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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下列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范围 提供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房 期房 一年内的备案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现房、二手房 一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协议、契税发票 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房 一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大修自住房 一年内的房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 偿还购房贷款 期房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年度还贷明细或存折 偿还购房贷款一年以上,还贷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现房、 二手房 契税发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年度还贷明细或存折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 夫妻双方单位所发的工资条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上年度房屋支付费用凭证和经房产部门鉴证的住房租赁合同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出具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终止劳动关系 二年未再就业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调离本行政区 调令、户口薄 出境定居 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离、退休 离、退休证 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手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提取人的书面报告和缴存人单位意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原件) 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家庭困 难的 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等 说明:1、配偶或家庭成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同一户口薄内) 2、专管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专管员证 3、办理时间:每周一、二、三、四全天,周五上午半天 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夏季1:30——5:00
登录公托管银行录成功后,进入网银欢迎页面,导航栏“我的”栏接;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需要查询的“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
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查询需携带受委托人持查询职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超过近一年半)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