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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内瓦公约》中有这一项规定:那就是不得向已经失去抵抗能力的跳伞逃生的飞行员开火。这个也几乎成了各国中间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基本上只要飞行员跳伞逃生之后一般都不会再开火,自一战到二战,各国一般都遵守了这条规则,我们来看看为什么。

首先就是培养一个飞行员的代价,因为当时的飞行员培养出来特别不容易,一架飞机被击毁了很快就有第二架,而一个飞行员被击杀后却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来,这就是为什么日本空军后期被美国所碾压的愿意,因为没有有经验的战斗飞行员了,这样美国就掌握了制空权,所以各国都默默遵守着这一规定。

埃里希·阿尔弗雷德·哈特曼少校,是世界空战史公认第一王牌飞行员,一生的战绩是让人跪着仰望的352架。而哈特曼他从不射杀已跳伞的飞行员,因为今天你射杀开伞的对手,那么明天跳伞的你就有可能被射杀。他自己有2次被击落跳伞和14次迫降,甚至还被俘获过,但是因为没被认出,所以侥幸逃出。其中有一次他击落了敌军一架飞机,但是没有击杀对方跳伞的人员,就这样他在1v4的绝对劣势他被击落,但是对方没有再次射击,反而在他很近的距离时打了个手势然后放过了他。

于此同时我们看看各国是否认可这一约定,首先是德国,德国对这条那是相当的遵守,一位德国空军指挥官曾经告诫他的下属,你首先是一名战斗机驾驶员,但是,如果我听说你向跳伞的敌军飞行员开火,我会随后将你的飞机击落。德国空军司令戈林,一直坚称德国空军坚持了一战以来就有的骑士精神,从不向跳伞的飞行员开火。

美国对此就是半守半不守,他看你能不能把美国射杀飞行员的消息传出去,如果当时就你一个人的话,基本上就是被判了死刑。而相反美国的飞行员跳伞包里有一块帆布,上面用十几种语言写着:我是美国人,请不要杀我,请给我食物和水,请将我送回美国,美国政府会厚报你的。并且美国的飞行员一般都会随身携带几枚金币,作为贿赂俘虏他的人的资本,同时这个规定是美国空军下令必须遵守的。

而日本就很好笑了,这条是对人的规则,畜生是不会遵守的。日本人在战场上大肆射杀跳伞的飞行员,并且在南京空战中射杀我国和苏联的跳伞士兵。然而搞笑的是有一次空战,日本人击落了一架美军飞机,当时飞行员正处于跳伞状态,而日本飞行员竟然飞过来探头看看美军的飞行员,当时的美军飞行员掏出自己手枪直接命中他的头部,这也就成了手枪击落飞机的首例。无独有偶,二战中有个山崎卓的日本飞行员,在日本横滨因为飞机中弹而被迫跳伞自救,但是被地面上的人以为是美国人,直接当场射杀。

而对于这项规定的执行程度,则看指挥员自己了。澳大利亚的王牌考德威尔也打降落伞,原因是自己的好朋友跳伞后被敌人射杀了,所以他在空战史上就以射杀降落伞闻名,绰号屠夫。还有就是苏联的二号王牌波克雷什金,他射杀跳伞飞行员的原因就是自己儿子跳伞被人射杀了。美国的杜立特将军就曾经鼓励自己的下属射杀跳伞的飞行员。但是在2015年的时候,土库曼旅因为射杀俄罗斯跳伞飞行员,而在俄罗斯毁灭性的打击下全军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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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在《日内瓦公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那就是:不得向已经失去抵抗能力的跳伞逃生的飞行员开火。随着《日内瓦公约》的生效,这几乎成了各国军人都谨记恪守的一条规定,只要飞行员纵身一跃、跳出机舱,从伞包张开的那一刻起,基本上就不会有人向其开火射击。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在实战中都非常默契地遵守了这条规则。今天,让我们探究一下其中的原因。

  首先,培养飞行员的代价非常高昂,飞行员的生命值得共同珍视。无论是一战、二战时期,还是现代,对每一个国家来说,培养一名飞行员,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一架飞机如被击落,很快就会造出第二架;而飞行员被射杀后,却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另一名飞行员。二战后期,日本的零式战斗机虽然性能依旧领先,却完全丧失了制空权,就是因为日军已经找不到有经验的飞行员了。

  其次,根据联合国《战争条例》中关于“地面战争法规”这一项的表述,跳伞之后的飞行员是丧失战斗力的非战斗人员,他与伞兵不同。伞兵在降落的时候是带有武装的,并且从技术上来讲,伞兵在降落伞下就已经身处战斗中了。对此,《战争条例》是这样表述的:“战争法规不禁止向伞兵和其他以及类似通过伞降执行敌对任务的人员开火,除上文所提的其他人员则不应向其开火。”这条守则于1977年被正式编入《日内瓦公约》。

  二战期间,即便是纳粹德军,也禁止他们的飞行员向跳伞的盟军飞行员射击。有一名德军指挥官对他的飞行员说道:“你们首先、和最后,都只是战斗机飞行员。如果让我听到你们中任何一人向跳伞的敌人开火,我会把你就地枪决。”即便赫尔曼·戈林,在希特勒下达向敌军跳伞飞行员开火这种命令时也感到不悦,对阿道夫·加兰德将此行为形容为“谋杀”表示赞同。在美军方面,艾森豪威尔将军也曾签署命令,禁止向敌人跳伞飞行员开火。

  然而,在日军方面,践踏《日内瓦公约》的行为比比皆是,漠视飞行员生命的行为也是司空见惯。日军在战场上大肆射杀半空中跳伞、毫无防范的飞行员,1937年攻陷南京时,更是在外国牧师的眼皮底下疯狂射击国民党空军和苏联空军的跳伞飞行员。有句古话说的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日军的暴行在实战中得到了报应。在一次空战中,一名日军飞行员驾机击落了一架美军飞机,美军飞行员随即弃机跳伞。洋洋得意的日军飞行员竟然飞过来,将头探出机舱想看看美军飞行员是否毙命。结果被半空中的美军飞行员用手枪射中头部,从而演绎了一个手枪击落飞机的战例。无独有偶,有一个名叫山崎卓的日军飞行员,在日本横滨上空的一次空战中,由于飞机中弹而被迫跳伞,结果却被地面上的战友误当成美军飞行员,还没等落地就被打成了“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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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一方面源于古老的西方骑士精神,在历史比较悠久的西方国家,这点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当然,也只是不成文的规定,因此美国并不怎么遵守,而俄罗斯也是如此。在骑士精神里面,认为射杀毫无还手之力的敌人是懦夫的表现。

但是在战争中,射杀了敌人也并不认为是错,当然有些地方带有严厉规定的除外。最开始的规定都是带有一定理想性的,随着战争演变,都会发生变化。在刚开始的时候,两架正在战争国家的飞机相遇甚至还会相互打招呼,挥手示意等,很友好。

直到有一天,一架飞机的飞行员认为双方是敌对的,在飞机上带了几块砖头。从那以后开始,双方飞机相遇就会开始投掷东西或射击对方。

所以说,一开始的时候规定都是出于人性的美好出发的,会随着战争而演变。有些人都和敌方有着国仇家恨,这样不成文的规定自然威力不大。而飞行员,尤其是优秀的飞行员,是非常宝贵的战略性资源,自然不能因为他们的个人选择而上战场。

但其实更说白了,就是无谓的骑士主义在一开始起到了作用。当年英国德国的很多飞行员都是贵族出身。贵族们认为他们天生比别人高贵,生命也更高贵,中世纪他们就规定贵族之间相互战争可以,但是不能轻易杀死一位贵族。杀死多少平民则是无所谓的。

同时,在他们看来翻脸无情、阴谋诡计、荒淫无度等都是可以接受的,唯独杀死一位贵族,尤其是俘虏后杀害一位贵族是不能容忍的。因为这让他们每个贵族都感受到了威胁,生怕哪天自己也被杀掉,所以共同维护该规定。

综上所述,是有该不成文的规定,但不一定人人都会遵守。其次,乍看起来是美好的,但就战争的本质和其规定起源来看,无非是自诩高人一等的惺惺相惜罢了。不轰炸平民的时候再谈骑士精神和人道主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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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飞行员不是摁下核按钮,不会导致核爆炸。是否射击跳伞飞行员,取决于战况。

双方发生武装冲突,低烈度战斗,就像校园打斗时的推推搡搡,不是要你死我活。打下飞机,不射杀飞行员,就像学生打架,一上来不会动刀子。

如果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大杀器核弹都用上了,射杀飞行员何尝不可。

两家相争不斩来使,是惯例,但历史也一再发生斩杀来使的事情。斩杀来使,敌我矛盾更加激化,两方妥协的难度就加大了。不射杀跳伞飞行员,也是惯例,如果射杀跳伞飞行员,两者矛盾也容易升级。飞行员和使节一样,都不能以敌方普通作战人员看待,一定程度的优待是可以理解的。

两年前土尔其F16击落俄罗斯战机,两飞行员跳伞,一人被救,一人被IS射杀。射杀跳伞飞行员,能不能?能!这事过后,战争也没升级,还是在博弈中正常进行。即使IS不射杀俄飞行员,对它的打击也会一样进行。IS射杀俄飞行员,是有目的的,为了讨好美国嘛!

在敌对双方理智的情况下,射杀跳伞飞行员不是能不能的问题,是愿不愿的问题,是射杀飞行员得失权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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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活的,再利用飞行员弄些军事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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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这样一条规距,在战争中,射击已经跳伞的飞行员,德国人干过,美国人干过,苏联人干过,国军也干过。

所谓的不射击已经跳伞的飞行员只是大部分飞行员有一个共识,已经跳伞的飞行员已经没有了战斗能力,理论上属于非战斗人员。但是在现实的空战中,这只是一条不成文的东西,遵守了是你高风亮节,开火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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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打仗从来不是靠人海战术和一哄而上,如果你听过评书就应该对走马换将、大战三百回合一类的词比较熟悉,打擂台也有死伤毋论的君子协议。

西方中世纪也建立起来了骑士精神,在如今的击剑比赛中依然能看出贯穿着骑士精神,比赛规则就是从骑士决斗中改良出来的。俗话说“盗亦有道”,就算是强盗都有自己应有的良知的道德底线。

五代史冯道传论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既张,国乃复兴。战争也是要有规则的!日本侵略者实施南京大屠杀固然是罪恶难赦,但是守军自主撤退恐怕也是有孛军队的职责吧!

相比之下苏联军民是怎么做的,莫斯科、斯大林格勒、列宁格勒……军民宁可饿死、冻死也坚决不投降,斯大林本人也从来没有撤离过莫斯科。

训练有素的军队绝不能是一哄而上、散兵游勇,各兵种都有自己的任务,彼此要相互配合、协同,海战、空战、陆战都有相应的规则。就像空战时需要有长机、僚机,需要有队形,需要有战术动作一样。

一战时期的空战中被击落飞机的飞行员很少有机会跳伞,到了二战期间成功跳伞所需的时间也至少要30秒,所以跳伞落入敌占区的飞行员必须按照战俘论处。对伞降中和落地后敌军飞行员的任何攻击行为都是违反《凡尔赛和约》和国际法的,违反者在战后必然会受到战争罪的审判。

而撇去战争罪方面的因素,欧洲各国在互相争夺,利益交换的过程中早就建立起了他们之间的默契。就像瓜分中国土地和资源一样,只要分赃均匀,他们之间就不会有本质矛盾,一战、二战的本质起因还是列强之间严重分赃不均,或者说协约国拣德国一个软柿子捏。敦刻尔克时如果不是纳粹德国继续“发扬风格”践行骑士精神,恐怕盟军就不会有后来的战事了,二战可能早就结束了。

即便日本军国主义对盟军战俘实施了一系列的残暴行为,但是看看如今英、美、澳等昔日的宿敌和日本的关系如何,依然还是能显现出他们之间存在着的这种默契。所以说战争对于西方列强们来说并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利益的重新分配,一些战争期间出现过的亦敌亦友的情况也就并不奇怪了。

抗美援朝中被俘的美军飞行员没想到能得到公正的对待,主要就是他们的政府和新中国之间并不是列强与列强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那种藏于内心的默契。并不是像我们所理解的那样,我们和美国人民之间没有仇恨,只是和发动战争的时任美国政府之间存在着矛盾。而最终让中美之间不计前嫌得以建交的本质原因,并不是列强之间的默契,而是一种以前从来没有过的大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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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中为什么不能射击跳伞飞行员?这是因为飞行员太珍贵了,各国培养个飞行员不易啊!六、七十年代飞机起飞一次就等于消费一块罗马手表的损失,当时一块罗马表价值200元,现在估计飞机起飞一次得消耗十来万元的航空油。可想而知一名飞行员从入门到熟练掌握飞行技术,估计的上几千次天上飞行。那就等于用黄金垒起来飞行员,因此飞行员是重点保护对象。

其实《日内瓦公约》早就有明文规定,那就是不得向己经失去抵抗能力的跳伞逃生的飞行员开火。但是二战时期日本战机的飞行员,总是顽固不化,死到临头了还掏枪向八路军开火,只好让他归西。

而我国解放后,解放军击落的国军和美军飞机,尽量按照《日内瓦公约》有关规定执行,对举手投降的美军、国军飞行员实行了重点保护,从不虐待俘虏,受到了良好的待遇。抽适当时机再把美军飞行员遣返回国。

我国在这方面做到位了,使被我国俘虏过的很多美军飞行员,至今还很受感动,不断来中国旅游,对中国有着很深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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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战二战期间,一些国家就禁止在战争中射杀跳伞飞行员,到了1977年,这条守则已经编入《日内瓦公约》,成了正式的战争法规。



正常情况下,伞兵降落是要去执行战争任务的,是带有武装的,严格来说,伞兵在降落伞下就已经身处战斗中了。


而跳伞的飞行员已经丧失战斗能力,跳伞只为逃生。


虽说在《日内瓦公约》的战争法规之前,一些军队早已制定了类似的行动准则,如二战期间的纳粹德国军队,就禁止他们的飞行员向跳伞的敌军飞行员射击。


当时在德国任空军总司令的赫尔曼·戈林,在希特勒下达向敌军跳伞飞行员开火命令时,也表达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对于有世界霸主地位的美国军队,艾森豪威尔将军也曾签署命令,禁止向敌人跳伞飞行员开火。真正在战争期间,美国军队其实并没有严格遵守这项规定。


日本就更不用说了,根本没有这方面的顾虑。



不论是各国军队之间的默契还是后来的《日内瓦公约》中的战争法规,战争中不能射击跳伞飞行员,有以下的原因:


一、培养一个合格的飞行员需要非常大的代价。


一个好的飞行员一方面要有好的飞行技术,同时也要有丰富的飞行经验。培养飞行员不同于制造飞机,能够制造出一架飞机,就可以很快制造出多架。


飞行员是有灵魂、有思想的,飞行的经验达不到,能力也不能上升到一定的高度。


而合格的飞行员,在战争中牺牲了,搁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巨大的损失,因此,国与国之间要达成一致,不能射击已经跳伞的飞行员,可以俘虏,等战争结束后放回,当然也可以换取一定的利益。



二、一个飞行员已经跳伞,就意味着认输或投降。


任何一个飞行员,如果走到跳伞这一步,就已经到了不能架着飞机溜掉的时候,已经没有抗战的能力,和俘虏没有两样。


作为一支正规军队,怎么也应该优待俘虏。



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遵守《日内瓦公约》中战争法规地规定,不能射击跳伞的飞行员,这项规定对于每个国家或军队都有益无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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