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指出,这是答非所问的一个问题,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一个问题。说到底,这是庸人自扰,张冠李戴,是非颠倒的一个问题。
大家明白,在机关事业退休中人十年过渡期内,退休中人每年增加超过部分的10%,这与十年过渡期进程中的不同年限有关。比如,2014年为十年过渡期第一年,退休时增加超出部分的10%,2015年为第二年增加超出部分的20%,即在2014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0%,依次类推。这就是退休中人所谓每年增加10%的来龙去脉。
但是,把这种在不同年份增加不同比例“保低限高”的政策规定,说成是给予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补偿,这肯定是完全错误的认知与解读。这是把执行退休中人十年过渡期保低限高规定,与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概念与计算问题混为一谈。它们是完全毫无关联的两码事!
大家知道,退休中人保低限高规定,它是将超出老人计发办法的部分,按照过渡期不同年限的对应比例,加到老人计发办法的计算结果之上。在这里,把按政策规定执行“保低限保”办法,把按不同年限所计算的增加部分,硬性说成是给予退休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补偿,这是明摆着的时空颠倒,牛头不对马嘴呀!
众所周知,在中人计发办法的计算结果里,既包含有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还自然包含有过渡性养老金这一部分。很显然,把不同年份一定比例的超出部分,说成是给予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补偿,这是压根讲不通,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因为超出部分它的指向,是中人过渡办法的计算结果,而不是仅指其中的过渡性养老金那一部分。可见如此判定与解读,就是人为把根本不搭界的两个概念问题,生拉硬扯在一起的吗?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在这种错误的认知与解读的误导误判下,居然还引伸出了另一个奇葩问题: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后每年还要递增10%的问题?十分清楚,这个所谓提问的来历与处出,就是由上述非驴非马的错误解读,所派生并引申出来的一个离奇荒诞的问题?
总而言之,退休中人在十年过渡期内,每年增加超出部分的10%,这是针对上年度的计发比例而言的。据此,如果将增加部分片面解读或视作给予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补偿,那肯定是不正确的解读;而所谓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后,每年要递增10%的说法,这必然与对“保低限高”规定的片面认知与错误理解,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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