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7日早8时14分,辽宁省开原市老友谊饭店二部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系列案件。
开原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在金普盛浴门前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
目前,该案件已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包括参与抓捕疑犯的民警一人),伤者已经送医院救治。
杨某某可能真的精神有问题
此案一出,就有网友以玩笑式的口吻质疑:杨某某是不是一个神经病啊!还别说,这样调侃式的质疑,经过考证,还真的确有其事。
根据开原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18日做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杨某某曾与2018年4月24日8时左右,因为琐事和刘某发生口角,后将刘某头面部打伤。
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两处。而同时关于其精神鉴定的结果也显示,杨某某系精神病患者,但“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事发后杨某某到公共机关投案自首,加上他妹妹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人刘某,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综合各方因素,开原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这样的话,就牵扯到此次犯下如此重罪之时,杨某某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案发之时,杨某某的精神正常,能给清楚分辨自己的行为,并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那么他应该负刑事责任。
反之,如果在案发之时,他处于发病期,无法识别自己的行为,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他不会负刑事责任。
关于他在行凶之时的精神状态,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人民法院会以结果去衡量判罚。
关于精神病人杀人的判罚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正常时杀人是要负刑的,犯病时杀人,不需要负刑,但其家人应当负民事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为其有精神病史,所以跟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有所不同,需要严格的鉴定结果来支撑最终的判罚。
假设他在犯案前后精神正常,和一个正常人一样,那么他无辜杀害7人,伤害7人,那么他就是典型的涉嫌故意杀人罪,结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该重判。
根据我的理解可能会是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虽不愿承认,但是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假设他在犯案之时刚好处于发病期,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有意识的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将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几个无辜死伤者真的无辜,但是假设杨某某真的属于后边的情形,也没办法,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势在必行
由精神病患者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又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判决结果往往让民众“不服”,这是一个两难的局面。
精神病患者生病并非是无辜之人引发的,然而无辜之人却有可能因为他们的病而受伤甚至丢失性命,显然不公平,甚至显得很可笑。
并非我歧视和针对精神病患者,实际上他们的确是社会隐患,虽然他们可能无意识,但是他们的无意识却让其他人代为受过,受伤害之人何其冤枉。
我认为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监管,特别是他们的亲人或者监护人。必要时候,应当由政府强制管理,而不能让他们自由行动。
不要扯什么人身自由,有时候正是因为他们太过自由,才给其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突发性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可控,但是对于有潜在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完全可以做到可控、可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