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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该这样。不仅报告本地疾控中心,还应同时报,告国家卫健委。

最佳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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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正确,可以避免因官僚主义而坐失良机!就算报告有误,但可以让有关领导重视而避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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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全国推广。[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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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全国性网站,直接在网上报告,省得有些人因为个人利益而阻止信息的有效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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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保护医务人员,尤其是保护有良知有良心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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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为上海医卫人员点赞,有你们守护,我们踏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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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机面前,中间层次多,容易耽搁时间误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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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发现传染危害新型病例,医卫人员有权直接报告】赋予是医卫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展现的是一个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生活幸福安康的积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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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最一线窗口,还指望领袖去指出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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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传染病的分类及等级,以及报告时间,涉及的相关部门,都有详细的规定。

2020年10月做了修订,增加了新冠肺炎及禽流感。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1]

所以传染病的报告,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并有相应的奖惩。

但是,如果是以前没有,而是新的传染病种,在第一时间诊断上是有困难的,要确定这一新病种是否有传染性,要了解流行病史,传染源,传播途径,传播方式等等,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比如上一次的“非典”,这一次的新冠。从发现第一病例到确定是传染病,这个过程是艰辛而痛苦的。这报告的延迟,应该有多方面原因,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及社会环境制约。有时好心不一定有好结果。这个大家应该理解。

但是如果从传染病学各方面都明确了是传染病,而不安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告,那是不能容忍的,必须受到惩罚。

这也要防止某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造谣惑众,扰乱社会秩序。

至于医务工作者及相关机构,对传染病的处理报告,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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