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参议院还要进行?

2021-02-12 22:19

我一直认为这是三步走程序:1,国会调查。第二众议院必须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人的简单多数通过条款,这些条款构成正式指控或指控指控。第三但昨天参议院决定特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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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又在参议院进行?在案中,参议院通常持有多张选票,最少两张。参议院的职责通常被授予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就如何进行即将到来的审判制定自己的规则。整个参议院随后就审判规则进行表决。如果在审判之前或审判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动议,那么参议院将对定罪进行表决。定罪如果通过,只会将此人免职。参议院也可以(如果定罪以2/3的票数通过)终身禁止该人担任联邦职务。但实际上,总会有动议。其中许多需要表决。允许证人出庭的动议(假设规则没有涉及这一点):这需要表决。停止审判并在定罪后直接进行表决的动议:这也是可能的,需要进行表决。是否驳回该案,甚至不举行定罪表决:同样,这也是可能的,需要表决。正如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一样,驳回的动议甚至可以在审判开始之前提出。宪法没有说明参议院必须如何进行审判。宪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先进行审判,然后再进行定罪表决。它只是说,“参议院有权审判所有案。”在审判开始前驳回可能正是创办人在某些情况下的意图。在正在进行的审判中,你很可能会看到检方(众议院小组)提出的动议有多张,通过辩护律师,可能还有参议员自己。是参议院作为一个审议机构的工作方式。众议院和参议院各有自己的规则,各自为自己制定。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以任何方式遵守另一方的规则,也不能(直接)影响另一方的规则(当然,这是间接影响,因为两院的每一个政党的领导层通常有相同的目标,并共同努力来实现这些目标。)在参议院的情况下,这些规则将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对被众议院的官员进行审判。
    宪法第一条第五节第2款明确授予国会各院制定自己规则的权力:
    各院可以决定其议事规则,惩罚其成员的扰乱秩序行为,以及,在三分之二同意的情况下,驱逐一名成员。
    即使是法院也没有能力干涉(甚至强制执行)每个分庭的规则。最高法院就在1993年裁定,它无权审查参议院在尼克松诉美国案中是否恰当地进行了。(这是被的联邦法官沃尔特·尼克松(Walter Nixon)提出的,不要与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混淆,后者在被之前就辞职了。)
    仅仅因为众议院某人,并不意味着参议院有义务实际进行审判,这也不妨碍参议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或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无任何理由)否决该法案。在很少的情况下,国会两院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法律上强制另一方做某事,而这不是其中之一。简而言之,众议院可以决定不以这样的理由某人是违宪的。参议院也可以决定不为被众议院的人举行审判,或者如果他们认为这样的审判违反宪法,可以驳回这样的审判。在这两种情况下,根据目前最高法院的判例,这一决定都不可被法院复审。

    • 你的困惑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你认为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刑事审判。事实并非如此,是100%的。参议员有义务进行“审判”,无非是有义务作出决定。
      在他们作出决定之前,没有时间框架,也没有要求他们做或不做任何事情。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不能被其他人关于如何最好地代表他们的人民的意见所束缚。约束参议院的规则,就像约束众议院的规则一样,几乎完全是他们制定并同意的规则。
      他们可以在收到后几秒钟给出答案,或者将其提交到“国会”结束时(很可能进入下一届国会)。
      简单地说,众议院已经决定不再有人了他已经要求参议院同意,如果双方都同意,那就发生,如果他们不同意,那就不会发生。每个人如何做出决定取决于他们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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