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山周市镇来的新镇)的村,做11路到东方然后叫沿着新浦路,转弯过港路,到桥那边转金清路,一直往东到底
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拓展资料
根据探监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允许探监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二)禁闭期间的;(三)严管集训期间的;(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参考资料
百度搜索—昆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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