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已经成笑话了。
且不说法律专业问题,就这一张知会书,简单文字错误就有两处:车牌号错了、律师事务所写成了律所事务所。
作为一份正式的文书,可以称的上是反面教材,基本每行都有问题。
第一行,“交警同志”不是一种规范的文书用语,手写的简单说明无妨,这种盖公章的属于正式的文书,还这么写显然不太和谐。交警是执行公务,如果确需发函沟通,公对公,此处应该写的是执法机构,比如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私对私希望交警通融,应当自己署名而不是以律所的名义。
第二行,指派律师的主体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是法律援助机构而不是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虽然通常都属于司法局的直属单位,但是不能和司法局划上等号。公证处也是司法局的直属单位,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也不能说成是在司法局办理公证。《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也明确规定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此处写“受司法局指派”不知是拉大旗作虎皮还是接受了司法局的委托。
第二行还有一处错误,“黑社会案件”是一个不规范用语。我国刑法并未有“黑社会犯罪“的罪名,只有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普通人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没啥区别,但是对于专业法律人士来说,两者应当是严格区分的。通常所写的一般是“涉黑案件”而不是“黑社会案件”。我国大陆地区是不存在黑社会,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处提及“黑社会”可能也是为了“震慑”“交警同志”,“办理黑社会案件”那是公安和检察院的工作,该律师应该是受到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某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三行,“人数众多”表意不清,个人推测真实意思应当是涉案人员众多导致来海口中院的人太多,没车位停了。不然你一个车过来,怎么就人数众多了?
第四行,槽点最多的就是在这了。先说小问题,“贴罚单”是一种通俗的口语表达,实际上指的是交警依职权进行行政处罚。还是那句话,普通人这么写没问题,你一个律师这么写,很没水平。后面的“否则”就离谱,怕是律师函写习惯了。即便要放狠话也写的不对,“追究其交警领导及办事人员的责任”,第一行已经写了,这个知会书是给“交警同志”的,那么这里的“其”指代的是谁?真要写得写成“追究你及你上级领导的责任“,当然这么写就更有喜剧效果了。“追究”一般是有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通常非执法、司法机关,只会用于侵权、违约的情况。追究交警依法执法的责任,强行理解,那就是配合执法,交罚款。
这么一份漏洞百出,语言混乱的文书都能盖上公章了,可见这家律所管理有多混乱。为啥这么混乱呢?稍微查证了一下:
这家律所是20年6月才成立的新律所,执业律师只有三名,刚刚符合法定要求。一位95年开始执业的老律师,已经年过六旬,推测是挂名的,那么这家律所实际上只有两位执业律师。这种规模的律所,基本不存在管理,律所负责人公章随身带都有可能,想要什么文书,打印机一打敲个章便是了,才会有这么荒唐的事情发生。
这种情况并不能反应律师行业的真实状况,正常大型律所,公章管理十分严格,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都需要上传系统审核,非通用文件需要律所对应层级的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各位知友有法律需求时也请擦亮眼睛,希望不会遇上"所托非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