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003年断缴了10年的社保费用,坐标吉林长春,现在可以补缴吗,需要支付滞纳金和利息吗?其实,能否补缴,重点在于断缴的原因。常见的社保中断原因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2种:一是因个人经济条件等原因,中断缴费;二是因企业欠费或企业主体因破产、解散等原因消亡,中断缴费的。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员,社保缴费负担比较重,所以在关于社保补缴方面进行了细化。只要符合吉林省的文件,是可以进行补缴的。根据补缴的情况,有的需要支付滞纳金,有的不需要支付滞纳金。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吉林省关于社保补缴,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吉林省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7〕36号)、以及《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吉人社联〔2020〕79号)文件要求:对延长缴费年限、可以补缴、不能补缴、缓缴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延长缴费年限
1.《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满15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注意: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可以补缴的情况
1.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的人员,2018年1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2号)规定执行。即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符合《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57号)规定条件人员,仍可按中断缴费期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和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2.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未办理参保手续或间断缴费产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可以按规定补缴。
3.职工补缴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单位主体因破产、停产、解散、注销等原因消亡的:本人凭职工原始档案,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参保缴费承诺书》,个人自愿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缴费部分,职工按对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及相应办法核定缴费基数,无法提供工资收入情况的,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补缴基数以职工缴费基数确定,并自应缴之日起计算并缴纳滞纳金。
(三)不能补缴的情况
1.2018年1月1日以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年度连续缴费,因个人原因自行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进行补缴。
2.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四)申请缓缴
2018年1月1日以后,由于个人就业和家庭收入等原因造成当年无力缴费,个人仍有连续缴费意愿的:可以在当年缴费期结束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缓缴申请,可以暂缓缴费。
注意:
1.缓缴是有一定的期限要求的,最长可以缓缴3年。
2.已经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在缓缴期未结束(包括缓缴到期和提前缴费两种情况)前,不能再次申请缓缴。
3.缓缴期满后,缓缴期结束,参保人仍未缴纳的,视为个人违约并自愿放弃该缴费年度的缴费权益。对中断的缓缴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业务,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计为缴费年限。
二、在吉林长春社保断缴十年,现在可以补缴吗,是否需要支付滞纳金?
1994年~2003年断缴了10年的社保费用,坐标吉林长春,可以确定是在2018年1月1日以前断缴的社保费用。根据吉林省的政策,是可以进行补缴的。
(一)补缴主体划分和金额计算
1.如果你在1994~2003年这10年期间,属于灵活就业人员,那么补缴主体是个人。个人应该按20%的缴费比例,以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2.如果你在1994~2003年这10年期间,属于企业职工,而企业一直未给你缴纳社保费用。那么这部分补缴费应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职工按对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及相应办法核定缴费基数,无法提供工资收入情况的,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企业补缴基数为补缴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二)滞纳金的收取问题
1.个体参保人员欠缴社保费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05 号)规定缓缴养老保险费并在期满前补缴的,不收取滞纳金。2017年12月前已参保,符合《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2 号)规定条件人员补缴2017年12月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自应缴费年度的下年1月1日起计算并缴纳滞纳金。其中,符合《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57 号)及有关规定条件人员补缴2017年12月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2.因企业原因导致欠缴社保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自应缴时间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写在最后
1.相对于其他省市,吉林省的参保人,应该感到庆幸,至少还有补缴社保的机会。大部分地区,现在想补都补不了。因为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国家层面是不允许补缴的。
2.吉林省关于社保补缴的规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既考虑到了《社会保险法》建立以前,缴费不满15年的群体的利益,也兼顾了因经济条件无法缴纳社保的群体。
很多人不是不想缴纳社保,只是社保缴费成本太高。当初交不起,现在可算把钱攒够了,却不能补缴了。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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