民政、军事等多个方面的事务。而知府的辖区则相对较小,通常是一个府或者一个城市,主要负责民政事务,如征收钱粮、维护社会治安等,不涉及军事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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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和权限的差异。巡抚在待遇上通常比知府更优厚,如在出行和住房上享有更高标准,退休后可以享受全部俸禄等。此外,巡抚在职权上也更广泛,不仅需要处理民政事务,还需要处理军事要务,并且有权调动军队进行大规模参与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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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力和权威的不同。巡抚的影响力和权威通常比知府更大,除了拥有更广泛的职权外,还可以兼任提督等高级军事职位,有权节制全省绿营,并且可以调动军队进行战斗。因此,巡抚在地方上的地位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了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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