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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提问,我的理解是你今年刚从事业单位退休,社保局才将2014年9月30日之前你缴纳的在你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退给你,社保局这样做没有问题,法律依据文件为《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你不可以维权,因为你不可以起诉国务院的文件违法,但是我也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社保局退给你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会损害你的养老金利益,你是按中人办理退休的,你从1992年缴纳社保一直到2014年9月30日前的年限以及你1992年缴纳社保之前的工作年限通过过渡性养老金彻底解决啦,详见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公式:

国家为了打破养老金双轨制,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将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到和企业一个账户,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中人”、“新人”的概念

(一)“中人”就是指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分别按退休和按企业退休计算的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两者对比,哪个高按哪个发放,移交到社保部门管理

(二)“新人”就是指202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退休的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计算养老金,移交到社保部门管理

二、退休金计算公式

(一)“新人”按企业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计算养老金,公式如下:

1、“新人”养老金计算公式

“新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

公式中:

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中人”按企业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计算养老金,公式如下:

1、“中人”月基本养老金=“新人”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2014年10月前的工作时间就是视同缴费时间)

(1)过渡系数各省都不一样,一般为1.0%-1.4%,西安为1.2%;

(2)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与本人基础养老金公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一致,计算公式中,只是字母代表意思不同:

a1、a2 .....an 为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1年、2 年.......n年本人视同缴费工资额

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N为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结论:

1、根据“中人”月基本养老金=“新人”月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你缴纳的年限从2014年10月1日始至你退休这段时间和企业养老金计算一样,也和你的理解一样,没有问题;

2、从你参加工作到2014年9月30日之前这段时间的养老金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根据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其中“(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相当于基础养老金部分,只要你的视同缴费指数≥1,实际上计算的值大于比企业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值,而且实际上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是大于社会平均工资的,(退休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的养老金相当于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根据2019年养老金单位缴费比例没有变化之前按20%缴纳、个人按8%缴纳,由于过渡系数各省都不一样,最低1.0%,最高1.4%,这个暂时没法估算,但是如果是成都,过渡系数为1.4%,我觉得完全会大于实际个人账户金额计算的数据,何况你2014年9月30日交到你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还全部一次性退还给你啦;

3、保底条款,“中人”养老金分别按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政策计算的退休金和按企业退休计算的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两者对比,哪个高按哪个发放,移交到社保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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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极少有1992年开始缴社保的情况,除非这个单位是企业。

1991年国家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个时候企业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建立养老金制度。

2005年前后,有很多地区实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是通过个人承担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的方式,当时的单位缴费比例最高还是20%。

2015年,国家决定从2014年10月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划了一条线。从2014年10月开始,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2014年9月及以前的工作年限,凭借职工档案,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个人不需要缴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国家承担。

基础养老金,跟缴费年限挂钩,包含了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由于个人不需要缴费,就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为了作为补偿,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还要计算视同缴费指数,这是根据退休时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出来的,一般来说都在意以上,处级干部能达到1.6~1.7。相当于按照160%~170%的社平缴费基数缴费呢,而且相当于过去所有年限都是这一比例。

另外,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还有过渡性系数,一般是1%~1.4%。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待遇是非常划算的。

有人纠结自己在试行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怎么办?实际上过去的时候,由于大家试行缴费缴费基数低,而且没有建立职业年金制,计算养老待遇的时候肯定会低得多。

个人缴费部分,一般采取退休时推给个人或者并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确保个人不会吃亏。因为,职业年金也是个人在去世以后,可以由家人继承。但是不可以并入养老金个人账户。为什么呢?

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是统一时间实施的,如果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额,而缴费年限不计算这样也是不正确的。

如果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各省市设定的视同缴费指数又会落空,没有统一的制度。

视同缴费指数往往比实际缴费指数要高,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低,用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础养老金要吃亏。

当时没有建立职业年金账户,职业年金待遇又要吃亏了。

2016年以后,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大幅提升至7%~8%以上。这是全国统一的制度,如果将过去的个人账户部分记入养老金个人账户,这样也会增加养老基金的负担,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统筹考虑的,并不会因为一些地方的试点而造成不平衡,而且国家是通过制度保障大家养老金大家不吃亏的。所以,无须纠结过去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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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业单位的一些人员,于2014.09.30之前缴纳了养老保险,但仅是非在编人员或者单位虽然属事业但却是企业管理的单位,缴纳的也只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4.10.0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算作视同缴费年限,无需补缴由国家财政负担,已经缴纳的应予退回。当然,非在编人员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能退回的,因为这些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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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事业单位从1992年开始交纳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事业单位从1992年开始缴纳社保那么实际上你的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本身机关事业编制人员从2014年开始才交纳社保的,只有对于企业职工来讲从1992年开始才建立的相应社保交费。

当然我们不论是从哪一年开始交费,实际上你的视同缴费年限,还是能够被正常的认定的,也就是说,你是1992年开始参加工作的,但是你的正常缴纳社保的年限可能不一定是从1992年开始计算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将来你的缴费年限是要跟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再加上你的实际缴费年限来最终确定自己总的累计缴费年限。

对于你来讲更重要的就是如何去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因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需要有个人档案的,在个人档案中的相关记载来确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比如说你2014年之前一直都在事业单位工作,那么都可以认定是从缴费年限甚至来讲,你在2024年之前退休,那么就属于事业单位的中人,甚至会按照老的计算办法,来确定自己的养老金所以说这个问题,你完全是不必要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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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因为你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误解,而闹的一场“乌龙",把“馅饼"当成了“牛粪″。

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是2014年10月1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在此之前,只有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才需要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参保时间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时间表,有的省份是1992年就开始缴费了,有的地方是1995年才开始缴费的。缴费比例为28%,职工单位承担20%,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个人负责8%,费用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这就是题主说的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一点题主记错了,事业单位需要参保并缴费的不是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而仅仅只是事业单位里的合同制工人编制的身份人员,事业单位中的干部编制丶正式工编制(比如退伍年人)都不需要参保。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根据国家政策,只要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不管是干部身份丶正式工身份,还是合同制工人身份,统一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即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正式工龄,统一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加在一起计算缴费年限。这样一来,事业单位中那些在1992年~1995年间巳经参保并缴费的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的社保账户一律销户,缴纳的费用统一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将本息返还给个人。也有的地方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统一打入职工职业年金账户,以发放职业年金的形式逐月发放。

把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全都返还给个人,等到你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会把你之前的实际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加在一起,一并来计算你的缴费年限,这对题主及所有合同制身份的职工来说是件“天上掉馅饼"的大好事,却由于题主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不了解,偏听偏信,把一个好政策误解成不合法不合理,还要去维权,这简直是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希望题主可以再去认真学习一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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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当地社保局的做法还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只是退回个人所缴的社保费用做法,不夠妥当。

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改革启动时点全国统一,之前一律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对待,本案例拟让视同缴费年限替代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这样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个人权益也不会有任何损失。

在本案例中,为什么坚持退回个人社保缴费?我分析,一是既然个人缴费已替代为视同缴费年限了,退回个人缴费部分也就十分正常;二是当年工资偏低,个人帐户积累十分有限,那时记帐利率也不象现在这么高。这大概就是所以让退回个人缴费的原因,这个初衷原本还是不让个人吃亏的。

我认为,在本案例中,退回个人缴费的做法不夠严谨与恰当。既然已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了。而且,现在的视同缴费指数权重也大大提高了。可以说,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利益大于按个人缴费年限太多。这样处置,既前卫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也切实维护了个人的应有的权益。

不夠严谨与妥当的地方应当是,退回个人帐户的缴费部分。企业当年对劳动合同制人员,以及部分固定工的个人缴费,也未采取如此全额退回的做法。因那些费用缴纳时间久远,单位和社保经办部门查验追溯,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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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事业单位从1992年缴纳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计算合理吗?事业编制人员他的社保交费不是从1992年开始,而是从2014年开始,如果你的这个社保是从1992年开始交纳,那么你基本上是属于企业单位人员,而不是属于事业单位人员,这两个方面是一个明显的区别,因为企业单位的人员在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机制。

而且你本人也不享受事业单位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的补偿,最终也直接会按照企业单位的计算方式,也就是根据你的实际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和你所在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自己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同时也要根据你个人账户的余额和你所对应的退休年龄的计发月数来确定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最终两者相加就是你养老金的总额。

但如果说你确实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那么2014年之前的年限不能够按照实际年限来计算,只能够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但是即便是按照事业方式来计算自己的退休金,实际上你所获得退休金的待遇,水平影响不是很大,因为本身事业编制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相对于企业单位来讲是比较高的,所以说最终你获得养老金的总额,我认为应该会比企业单位的计算方式,还是要高一些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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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从92年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加退休金计算合理吗?哈哈,看了你描述和所反映的问题,真的有点也让我哭笑不得。说明你们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对于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还是没有认真学习。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退休中人的办法办理退休。所谓的退休中人,就是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在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属于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之后的工作年限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处于新老两种办法过渡的历史时期。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对于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计算,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采用新老两种办理进行对比计算的办法,其根本的宗旨就是确保退休中人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的水平,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照老办法计发,如果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其高出的部分,采取十年过渡期按比例计发。即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15年10月以后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2024年9月30日之前发放高出部分的百分之百。

在养老金的计算方面,由于退休中人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所以基本养老金部分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主要目的就是弥补退休中人没有个人账户或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而采取的过渡措施,在这个过度措施中,要参考退休中人在岗时的职务、职级和技术职称和工龄等进行综合计算视同缴费系数,也就是说在岗时职务高、职级高,技术职称比较高的人,工龄比较长的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系数就会更高。

正如你在描述中所说,有的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在1992年左右开始试点缴纳了养老保险,包括我自己在内都是这种情况,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都为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基本上都是按照本人工资的8%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为此还成立了一个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局,专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员,都是按照老制度来计发的退休金,也没有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比较低,所以缴费金额也是比较低的。

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第五条中,对于改革前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人员的缴费问题专门进行了阐述。指出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这个规定,你们单位在改革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了28年,但这28年的缴费年限,要么是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要么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如果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那么养老金的构成就只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也没有职业年金,实际上你们是要吃大亏的;如果按照视同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你们养老金除了基本养老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此外还要计算职业年金。过去缴费部分,由于单位缴费是计入的空账,也就是财政没有实际的资金划入,个人缴费部分是计入到个人账户,产生的本金和资金利息,转入职业年金账户,相当于你们是从1992年就开始缴纳了职业年金,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综上所述,从你描述的情况和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是完全符合的,对于过去你们从1992年到2014年的22年的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比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更高,同时个人缴纳部分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对你们也是非常有利的。这种做法不但没有损害你们的个人利益,而是让你们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你们还有维权的这种想法是非常不靠谱的,还是好好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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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提问和在副题中所描述的情况看,我认为对你个人而言这应该是好事儿。这是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在实施新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前,必须经办的手续。不会因为退回你个人账户部分而减少实际工龄,更不会降低你的养老金待遇。

2015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后,也就意味着养老保险改革将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双轨制终止。

你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而且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我估计你是差额事业编单位的编制人员,因为差额事业编单位,在财政拨款的时候不是按编制人员名单“戴帽“列支,而是拨到单位,单位把财政所拨的款项自主使用。不一定用在编制人员工资上,工资则由单位收益资金发放,单位里有编制人员和无编制人员同等待遇,职工全员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按个人的基本工资20%的比例缴费,个人交纳8%,比如公立医院、高校等等。

但是在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计算“中人“的养老金时,2014年10月1日前的工龄,不包括8%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及4%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按照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之前不设个人账户,那么你在92年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之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应退回给你个人。

如果你2014年10月1号日之后退了,还是按是老办法扏行的,老办法是有个人账户的,你实际到手的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执行新办法时,个人账户总额应减去在执行老办法期间所发放的个人账户部分,剩余余额部分就不再退回,按新办法的大数据,已提高养老金总额,而不再设有个人账户。

总之,你的实际缴费应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原来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个人账户,但是中人可以通过过渡期养老金系数及养老保险指数调整,而增加养老金数额,你实际到手的养老金一点不会少。

居士解答,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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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些事业单位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实行了缴费制,而大部分事业单位却没有实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没有缴纳社保费用。2014年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养老金制度改革,2014年10月以前统一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以视同指数计算。这是为了统一政策统一计算方法,实行事业“中人”政策公平计算一致之目的。关键问题:一、是否把已交社保费含利息全部退还了你?二、视同缴费指数比你原先按工资基数缴费指数是否一致,太低了就吃亏了。从你所述你个人账户额2014年以前部分己退还给你,就不存在已缴埙失,另外视同指数与原缴指数相比据我分析一般不会太低,视同指数是分职务指数、级别指数和调节指数三大块计算的以山东为例,科级或中级职称为1.3,副处或副高职称是1.657,你们过去按企业标准92年缴费,如果按企业标准视同指数为1计算你就吃亏了,现在把你们改为事业标准,以新公式计算不会吃亏的。

而作为企业的我们同样遇到你类似的问题,由于缴费在前建立个人账户在后,视同年限是以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计算的,比如我们地区建立个人账户是1996年元月而我单位是1993年元月按个人工资为基数以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交了3年社保,同样被取消了,关键是:

1.)93年我的缴费指数是1.96而被作为视同年限后指数规定为1;

2)三年已缴的社保费一分钱也没退给我们。

我们也知道这是为了方便统一计算造成的。但作为高级职称的我,损失肯定太大了,也不知道找谁说理,找谁退回社保费?你们视同指数高于我们怀疑损失利益,寻找维权办法,我们退休9年了没有办法,也不知找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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