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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比三级严重,你其他身体障碍无法达到伤残二级。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

Ⅰ级伤残

⒈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Ⅱ级伤残

⒉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⒉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⒉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⒉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⒉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⒉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⒉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⒉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⒉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Ⅲ级伤残

⒊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⒊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⒊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⒊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⒊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⒊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⒊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⒊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⒊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Ⅳ级伤残

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⒋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⒋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⒋4 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⒋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⒋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⒋7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⒋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Ⅴ级伤残

⒌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⒌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⒌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⒌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⒌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⒌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Ⅵ级伤残

⒍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⒍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⒍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⒍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⒍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⒍6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⒍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⒍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⒍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Ⅶ级伤残

⒎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⒎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⒎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⒎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⒎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⒎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⒎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⒎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⒎9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⒎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Ⅷ级伤残

⒏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⒏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⒏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⒏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⒏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⒏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⒏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⒏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⒏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⒏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⒏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Ⅸ级伤残

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Ⅹ级伤残

⒋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⒑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⒑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⒑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⒑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⒑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⒑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⒑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⒑10 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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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残疾人评级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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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等级怎么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扩展资料: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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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怎么划分,等级咋分。

中华人和国残疾级划分标重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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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等级怎么划分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划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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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等级怎么区分

中华人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中、重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 1、 视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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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等级是怎么分的?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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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分为几级?怎么界定的?

一共分为十级,根据严重情况而定。

1、一级伤残: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扩展资料:

残疾分类:

1、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⒈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⒉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2、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3、智力残疾 :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4、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4.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4.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5、 精神残疾 :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精神残疾包括:

5.1、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5.2、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5.3、精神分裂症;

5.4、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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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怎样分级

伤残的等级分级到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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