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租房信息 临沂公租房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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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与申请时间?以及公租房地址?
山东省城镇廉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31 9:33:34 浏览次数 1459 次 来源: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给体制,逐步解决城镇住房与经济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专门为最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供给体制,是为适应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加快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在向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供给体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下列城市居民中的住房困难户可租住廉租住房: (一)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证的社会救济户; (二)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职工中夫妻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且子女未就业的; (三)市(县)工会组织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 第四条 廉租住房以从腾空的旧公房中筹集解决为主,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为辅,同时多渠道筹集。 (一)腾退的旧公有住房。政府主管部门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或空置安居住宅中选择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调为廉租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现住房。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承租廉租对象,且现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经评估后可确认为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或购置。各级政府筹集资金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或解困小区时,按一定比例新建或购置一部分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资助、社会统筹等办法筹集解决。 (一)从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中安排一部分。 (二)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增值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安排一部分。 (三)通过资助、社会救济福利基金或募集等渠道进行筹措。 (四)政府统筹解决一部分。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的建设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为主,功能齐全,保证质量,能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求。 第七条 各级政府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土地划拨方式,其用地审批程序可比照解困房有关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应在计划、规划、税费征收、拆迁等方面制定比经济适用住房更为优惠的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八条 合理掌握廉租住房的租赁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最低收入家庭现住公有住房转化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可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城市住房委员会确定。其他来源渠道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确实无力支付的特困户可由政府或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廉租住房由当地政府统一制定标准,实施统一政策管理。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为主解决,廉租住房由其产权单位管理。 廉租住房的租金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产权单位补贴。 新建及联片廉租住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从低收费。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由个人持最低收入家庭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当地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办理租用手续。 已登记者按住房困难程序和先后顺序,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不得转租、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违反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房屋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完善廉租住房腾退制度。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由各市房委会每年复核一次。凡收入增加、经济好转,经复核不符合继续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及时购买或租住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退还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无正当理由不退还的,其租金上浮到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并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罚。对调剂和确认的廉租住房亦按照上述原则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各市地根据本办法,在对本地最低收入家庭职工现状和廉租住房房源及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摸底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廉租住房长远发展规划和当年发展计划。 各市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实施廉租住房的纪律监督。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并对承租职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所在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lyfdc.gov.cn/html/zcfg/index.htm这是房产局地址,你自己上去看看吧,具体的方法还没有出台,因为临沂还没有
临沂廉租房公示名单
根据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临政办发【2008】47号)、《临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临房发【2008】49号)文件规定,我局对429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现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初审合格对象公告如下: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无房家庭; (三)未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四)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为便于社会监督,本公告同时在沂蒙晚报、房产政务网(www.lyfdc.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请在2011年 5月5日前向我局安康居住工程科举报,举报电话: 8219625 8208191附:2011年第一批廉租房公示人员名单
如何申请临沂市的公租房
买不起商品房,又不够申请经用房的条件,这让城市“夹心层”们难有归属感。今年2月1日,山东省《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将可提交申请,缴纳租金,住进公共租赁房。 申请条件 六区城市“夹心层”可申请首次纳入外来务工人员 此次出台的《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适用于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等六区范围内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 公共租赁房面向哪些群体?依照《办法》,公租房申请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首度被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办法》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想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离异者,离异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 对于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将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并提供担保,房管部门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新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等条件。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月收入低于上年度临沂市城市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配租管理 电脑摇号确定轮候对象成套公租房在60平米以内 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建设、收购、租赁,企业建设,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经整合转换及社会捐赠等,在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据了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及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与申请人的家庭受保障人口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以两室户型为主。 《办法》规定,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市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电脑摇号确定轮候对象的选房顺序,轮候对象按照摇号结果依次选房。轮候对象选定房屋后,由市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配租证,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可以优先安排摇号选房。 使用年限 租赁期为2年续租要提前3个月申请 公租房怎么租赁?租金怎么算?《办法》规定,由政府建设及享受政策支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水平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由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企业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确定,并向市物价部门及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租金缴纳等义务。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复核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而不符合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退出机制 不得出租、转租连续俩月不入住,5年内不得再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依租赁合同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继承权。 《办法》明文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如出租人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退回或补交差额租金,违规出租的房屋将被收回。 《办法》明确了公租房的退出机制,承租人如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这些行为分别是: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连续2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或者累计6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费用的;购买私有住房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此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如发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等情况之一,将被视同放弃租赁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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