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实验小学 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实验小学教师无故殴打全班学生

可以选择报警,如果只是轻微伤,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的殴打他人,5日以下拘留 小学生安全应知应会教师评语
菏泽实验小学,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实验小学教师无故殴打全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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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报警,如果只是轻微伤,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的殴打他人,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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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菏泽实验小学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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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

可以到中顾网上看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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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小学生应该做些什么?

面对五年级小大家长应该如何做?

其实五年级学生有能力完整地做一件事,家长要鼓励和支持孩子去做。无论做什么,都应该先易后难,彻底完成。如果不做有针对性的训练,孩子会出现类似虎头蛇尾的做事习惯。要把将来成为什么人、应该怎么做、不准做什么这样的概念和想法隐含在行为中,让孩子在独立完成一件事的过程中去体会。

孩子十岁以后是心里和身体的双重发育期,这时的孩子易怒、烦躁、多愁善感、自我意识强。 这时父母应该避免批评和指责式教育,更不能打骂孩子。

五年级又是处在小学阶段的关键时期,这学期任务多,学习压力明显增多。

这个阶段孩子很情绪化,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做到多聆听孩子的意见,多和孩子聊天,了解孩子的烦恼,尽可能少的评判孩子告诉你的事情,抱着宽容理解的心态和孩子对话。聊天时要少说,少问,只要包含兴趣的发出“哦”或者肯定的说“嗯”。

这时的孩子心智单纯,即使他说出鄙视别人的话,也不要制止孩子,要了解孩子为什么说这样的话,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因为 孩子也是一个普通人,他一样有着爱、恨、情、愁。

和自己最亲近的人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卸载负面情绪,将有助孩子内心的健康。 ...

五年级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强,对他们学习的指导要有针对性和启发性。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为小升初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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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习复习低年级的学生学习压力并不大,没有必要进行预习。四年级学生稍有不同,一些成绩稍差、反应较慢的学生应该进行预习。不过,五年级学生如果想要很好地掌握所学习的知识,一定要进行预习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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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自然、社会学习中会遇到许多自然和社会观察问题,没有实践操作经验,很难准确理解其中的内涵,应利用可能的机会接触自然界的生物和社会中的人和事,增加实践感受。接触社会的另一个好处是培养学习兴趣,保持主动学习的态度,有利于迎接更复杂的挑战。

3 练习写书信五年级学生应该学会写书信。这是一生中运用最频繁的一种书写文体

五年级的学科总结如下,家长可以了解一下,有助孩子的学习辅导

语文:

汉语拼音:1 巩固汉语拼音,能用汉语拼音帮助识字、学习普通话。

识字、写字:2 能辨析多音字、同音字和形近字。

3 能在阅读和作文中使用字典解决有关字词的疑难问题。

4 学过的词语能正确读、写,大部分会用。初步培养辨析词语的能力。进一步学习积累词语。

阅读: 5 学习预习课文。能借助字典自学生字词,初步了解课文内容,能提出问题。

作文审题是写作文首先要做好的事,否则,就会直接导致“文不对题”

学习写作手法、技巧

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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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整除、约数和倍数、质数和合数等概念,知道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掌握能被整除的数的特征。会分解质因数(一般不超过两位数)。会求最大公约数(限两个数的)和最小公倍数。

2比较熟练地进行小数乘、除法笔算和简单的口算。会用四舍五入法截取积、商的近似值。会进行小数四则混合运算(以三步为主)。

3理解分数的意义和基本性质。会比较分数的大小,比较熟练地进行约分和通分。会进行分数与小数的互化。理解分数加、减法的意义。掌握分数加、减法的计算法则。能够比较熟练地计算分数加、减法。正确地进行分数、小数加减混合运算。会口算简单的分数加、减法。

4会用字母表示数、常见的数量关系、运算定律和公式。初步理解方程的意义,会解简易方程。

5掌握常用的计量单位和单位间的进率。会进行简单的单名数与复名数的互化。

6掌握平行四边形和梯形的特征。掌握平行四边形、三角形和梯形的面积计算公式。

7掌握长方体和正方体的特征,会计算它们的表面积。知道体积的含义,认识常用的体积单位(立方米、立方分米、立方厘米,升、毫升)。掌握长方体和正方体的体积计算公式。

8初步学会收集数据和分类整理,会填写简单的统计表。会根据收集的数据求平均数。

9掌握解应用题的一般步骤,会列综合算式解答三步计算的应用题。初步学会列方程解应用题。能初步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生活中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

英语:

听:学习英语是从“听”起步的。“听”是“说”的前提,没有“听”,就无从模仿“说”。只有听得清,听得懂,才能说得准,说得好。用心地多听他人说英语,有助于培养对英语的敏捷反应。

说:积极参加语言实践活动,大胆开口说英语,是英语学习所必需的。小学生是学习第二语言的最佳时期,这一年龄段的学生,学习语言所具有的天赋是成年人所不可比拟的。因此,教师得抓住时机,充分运用教材,从起始年级,让学生大胆开口说英语、并且做到音量适度、仪表大方。

1 发挥“情感教育”在英语教学中的作用

2 精心组织教学,优化教学方法

3 从课内到课外尽可能地为学生创造语言实践机会。

读:

1 培养学生听录音跟读的良好习惯

2 培养学生大声朗读的良好习惯

3 培养学生眼到、口到、心到的良好读习惯

4 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对话的良好习惯

写:养成书写规范的习惯。每一种文字都有统一的形体标准(即“正字法”),英语也是如此。在入门阶段,书写教学要严格要求,培养学生正确、端正、熟练地书写字母、单词和句子的能力,能用书写体在三格本上熟练、清楚地书写,格式、大小写、连笔、标点正确。

背:孩子小学学习过程中,背单词容易用死记硬背的方式,不管单词长短,作为一个块儿来背,简单得只有两三个字母的单词,他可能背得很快,长单词每次勉强记忆,但也会忘得很快,影响到了他学习的效率和信心,这也是他总体英语成绩提不上去的原因。

周末(平时晚上)同步辅导

语文:注重语文知识的积累,培养孩子的观察与表达能力,提高孩子的写作兴趣。

数学:解决学生上课没有听懂的问题,让学生跟上学校老师的讲课进度,进行知识点的专项辅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英语:培养孩子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

假期衔接辅导、培养习惯暑假:利用3-4周的时间给学生进行针对性的辅导,查缺补漏,完善学生的基础知识体系,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并进行知识拓展,如奥数拓展、英语口语及词汇量的积累、语文阅读及作文训练。

寒假:利用假期进行知识点的查缺补漏,巩固本学期的重难点。进行下一学期的课程衔接,包括基础知识的预习和重难点的分析,让孩子在起跑的时候就具备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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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老师让写未成年人法律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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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我暂时就找到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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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安全应知应会教师评语

1、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能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满12周岁以上骑自行车的要集中精神,不骑车带人,不脱手骑车。

2、不准爬越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

3、走路要靠右行,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应做到红灯停,绿灯行。

4、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得推拉。上学结伴同行,放学站队回家。

5、不乘坐农用车、残疾车、没有牌照和超载的车。

6、了解铁路、高速公路安全知识:严禁在铁路上、高速公路上玩耍;严禁用石头击打列车、汽车;严禁往铁路、公路上放置障碍物;严禁一切破坏铁路、公路的行为。

校园安全:

7、不准把火柴、打火机、烟花、爆竹、小刀、弹弓等危险物品带进校园。

8、不准玩电,不得使用电器产品,发现有危险或损坏设施(如开关、电扇等)的要及时报告学校老师。

9、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0、课间文明休息,不得在教室、走廊、楼梯、洗手间追逐打闹,不玩危险游戏,不窜楼层,不窜教室,未经同意不随意翻动他人抽屉物品。

11、不得攀爬学校围墙、门窗、护栏、篮球架、树木等,不得把身子伸出窗外。

12、不用湿布抹电线、日光灯管、电扇和其他电器的灰尘。

13、了解实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严禁把实验室物品(特别是危险化学物品)带出实验室。

14、不要在实验过程中随意开玩笑,尤其不能拿易蚀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开玩笑,以免造成伤害。

体育活动安全:

15、运动前要做准备活动,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教师的要求做。

16、不隐瞒病史,不弄虚作假,不无故不参加体育运动。

17、运动时发生伤害必须及时报告教师或医护人员。

卫生行为安全:

18、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垃圾,饭前便后要洗手。

19、不买不吃不新鲜或腐烂变质的食品,不买无证摊贩的食品。

20、不买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生产单位、无保质期等标签不完整的食品。

21、不喝未经消毒、煮沸的水,不喝存放时间过长的过期的纯净水,剧烈运动后不立即喝冰镇的水或饮料。

火灾防范安全:

22、发现火灾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

23、火灾发生时要迅速正确逃生,学会正确使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

24、不得玩火,不得将火种、鞭炮等带上山,未成年人不准参加森林火灾等灾害救助。

25、点燃的蚊香要先放在支架上,再放在远离窗帘、蚊帐、衣服等可燃物的地面上。

26、液化石油气或煤气使用后,要随手先关闭阀门再闭合煤气灶上的开关。

传染病防治安全:

27、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8、经常锻炼身体,保持均衡饮食,注意劳逸结合,提高自身抗病能力。

29、如果有发热、咳嗽、拉肚子等症状,应报告老师与家长,并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

30、要进行免疫预防,流行季节前要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如流感、肺炎、麻疹、流脑等疫苗。

治安防范安全:

31、爱生命,爱身体,远离烟酒、毒品,不参与赌博。

32、不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同学间团结友爱,互相谦让。

33、不买、不看、不传、不藏黄色淫秽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不玩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等。

34、交友要慎重,不随便结交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特别是有劣迹的人员。不贪图小便宜,不凑热闹,不参与围观。

35、不要将过多的钱和贵重物品带到学校,在校内外遇到有人强行索要钱物时,要及时报告老师、父母或监护人。

心理健康安全:

36、培养自己战胜挫折的勇气和毅力。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应向父母、老师、好友倾诉,求得帮助,不要离家出走。

37、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学会与家人、老师、同学进行沟通,建立和谐、融洽、充满真情的人际关系。

网络防范安全:

38、不浏览不良信息,不上网玩游戏,不随意约会网友,善于网上学习。

39、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健康上网,不去网吧,特别是地下网吧。

40、上网时间不能太长,要合理安排娱乐和学习时间,做一名网络文明使用者和安全卫士。

溺水防范安全:

41、远离河道,切勿单独或无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到河边、水库或游泳池等场所戏水、游泳,以免发生意外。

42、发现有人溺水时,即刻发出呼救或拨打"110"请求支援,儿童、少年不可冒然下水施救。

恶劣环境安全:

43、及时收听电台,收看电视关于强热带风暴等恶劣天气的预报消息,做好抗灾、防灾的准备。

44、刮大风期间不在路上行走和嬉戏,要注意瓦片、玻璃、木条等物从空中落下。

45、外出遇雷雨时千万不能躲在高树、烟窗、电线杆、尖塔等下面,也不要站在山顶、山脊等处。

46、洪水突发时,学生不能单独过河,尽可能与老师、同学在一起等待营救。

47、发生地震时,应立即躲到桌下、床下或者有管道支撑的较小的房间里,如果已被压在建筑物中要尽量保持体力设法自救。

其它防范安全:

48、高温天气外出活动要戴遮阳帽,在烈日下活动或旅游时应增加饮水和休息次数。

49、被狗、猫等动物咬伤或者抓伤时,应及时去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疫苗。

50、记住四个电话:“119”火警电话、“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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