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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并无将医疗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之内,而只是给予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成立的可以减少赔偿义务人因受害人非合理医疗开支部分的赔偿数额。因此,保险公司如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的非医保用药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案例中,为了避免非医保用药难以确定赔付主体的尴尬,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这一免责条款。对于该条款一直以来也是审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较为争议的部分。根据《》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在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该部分条款明显是无效的。

当然,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难以举证的情况,通常会将该免责条款以单独印刷、抄写或是录音录像等表明保证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险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由于这一条款涉及到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而受害人又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未经享有权益的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所以在理赔案中,该条款往往不能对受害人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即使该免责条款存在,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非医保用药赔付的责任。

总体来讲,受害人、侵权人、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衡平应当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为前提,先由保险公司承担非医保用药责任,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决定保险公司还是侵权人担责。另外,可以预见的是,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的区分带来了更大的资源浪费及利益冲突,建议废除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的区别,以加强举证责任的承担确保利益衡平。

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在完善中,因此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毫无瑕疵,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受民法,保险法,合同法的约束。所以,如果投保人觉得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监督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这远比天天喊着保险是骗子,保险公司无耻要有意义的多。不但能推进法制建设的速度,更能更有力的维护投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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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伤者把你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然后怎么判怎么执行。非必要治疗和药品,保险公司会举证的。不可能伤者说多少就多少的,我擦破点皮我也去请护工然后告诉你护工一天一千块?反正你觉得不能接受的,就让伤者去告你,这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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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工作中,关于保险公司的非医保药的不赔偿现象,屡有发生。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完全不正确的,我谈一下我的理解。


非医保药物的认识。

医保药品是国家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医院治疗阶段的最基础用药。我觉得医保药品就是国家的一项福利制度,体现的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大家最基础的医疗。

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是一种合同性质。

机动车的车主在我们国家是必须要求购买强制险的。在强制险之外,保险公司和车主还可以协商购买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是对强制险的补充,需要机动车的车主额外另行掏钱。

医保药品的政策出台,是国家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不能利用医保药品的政策,在商业保险合同中拒绝伤者的非医保用药理赔。


关于药品选择使用权的问题。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伤者非医保用药的问题上,我认为大家应该考虑一下,药品的选择使用权的问题。保险公司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伤者。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在医院的救治期间,对于药品的选择并不是由伤者来决定的。医院的所有的药品使用,最终都是由大夫来决定的。对于伤者来说,自己的病情,哪些药品更适合,是大夫来决定的。

我认为,保险公司拒绝非医保药品的理赔,是剥夺了大夫在治疗阶段的药品选择权。


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交警队下发了责任认定书,事故的处理程序进入到调解阶段,双方容易在此时产生矛盾。

很多机动车的驾驶员都提到,要赔偿找保险公司赔偿,驾驶人员是不会出一分钱的。这种想法我认为是对的呀,因为机动车的驾驶员或者说车主,已经购买了保险的。但是在实际的民事赔偿调解阶段,我们很多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很多的不赔偿的理由,这样在无形中就造成了矛盾的产生。

保险公司与机动车主所签的合同条款约定,限制了第三方伤者获得赔偿的权利。我认为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保险公司为什么经常输官司?

在很多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上面。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会提到,如果你要想获得赔偿,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保险公司在各项的赔偿制度上相对来说比较规章化。很多当事人为了获得理赔,只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民事的赔偿案例当中,我们都能看到人民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显告知义务。


我的个人建议。

伤者在获得赔偿的时候与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调解,给人的感觉这不是一个等量级之间的较量。

伤者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难道非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才能保护好吗?因为很多人都知道,去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所要承担的时间和精力太大。很多人可能就放弃了,默默的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规定。

我可以告诉大家,当你在保险公司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你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也就是当地的银保监局反映,你的合法正当权益一定会得到快速的维护。这是现在目前最好的方法。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你有什么想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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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伤了人,就不要想私了。直接让受害方告到法院,这样保险公司会成为被告,法院会判决赔偿金额,无论有理无理,买多少保险,你都能顶格拿到赔偿金,只有保额不够才会自己贴钱。

第二尽量不要自己垫钱,也不要自己找伤者谈判,一般你垫出去的钱,保险是不会赔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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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保险条款约定的,与不计免赔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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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药不赔,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不是说有这个约定保险公司就能达到不赔偿的目的!在以前,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哪些是非医保药才能达到不赔偿的目的。在2015年12月30日后,最高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后,保险公司还需要证明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价,对这个差价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但是保险公司不会管这么多,你去理赔,他都要给你扣,即使他自己都不确定该扣多少,目前通行的大概是20%左右。如果你不能接受,那就起诉吧,让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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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不计免赔不是什么都赔,而是你的责任免赔。如果没有买不计免赔。你全责,主责,半责,次责,免赔率分别为20%,15%,10%,5%。意识就是,这次事故总你的责任造成10万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分别赔付,8万,8.5万,9万,9.5万,买了不计免赔就没有免赔额,一律都赔付10万。符合社保范围的全陪付 ,不符合的原则上不赔。

搞笑的是,很多人又想保险公司规范理赔。到了自己责任规范的要赔,不规范的也要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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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陪,是不会全赔,医药分甲类,乙类,丙类,按理赔规定,超标的药类需要自己掏钱,比如伤者医院的检查费,医院的救护车费用等等保险都是不能全赔的,进口的医药不赔,一句话,保险理赔是最终总额的85%以上,包括所有其实费用,多余的你自己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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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你就没经验,首先保险报销是你自己报,拿着交警认定书,对方的病历,医药费票据,护理费票据,出院证明,如果想要误工费营养费,必须有务工务农证明,对方的户口证明,这些都是你垫付医药费的情况,如果没垫付医药费,就不管他,让他自己去告,法院判多少保险公司赔多少,和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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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这不陪那不陪的,买的时候怎么这不买那不买的?有医保吗?出院给你单子没?上面有没有?真是逗了,有不限用药赔的,关键你买了吗?出事了保险就得全陪才不是骗人对吧?不出事就是我特码被保险公司坑了,不划算了。能理智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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