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因为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原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合同制工人时,才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指的是改制前参加工作到改制时这段时间视同已经缴费年限。
什么叫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简单来说,在还没有实行社保的年代,巳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可记为工龄,这就是视同缴费年限。
目前来看,国家普遍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四类:
第一类,就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企业固定工人身份的工龄。普遍是1992年之前的工作时间。但是1986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人,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叫做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从哪个时代开始就缴纳社保,而不属于视同工龄的身份。他们的缴费年限就是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类,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的时间,这是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三类,复退军人的入伍时间。并不是所有的复退军人都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是复退之后,国家必须安置工作岗位的人,他们的入伍时间才算。原农村户籍的义务兵复员后,就不能够视同缴费。不过我们国家2012年7月1日实施了军人保险法,从此不论城镇农村都去缴纳养老保险了,也就不会出现视同工龄这一情况了。
第四类,就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主要看职工档案,要有相应的身份确认表。证明属于固定工、上山下乡知青、军人,或者国家正式招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然后档案记录中要有完整的工作考核记录或者工资调级表等档案材料。
题主作为1987年上班的合同工,根据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国发[1986]77号):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一种全新的劳动制度。
国务院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第26条规定: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第3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工人,应当比照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自1986年7月超无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而且1996年改革办法规定: 原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养老保险正式实施时为止。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一次性缴纳; 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单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