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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7日早八点十四分的时候,辽宁铁岭开原市老友谊饭店二部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一共致7人死亡(其中包括参与抓捕疑犯的一名民警)、7人受伤。

看了那个视频,犯罪嫌疑人杨某峰个子瘦高,带着一顶帽子,手里拿着匕首,在马路上随机而动,选择杀人对象,先是选择路面两名女性路人动手,但是被他们发现,两人就跑开了,杨某峰放弃了,随后在街上游荡,两名警察尾随而上。杨某峰和两名警察进行对峙,最后被警方抓住。

至于犯罪嫌疑人受到什么样的制裁,还得看具体情况才能进行量刑。假如该男子如果是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犯人,如果当时处在无意识的状态,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他很有可能不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对应他的监护人负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而此案过于重大,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很不像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能够干出来的事情

那么就很有可能是该男子有轻生厌世的想法,而导致其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从视频里面来看,杨某峰随机选择杀人对象,可以看得出并不是因为产生纠纷而导致的杀人行为,那么就是他有反社会倾向,根据我国的法律,故意杀人导致人致死的,最高判处死刑,本案中导致7死7伤,可以说性质极为恶劣,情节特别重大,那么很有可能最后的结果就是判处其死刑。

但是根据官方通报的信息不是很详细,具体的前因后果是怎么样的,我们不得而知,所以需要静待警方的详细调查,尽快将行凶者进行制裁,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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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丧心病狂的家伙,致7死7伤!

14人都与凶犯无冤无仇。这样杀人的只有三种情况:

一是报复社会,殃及无辜!

二是仇恨转移。

三凶手很可能就是一个疯子。

杨某某杀人动机,警方正在调查之中,我们就等待警方的公布吧!

杀人偿命,这个杨某,话该凌迟处死!

随机杀人最可怕。有道是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这也是杨某某能及到这么多无辜的重要原因!

@英雄拒绝黄昏认为,这种情况报复社会可能性最大!如果是这样的话,杨某某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毫无异议的。

这是一个亡命之徒!你说他会受什么法律制裁?当然是判死罪了。

如果按一命抵一命的话,杨某某就是有7条命也不够赔!你说是吗?

对这种毫无人性的杀人犯,只有一个字:杀!大家又是怎么看,不妨说岀来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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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7的早上8:14,在辽宁开原市老友谊饭店发生的持刀伤人事件,被两名警察徒手抓获。当两名警察在面对凶残的嫌疑犯时,没有退缩,没有顾虑个人安危,当然更没有恐惧。通过监控画面,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有一名警察拿着扫帚吸引了嫌疑犯的注意力,而另外一名警察从侧边展开了包围,这样就在短短10秒钟就把嫌疑犯给制服了,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升级。所以在这里我们应该为这两名警察的机智勇敢和责任担当竖起大拇指,为他们点赞。正是因为他们的挺身而出,才保我们一方百姓平安。


该名嫌疑犯男子当时先穿黑色衣服,戴着帽子。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当他在走路的过程中,突然就对两名不认识的陌生路人进行了恐吓,随之就到了摄像头死角的一家店里面,40秒钟之后再次出现。这种行为应该可以说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机智勇敢的人民警察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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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新闻报道,有知情人称,这次持刀造成7死7伤的嫌犯杨某疑似有精神病,早在前年就曾打伤人,后来经过协调后从轻处罚,判处了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可这次是七条无辜人命,是否还会再次酌情处理呢

杨某早有前科,后因其疑似有精神病,经调解被轻判

据悉,18年4月,杨某在开原市某垃圾站附近和一受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当时只是因为刘某弄出了点噪音,可头脑好像有点不大正常的杨某一下子就暴怒起来,最后将刘某打伤,致其双侧鼻骨和颌骨颌突骨折。

事情发生后,刘某将杨某告上了法庭。随即,杨某的监护人(据说是他妹妹)找来了律师,并且通过司法鉴定,说杨某是患有精神病、抑郁症之类的疾病

虽然当时法庭上依旧认为杨某伤人时有限制刑事责任的能力,只是后来他的妹妹以协商的方式赔偿了刘某1.7万元,受害人刘某这才撤诉。双方得以协调,杨某最后便只是以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发落

七死七伤,这次不同之前,事关人命、性质恶劣,杨某是否真有精神病还未可知,但即便有,也必须重判

然而,这一次杨某的伤人案与上次不同。虽然还不大清楚起因为何,但就案件结果来看,明显是太过恶劣了!之前受害的刘某只是被杨某殴打,轻微的受伤。可杨某这回是直接持刀上街砍人,造成七死七伤。真是让人细思极恐!

从网上传出的视频来看,此次事发时间应该是昨天(12月27日)早上8时14分,杨某持刀在开原市某饭店二部附近,先是突然奔向两名路人,对他们进行恐吓。随后,他疑似走进一家店内,他进去不到一分钟时间,就看到有四个人惊慌往外逃窜。整个过程造成了14人伤亡,后两名警察赶到,杨某这才被制服逮捕。

虽然杨某最后被制服了,可悲剧已然发生。受伤者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可那七名无辜死亡的人,难道这次还可以再次协调轻判?而杨某又到底是不是真有精神病呢

在前一起案件中,杨某的辩护律师说通过鉴定,证明了其有精神分裂型病症。但据说这次事发之后,该律师并没有再次为他证实,而是含糊其辞。因此,杨某到底是不是真有精神病,还有待再一次进行司法鉴定,才能下结论

不过,我认为,就算最后杨某真的是精神不正常,可他是个行为人,这回人命关天,不能再因为他有任何病症,就对其轻判了。试想一下,如果前一回他犯事的时候,没有酌情处理的话,是不是就没有后来这七死七伤了呢

鉴于此次事件的恶劣性和重大性,必须严惩杨某,以命抵命,这是最合理判处结果,不能再协调了,应当是死刑立即执行

总结

最后我想说的是,杨某因为疑似精神病,所以是在他妹妹的监护下生活的。可杨某犯下的罪行一次比一次恶劣,这显然就是监护人的失责了,其妹妹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要是杨某真是因为精神不正常作案,那便希望家里头有类似患者的朋友们,一定要对他人的安全负责,做好监护,千万别让这种悲剧事件再次发生了

对此,大家的看法如何?欢迎下方留言评论互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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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突发性伤人事件,

而且是7死7伤。

伤亡14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是突然走在大马路上,突然冲着旁边的路人挥刀砍去。

路人在路边走着,猝不及防的被他砍倒和砍伤。

14个人,他的作案动机和目标,

随机性犯罪,目标不明确也不固定。

这14个人,和他都不认识,

目的肯定不是为财,

寻仇,报复社会,

给社会造成轰动的恐吓和恐慌效应,

行为十分恶劣和凶残。

他是随身携带有管制刀具,对路人发起突然袭击,

恐怖至极,对路人危险性极大。

犹如一个疯子一样,肆无忌惮,毫无顾忌。

精神状态显然已经失控,见谁砍谁。

如果当时没有人制止的话,

恐怕伤亡不止14个人。

对于这种丧失理智,丧心病狂到了一定程度的人,一般人不敢上去,也很难制止

而且这种人很有可能精神不正常。

关键时刻还得警方出手

这两名警察的做法一个吸引对方的注意力,

一个是用扫把扑倒。

做法和处置都非常得当

面对一个亡命徒似的人物,

贸然上去只会徒增人员伤亡,

而且杨某身上带刀,肯定会拼命反抗。

最后是围观群众的勇敢,一起上去帮助警方制止罪犯。

而不是抱着事不关己,袖手旁观的态度。

对于这种恶性伤人,特大恶劣伤人案,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刑,立即判决死刑的概率是90%,对于社会的恶劣影响太大,不会轻饶。

对于这种反社会性,蓄意报复社会的人,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社会治安和巡逻,及时排查社会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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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7日早8时14分,辽宁省开原市老友谊饭店二部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系列案件。

开原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在金普盛浴门前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

目前,该案件已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包括参与抓捕疑犯的民警一人),伤者已经送医院救治。

杨某某可能真的精神有问题

此案一出,就有网友以玩笑式的口吻质疑:杨某某是不是一个神经病啊!还别说,这样调侃式的质疑,经过考证,还真的确有其事。

根据开原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18日做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杨某某曾与2018年4月24日8时左右,因为琐事和刘某发生口角,后将刘某头面部打伤。

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两处。而同时关于其精神鉴定的结果也显示,杨某某系精神病患者,但“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事发后杨某某到公共机关投案自首,加上他妹妹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人刘某,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综合各方因素,开原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这样的话,就牵扯到此次犯下如此重罪之时,杨某某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案发之时,杨某某的精神正常,能给清楚分辨自己的行为,并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那么他应该负刑事责任。

反之,如果在案发之时,他处于发病期,无法识别自己的行为,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他不会负刑事责任。

关于他在行凶之时的精神状态,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人民法院会以结果去衡量判罚。

关于精神病人杀人的判罚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正常时杀人是要负刑的,犯病时杀人,不需要负刑,但其家人应当负民事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为其有精神病史,所以跟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有所不同,需要严格的鉴定结果来支撑最终的判罚。

假设他在犯案前后精神正常,和一个正常人一样,那么他无辜杀害7人,伤害7人,那么他就是典型的涉嫌故意杀人罪,结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该重判。

根据我的理解可能会是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虽不愿承认,但是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假设他在犯案之时刚好处于发病期,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有意识的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将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几个无辜死伤者真的无辜,但是假设杨某某真的属于后边的情形,也没办法,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势在必行

由精神病患者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又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判决结果往往让民众“不服”,这是一个两难的局面。

精神病患者生病并非是无辜之人引发的,然而无辜之人却有可能因为他们的病而受伤甚至丢失性命,显然不公平,甚至显得很可笑。

并非我歧视和针对精神病患者,实际上他们的确是社会隐患,虽然他们可能无意识,但是他们的无意识却让其他人代为受过,受伤害之人何其冤枉。

我认为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监管,特别是他们的亲人或者监护人。必要时候,应当由政府强制管理,而不能让他们自由行动。

不要扯什么人身自由,有时候正是因为他们太过自由,才给其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突发性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可控,但是对于有潜在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完全可以做到可控、可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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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但不管杨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他都可能会被以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杀人定罪

从网上传出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名警察接到报警电话之后立即赶到了现场。看到“发疯”似的杨某,他们第一反应就是必须分工合作。一人冲上前去转移疑犯的注意力 ,另一人手持扫帚扑打嫌犯。最终,成功将凶手锁喉撂倒,并将其抓捕归案

不过,由于事发突然,在场的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有七人不幸身亡,另外还有七人受伤,而这其中就包括一位民警

杨某或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

目前,事出何因我们暂时还不大清楚。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杨某当街行凶的借口。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但受他残害的这14人,似乎并不是他刻意挑选的对象,而是带有随即性的,属于是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

也正因为其残害对象的随机性,所以可以认定杨某整个行凶过程是受其自主意识控制的,并非是不可控的。而在这种清醒的意识状态下弑人,自然就构成了故意伤人的罪名。

杨某有没有患有精神病?会不会被从轻发落?

虽然案件的具体细节还不清楚,但不少人觉得其攻击的是基本毫无关系的14人,所以均猜测杨某可以是患有精神病。但至于是不是,还得等杨某前往医院做了检查才知道。

但我认为,杨某有精神病的可能性不大

  • 一方面他作案时间选在了早上八点多钟,地点则挑选在了果蔬市场。这个地方在如此时间段的人流量是比较大的,杨某似乎是刻意挑的这个时机
  • 另一方面杨某的作案工具——刀,并非是在市场上随手抽取的,而是他事先自带的。有计划的作案,还提前准备了工具,完全对方正常人的思维模式,又怎么可能会是精神不正常呢

当然,以上是我个人根据视频做出的猜测。但即便最后杨某真的是患有精神病,这也不可能成为他脱罪的理由,是不会被从轻发落的。事关七条人命,如果不判处其死刑,只怕难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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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辽宁在开原,有个男子发猖狂。光天化日挥刀砍,酿成七死六人伤。民警接报现场赶,斗智斗勇擒恶狼。一人被砍倒地上,歹徒又添恶一桩。众人合力歹徒按,脚镣手铐押牢房。

查明歹徒人姓杨,并与死伤者无冤,不是神经有错乱,就是报复社会狂。随心所欲瞎作案,真是狼心狗肺肝。

此事我是这样看,杨某行经太荒唐。冤有头来债有主,伤害无辜太凶残。涉嫌故意杀人罪,罪恶滔天不可谅。必须从严死刑判,不是注射就挨枪。使人灭亡先猖狂,血债血偿没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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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而内心黑暗龌龊者受气后,只能抽刀砍向无辜者。

2020年12月27日早8时14分,开原男子杨某峰在老友谊饭店二部附近突然兽性大发,手持匕首,开始了作恶造业之路。

从视频中看,此人个子高瘦,也正当壮年。抽刀在手,选择的第一动手对象是两名路过的女性,可见此人内心之怯懦。而另一段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杨某峰被警察现场抓捕的视频。据说此人属于随机杀人,并无明确目标,报复社会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无论犯罪嫌疑人杨某峰此前是受了什么刺激,或者是经历了怎样的重大变故,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像杨某这样持刀滥杀无辜的行为,都是让人唾弃的。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华民族自古不变的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杨某峰这种造成七杀七伤严重后果的行为,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不会认为他有活下来的可能。

不过对于这种人来说,死应该是对他最好的解脱吧。既赎不了他的罪,也不能让被害者家属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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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日早晨,市区人流密集的场所,持刀故意伤人、杀人,属于主观恶意,无差别杀人报复社会,最终造成了7死7伤的重大刑事案件,死伤者中还有一名民警。

凶手已犯下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目前凶手报复社会的伤人、杀人动机还不得而知,但他极有可能以自欺欺人的弱者身份,受到某种长期以来,不被关注重视的心理情绪压抑性侵害

这使他产生了偏执型社会认知障碍和极端人格缺陷,因而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弱者和无辜者出其不意的施加杀戮和伤害,以获得报复性快感,和社会存在感。

这类人还患有妄想症,妄想自己蒙受不公的冤屈,被整个社会迫害,其实就是别人有的好吃好喝好享乐,没人给他免费送来,内心极度扭曲不平衡罢了,必须死刑以安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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