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货车禁行路括海滨路(粮食码头前~中山东路口)、海滨路(西堤路口~东厦路口)、中山路(民族路口~汕樟路口)、中山路(天山路口~金环路口)、长平路(汕樟路口~泰山路口)、黄河路(天山路口至泰山路口路段)。
一、汕头货车禁行路段:
海滨路(粮食码头前~中山东路口)、海滨路(西堤路口~东厦路口)、中山路(民族路口~汕樟路口)、中山路(天山路口~金环路口)、长平路(汕樟路口~泰山路口)、黄河路(天山路口至泰山路口路段)。
二、汕头货车限行时间:
每天7:00~9:00、11:00~13:00、17:00~19:00以及深夜24:00~次日6:00。
三、汕头货车限行路段:
海滨路(东厦路口~粮食码头前)、中山中路(汕樟路口~金环路口)、金湖路(护堤路至东厦路路段)、汕樟路(外马路口至金凤路口)、东厦路(海滨路口至金凤路口)、黄河路(东厦路至天山路段)、天山路(珠池路口至汕汾路段)、衡山路(珠池路口至汕汾路段)、嵩山路(珠池路口至汕汾路段)。
扩展资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可以划设专用车道。专用车道可以划分为小客车、公交车、摩托车专用道。
第三十七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我市禁限行大货车初现成效
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市区新增8条限禁行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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