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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不是由法律自身来定性,而是不同的执法者对法律不同的解读,产生出不同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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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是没错的,问题在于法律执行中被其他因素左右,其中最典型、也是最无可奈何的就是所谓:保护弱势群体。

老人摔到,扶人者被讹,按法律原则应该是摔到的老人举证,证明自己是被人撞到了,但是法院往往会以保护弱势群体为由,反过来要求被讹者举证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否则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跟谁说理去?由此带来老人摔到没人敢扶的现象。还有,行人不走斑马线或者人行通道、闯红灯等行为,横穿马路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正常行驰或采取了必要措施,交警也认定车辆驾驶员无责,但法院往往会以保护弱势群体为由判驾驶员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驾驶员满肚子委屈跟谁说理去?

所以,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严肃的,有过错一方就应该承担责任,无过错一方就不应该担责,不能以法律的名义转嫁责任。弱势群体需要帮助,应该桥归桥路归路,走社会、民政、慈善等渠道帮扶救济,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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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去扶?”这种无脑的混蛋逻辑,其实是部分法官的不作为,简单推定,造成了社会风气的败坏!

民法典基本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扶不扶,其实是人心善恶,与肇事与否无关。被撞者说谁是肇事者,应该自己举证,或者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而不是本么倒置,还要好人自证清白。同时,对于恶意诬陷,如果调查反转,则应赔偿助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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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没错的,最知名的案例是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早晨,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予以否认。最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和解撤诉之后,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是“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法院的判决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巨大讨论到底该不该扶老人。随后多起扶老人被讹事件发生导致社会性担忧。扶老人已经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在不保留证据的情况下反而陷入被动的局面,法院在双方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做和事佬让双方承担一定的责任确实比较有争议。

最新的海南女子扶老人被家属索赔24万法院判决:家属举证不能被驳回。从中我们看到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该规定无疑是给善意的救助人一颗定心丸,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却可能承担责任的担心和顾虑,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心扶老人反成被告确实寒了很多人的心,不过民法典中已经明确,不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只要是好心做好事,就算被老人家属诬告也不怕,法律还是会支持正义的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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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解决扶老人的问题,国家必须做三件事。第一,彭宇案法官枪毙(因为他的判决词让中国文明倒退了几百年)并且公告全国。第二,一定要坚持谁提告谁举证。第三最重要,一定要有反坐罪。提告而不能举证,当初提告这要多少钱,他就必须拿出同样数量的钱赔被告。有了这三条,再也不会有好心扶人被告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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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起码的法律准则,彭宇案被法官以高度盖然性强制定罪赔偿,违背了法律准则,所以这个王浩永远是中国道德滑坡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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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了公检法系统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个系统从建国到现在,虽然功不可没,但随着时间特别是经济的发展,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和今后的发展,个人观点这个系统必须脱离地方政府的管理,值勤的警察(交警)可能实行军队化,技术警察(公检法)可能实行专业化,人员配置区域化(即现在交通便利,没必要那个城市都设公检法系统),这样办好处是隔断地方各种势力对该系统的影响,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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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反过来。老人需要举证证明是扶他的人撞了他。但是往往老人所拿出的证据就是这么一句话“因为他扶了我,所以是他撞的。如果他没有撞我,就不会扶我”。这是老人的陈述。但是,这并不充分,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定案的标准,还需要用其他的证据证明老人说的是事实。比如在场的证人证言,比如撞人的视频等等,然后才能作出认定。

而有些人认为,老人只需要证明是这个人扶的,就等于证明是这个人撞的,因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这些大概率会发生的事情,在这些心中是不存在的。所以,这些人就认定老人已经完成了举证,已经充分证明了扶人者就是撞人者。

因为他们的世界里全是黑暗,所以,他们就认为这世界上不存在光明。因为他们自己的思想龌龊,所以,他们就认为别人都和他一样。这不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作出的判断,而是这些人基于自己主观心态,把自己的卑劣的思想强加在法律之上。这是对于举证规则的侮辱,是对于法律的肆意践踏,更是对人性光辉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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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老人摔倒了,热心助人者向前施救还需要证明我扶老并不是是我撞到我才扶,而是我见义勇为,还可以这么讲,而是我见了就过去扶,这并不是我道德有多高尚,我见义勇为,我热心助人,而是我见了就过去扶,做好事得需要旁证,得准备应对官司,得在没有办法证明不是自己撞的情况下准备一大笔钱以应对家属为了不承担大额医疗费和获得一大笔钱,这就是做好事的代价!我前不久碰上了,连被扶起并送到医院的老人家的心都比乌鸦黑,我是证人,我不仅亲眼所见,而且还拍了现场视频(我总觉得,人家在拯救伤者,我则像拍电影,好像有点残忍,但这个社会是个证据社会,不得不这样)老人到了医院,抓住小伙不放,小伙子说你把家人的联系告诉我,你家人来了我才走,他家人来了,就有那句不是你撞的你怎么会送来的?老人的儿子问父亲,道底怎么回事,老人指了指小伙子,问他,我记不得了,病房里开始吵起来了,任凭小伙子怎么讲他们都不依不饶,有人添油加醋地说,你那山地自行车摔在地上,的确小伙子见到老人倒了就急忙停车,没有支好就跑来扶老人,大概距离有十米左右,有人就说你讲不是你撞,那有人证吗?他妈的,做好事和做坏事一个样需要旁证,前者要有证据才能定罪,后者要有旁证才能无责,做好事没有旁证便是有罪了,话说回来,那小伙有口难辨,哭了起来,我见不得了我就说话了,你们说是小伙子撞,那你们要拿出证据来,你们要是拿出能证明是他撞,那他负全责,如果你们拿不出证据怎么办?该当何罪,有个人就说老人说是他撞,那老人说的也要旁证,法院没有旁证,没有证据判决你偷牛盗马你同意吗?,有个老人说是你偷,他见了吗,怎么偷什么时候偷偷哪家,你难道就这样甘愿被判刑吗?说得那位垭口无言,哪个讲做好事需要旁证,需要录像,早知如此这位青年就不应该救这位老人家!我一看床上那货,原来是我认识,他这时候根本不敢看我,我说,你认定是他撞你吗?他不回答,我说给你机会了,我敢肯定他没有撞到你,他出于热心,救了你,你怎么想赖他要钱呢?那货终于说不是小伙子撞的,这时候我才把我拍到的视频放给大家看。

我告诫大家,做好事要有旁证,否则就是做坏事,法律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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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碰瓷渣老们并没有违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她)一口咬定就是你撞的他(她),这本身就是举证,只不过他(她)举的是伪证,是在昧着良心撒谎,是在伤天害理,是在违法犯罪,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犯敲诈勒索罪,是在大庭广众众目睽睽之下将社会推至冷漠无情之境,让人望而生畏被迫麻木不仁,不然自已将会陷入后患无穷而又无奈无助之地!之所以这种犯罪得不到有效控制反而愈演越烈,是对这种犯罪定性不准确犯罪无成本造成的!对老年人这类犯罪更是束手无策,本来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罪却定为碰瓷,法不责老又使的这些渣老不但无惊无恐无拘无束而且还主导着案件的走向和进展,这是相当可怕的!如果在监控和证人的佐证前面事件败露了,他(她)灰心丧气地不再坚持讨要赔偿,站起来拍拍屁股走人案件就到此结束结案了,甭说打击力度了,只要不赔偿就万事大吉根本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这种出警办案模式毫无畏懾力可言,形成了一种不碰白不碰,白碰谁不碰的恶性循环!所以,要想净化社会提高社会风气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加大力度严励打击才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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