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战争后,虽然取得了胜利,但是,13个州各自为政,国家仍然很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华盛顿把12个州(一州没参加)的代表聚到费城商量怎么办,经过长时间的争吵讨论,最后找到一个利益契合点。于是1757年制订了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有两个重要宗旨。
第一,建立一个联邦制共和国。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联邦共和国,这部宪法到今天仍被美国人遵守(后来增加了23条修正案)。所谓联邦制共和国,就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各有各的权利。也就是说中央和地方分权,不是中央集权。联邦政府有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的权利,美国是一个国家,有一个首都,一面国旗,一部宪法,一支军队,一种货币。地方政府的权利最主要突出的表现在司法和教育上。
第二,这是一部三权分立的宪法。三权分立分别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美国的立法权由国会掌握,国会分成参众两院。美国宪法为什么规定要设参众两院呢?这还要从头说起。如前所述,美国是联邦制共和国,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各自的独立性,但联邦政府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和地方政府有时也存在利益冲突,同时各州由于大小不同,强弱不同,也存在着利益冲突,这就出现了理论和利益的矛盾。最终立法者采用了一种妥协的办法,将理论上原本不可能妥协的制度强行调和了。
首先是创立参议院,每个州不管大小,强弱,都选派两名参议院议员,也就是说5千万人口的大州和5百万人口的小州,权利是平等的。美国现有50个州,共有100名参议员,当制定一部法律时,由100名参议员投票决定,即体现了各州的独立原则,又保证了不同州的各自的利益。
其次,联邦政府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也有国家的利益,为了保证这个利益,创建了众议院,各州按人口比例选出众议员。众议院相当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省市按人口比例选出人大代表。比如,有的州有50个众议员席位,有的州可能只有5个众议员席位。现在美国有435个众议员。而如果众议员通过投票决定一部法律时,它所代表的是全体美国人民的大多数,它所体现的是联邦政府和人口大州的利益。
这种制度就调和了各州单独的利益和与整个联邦的利益。
此外,两院不仅在代表制度的组建原则上不同,在选举方式,议员任期和职能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众议员由民众提名并选出,而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关提名并选出。一个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另一个是经过两次选举产生的。众议员只有两年任期,而参议员有六年任期,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只拥有立法权,它的司法权只限于对公务人员进行弹劾,而参议院不仅帮助立法,还负责审理由众议院起诉的政治犯罪。同时,参议院还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关,只有经过它批准,总统所缔结的协议才能生效,也只有经过它批准,总统所提出的法案和提名的任职人选才能通过执行。
以我的理解,参议院所管的事和权力要比众议院的多和大些。
参考书目《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法国)
《历史是什么玩意》袁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