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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于欢,我已经回家6天了,目前还在适应回家的生活,这几天,基本是和家人在一起,这种感觉真的太怀念了。

之前我也和媒体说,谁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件事情对我、我的家人以及被害者的家人都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同时,这件事情也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如果不是碰到殷律师等好心人,为我的案子奔波,我的大半人生都将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

我时常在想,如果没发生这件事情,会是怎样?或许我会和我的同学朋友一样,找一份稳定的工作、然后结婚生子,我的许多同学都结婚了,有些人也订婚了,而我,这些人生的步骤都需要从现在开始。

如果一切可以重来,所有人都不希望这件事情发生。好在这一切都结束了,我已经回到了家,现在我能做的,就是好好经营自己的生活,照顾好家人。最后,非常感谢大家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祝福大家一切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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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法律与人情,或者说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必须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一些社会公众不能接受的判决往往不是因为法官徇私枉法裁判,恰恰是因为法官过于“忠于”法律条文导致的。因为法律作为成文的规则,必然有其僵硬性,滞后性等缺陷,一部分法官在进行裁判时,过分的依赖其作为法律人的理性,僵直地适用法律,而忽略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朴素价值观,由此就会造成一些让社会公众感到费解甚至是愤怒的判决。当然,作为法官必须要忠于法律,但你不能够忽视法律的作用是实现公平公正。对于这个问题,今年最高检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就提出,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审判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这就充分说明国家要积极重视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然,我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并不是要抹黑法官群体,我相信绝大部分法官都是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少部分法官,其业务能力真的亟待提高。我记得以前我参加一个县法院的庭审,那个法官对于一些法律规定甚至要去咨询我方律师…对于一些案件事实问题,律师不知道的甚至还要听我的发言,我可是旁听人员,这种严重违反程序的做法就说明其业务素质和能力太过低下,让我丝毫感觉不到司法审判的严肃性,程序不正当如何得到公正的判决,我相信这种情况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一定还会存在,但不管地方大不大,经济发不发达,法官的权力是一样的,你的判决会很可能对一个人的,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我认为必须要提高我们法官的素质,不仅仅是业务能力,更需要德才兼备,敢于去维护司法公正,而不是因为怕承担责任就僵硬地适用法律裁判。

不过话说回来,没有体验就没有发言权,我不是法官,我对他们的一些做法的评价必然不能完全客观,但我始终认为不管我们扮演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不能丧失我们作为一个人内心最朴素和真实的情感。

问题中提到的于欢案我也不是特别了解,我记得好像一审判了无期,后来上诉二审改判5年吧,我想这就是法官充分考虑了该案的社会效果,站在了当事人的角度去判别是非。其实最简单的来说,有人在那种情况下那样侮辱你的母亲,换做你你难道能忍吗,你总不能要求他在那种情况下还去考虑防卫过当的问题,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不要把当事人当作是圣人看待。

写的乱七八糟的,好久没写行文逻辑这么差的文章了,可能是有点激动了,凑合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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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刺死辱母者一案,当事人于欢被判有期徒刑5年,现在因为其表现好又被提前释放。

本案也就可以圆满地画上了一个句号了,但是事后我们客观地分析,因为该案轰动一时,受到广大人们的关注。所以该案的发生、判决、执行,到如今的提前释放,都是一个热点。

这也体现了广大网友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关注,对以后假如自己碰到类似问题的处置方法的反应。


于欢这个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它体现了情与法的融合,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碰撞。

对于全案,我们不妨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一、于欢的母亲是有一定过错的

这个案件其实是由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行为引起的:

1、苏银霞开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其征信有问题。于欢母亲的行为,是不符合正常的经营规范的,这本身就是不对的。

2、苏银霞明知道是高利贷却借款,有人向她逼着要高利贷,但是并没有人逼迫着她借高利贷。

明知是火坑却要往下跳,其本身也是有一定过错的。这也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并不一定全怪放高利贷者。

3、苏银霞借款不还,这也是不对的。虽然高利贷不合法,但是这也是引起纠纷的起因。

所以,我们客观地说,对于引起这件事情的发生,苏银霞本身是有一定过错的。虽然这种过错与正当防卫案件本身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她至少给自己、给自己的儿子留下了不利的隐患。

如果没有苏银霞的借高利贷,也不会出现高利贷者上门讨债的现象,更不会出现以后于欢刺死人的现象了。


二、高利贷者实在可恶

高利贷者就是以放高利贷为业,据说于欢的母亲借款利息高达10%,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毛的利息。

高利贷的本金一年就可能会翻倍,这样的巨额利润也只有高利贷才能够实现。很多实业、很多实体、很多生意人,大多被高利贷压垮了。说句实在话,有时候他们挣‘钱还不够还利息的呢。

这还不算,作为放高利贷者,一般都是与暴力催收相联系的,他们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追要欠款、借款,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暴力催收。

就像本案中的被害人一伙人,到借款人家中侮辱、殴打、取闹,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行为极其恶劣,不制裁他们也不行。

因此,高利贷者历来是打击的对象。


三、于欢的行为的确属于正当防卫

2016年4月14日,因无法偿还高利贷,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

在此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于欢,有权利进行自救,有权力实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也是不得已而发生的事情。

如果于欢不实施正当防卫,其所受到的不法侵害就会去继续,并不知道何时结束?结局如何?

虽然于欢实施的是正当防卫,但是根据《刑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当时造成4人受伤其一人死亡的后果,虽然防卫是防卫,但是这种防卫显然是有点过重了。如果造成4人受伤、无人死亡,或者是一人死亡,其他人都没有受伤的现象,那么说于欢的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尚可以说得过去。

但是造成了4人受伤,其中一人4人死亡的后果,这不能不说确实是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正像于欢在出狱后表示:

当时自己的做法还是有点冲动,毕竟给被害人造成那么大的伤害,也确实难以弥补。

还是有些后悔。我犯法了,触犯了法律。

于欢能基于这样的认识,说明于欢还是非常理性的,并且是很具有人情味的。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明显是没有认定于欢的正当防卫行为,判决当然有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提出上诉,并且上诉不加刑。

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于欢不服,大部分的网民也都不同意。所以,于欢上诉,这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于欢上诉后,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行为系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这一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一个交代,对于于欢来说也是一个心理平衡。

被害人固然有罪,但罪不至死;于欢固然防卫,但确实过当。

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也是“情有可原,法不恕罪”的表现,相信于欢对于该判决结果也是服判的。


四、于欢被减刑提前释放,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事实证明,于欢就是一个好人,其在监狱内也一贯表现良好,只是一时冲动才造成一个防卫过当的后果。

于欢判刑后能够认罪伏法,积极改造。正像减刑裁定书说的那样:

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

我们国家对于犯罪分子是实行教育和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宽严相济。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针对于欢的具体表现,司法机关对于于欢减刑4个多月,这无疑是正确的。


结语

希望于欢能接受教训,放下包袱开动机器,多于被害人的家属沟通,我弥补一下自己的过错,尽快融入现实社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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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传统教育而言,值得!但是,法治社会,还是要做法律许可的自卫,包括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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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为悍卫母亲的尊严,保护自己的母亲人身安全,杀死辱母者,这是任何一个血性男儿都应毫无畏惧、挺身而出的。别说是5年牢,就是贴上性命也应义无反顾。这才真正体现了为人子,报父母养育之恩而万死不辞的传统文化精神!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听到更多的是父母为子女奋不顾身甚至献出生命,如当年泰山揽车事件,汶川地震中母亲护子等等一系列事件。为了保护儿女,我们的父母亲在灾难面前毫不犹豫地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曾经感动了多少人。

这一次,于欢用实际行动阐释了中华孝文化的精神,百善孝为先,孝的内涵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自己父母的人身安全,使他们免遭不法侵害。中国人讲“士可杀,不可辱”,侮辱自己的父母亲,比侮辱我们自己都不能令我们容忍。所以,于欢的行为是一个真正的中国好男儿的行为。

有人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而逞一时之勇,值得吗?我个人以为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阻挡我们去守护父母亲的安全和人格尊严。在法律与亲情之间,我们当然不能无原则的袒护亲情,但我们决不允许有人无视法律、无视亲情去践踏我们的尊严,去危害我们父母亲的人身安全。

于欢用5年的牢狱之灾维护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在法律与人情之间,于欢的选择是正确的。实际上法律也间接地支持了于欢的行为,否则,一条人命也不会仅仅判刑5年,而且能减刑提前出狱。法律无情而人有情,这是天理、法律、人情的和谐统一。

我非常赞同于欢,我想我们每一个儿女为了父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即使粉身碎骨,也应在所不惜,这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好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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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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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法官出来告诉我一下。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保护家人。难道任由他们欺负就不还手吗。一旦还手的话如果不拼命自卫,你认为这自卫有意义吗。这会换来更恶毒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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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中华儿女,哪一个没有听过或者说过,好好吃饭,将来保护妈妈。谁要是欺负我妈妈,我要怎么怎么。。小气候上学那会,每天早上第一件事是跑早操,都会喊 锻炼身体,保家卫国的口号!什么叫保家?有妈才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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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前出狱走的法律程序,中国在不断地进行法制建设,于欢被判刑是法律对他行为是非的最后抉择,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那就应该认罪伏法,减刑是必然要发生的,只要积极劳改,按照法律的规定减刑无可厚非,我的头脑里不因为案子的奇趣和减刑挂钩,一切减刑均走的是法律程序。

第二,为了保护母亲,坐牢五年值不值?这是的非常有问题的问题?保护母亲是必须的,但是,要用合法的手段,之所以判刑五年,那一定是手段出了问题,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手段。这就体现出平时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习大大在不断地推进法治建设,这是历史性的任务,为了就是以后的悲剧不在发生。

第三,法律和人情本的就是一致的,我生活在这复杂的社会里,必然有人情世故的存在,没有人情的社会是冷冰冰的,儒家问题倡导的就是温暖和谐的社会形态,中国的传统就是以人情为基础构建 的社会群体,所以说 活着就是活在人情世故中、不过,社会的正常运行是靠法律的,而不是人情,我们必须遵守法律这个维持社会运行的最底线,否则,就回乱套,人情是无法解决的社会有序运行的事情。从我个人角度来看,是值得的,因为,保护人的道德底线是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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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值得不值得的!敢伤害我母亲,我就让你下地狱!敢伤害我“母亲”,我一样让所有侵略者下地狱!新中国能建立,能在乱世中脱颖而出!就因为有千千万的屠狗辈凭着这份热血才有了今天!!!中国历史上不缺“头脑聪明”投机者(可历史就喜欢和这样的人作对)。没有一个投机者能取得中国这块大地的正统执政地位!这也就中华文明能屹立不倒的最根本要素!!!能提出这样问题就是一个别有用心的人。不管你是歪果仁还是中国人。你的心不正!!!心不正,则人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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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告诉我们 大敌当前要忍辱负重,要懂礼貌讲道理,君子动口不动手,动手就是你的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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