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估计不同地方的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会一样,先分享两个醉酒死亡同桌赔偿的案例。
案例一:
2019年1月某日上午,董某电话邀请褚某(死者)到其家中喝酒,参加的还有李某、刘某,四人喝了几个小时啤酒。下午,褚某从董某家中离开。当晚,褚某摔倒在自家楼梯间致使脑部受伤,褚某妻子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褚某妻儿认为3人在同饮时未对褚某加以劝阻,且明知褚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却未将其送回家中,故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饮酒及酒后回家的危险性,共同就餐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故应对其酒后摔伤致死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董某,同饮者李某、刘某明知褚某喝酒后回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却未能有效地加以提醒和阻止,也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3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共计4.6万余元。
案例二:
工头张某和包括洪某在内的五位工友去参加工友刘某儿子的婚宴,在宴席上洪某和两位工友喝了四斤白酒(其中洪某喝了二斤左右)。宴席结束后,众人回到了工地,洪某待在自己的电动轿车内休息。到了晚上洪某的家人发现洪某没有回家,而且打电话没人接,于是前往工地寻找。在车内找到洪某之后,洪某的家人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医务人员在进行检查后发现洪某已经死亡,民警证实洪某的死因疑似是窒息死亡,排除他杀。
洪某的家人作为原告将举办婚宴的刘某和包工头张某及同席的其他四位工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认定洪某的死亡不能排除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众被告对洪某的饮酒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亦不存在违法性,洪某某的酒后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本案适用公平原则,众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举办婚宴的刘某赔偿15000元;工头张某赔偿35000元;与洪某共同饮酒的两位工友各赔偿8000元;与洪某同席但未饮酒的两位工友各赔偿3000元。
回到题目中,第二天有人死亡应该看死亡的原因是否与喝酒有关,同饮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从一些醉酒死亡的判罚案例可以看出需要承担责任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酒席的组织者。
二、同饮且劝酒者。
三、未尽到劝阻责任者。
四、未尽到护送责任者。
如果以上几样都不是,那应该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综合多地案例,基本只要同桌者即便没责任也会让出于人道主义拿一部分资金。
看到这里,是不是都不敢与人喝酒了,反正我现在轻易不敢与爱喝酒的人一起出去吃饭,喝喜酒时也尽量坐到都不喝酒的桌上。也听有人讲过,一群70岁的老同学聚会,酒宴开始前都签上责任书,一旦发生死亡,与其他饮酒者无关,不要求赔偿。可见,怕喝酒出事到了一定程度。
在我个人看来,在同桌人有人醉酒死亡的情况下,同桌未饮酒且未劝酒的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毕竟能喝酒的都不是小孩子,本身就可以对自己负责了。
对于这种情况,你们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