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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当然也会构成强奸罪了!

跟你说一件真实的事吧。那是以前某个农村发生的一件事。

这个农户家有个30几岁的光棍儿子。和一个快60岁的母亲。

儿子娶不到老婆,当妈的心里也急啊!当时,很多农村都从偏远的地方,带来女孩子。与当地的光棍结婚。他们只要出几千元彩礼,就行了。

可是,这家太穷了。连几千元的彩礼,也出不起。眼愁着儿子年龄一年比一年大。自己一年比一年老。还是没娶到儿媳妇。心里急啊!

事情往往凑巧得很。在她心中焦急万分的时候。碰到一个女孩子上门问路。

这个当妈的心中就打起了小九九的。她很热情的叫女孩子进门休息。说等一下叫她儿子带她出去。

那女孩子也不疑有诈。还以为碰到了好心人。就在她家等她叫她儿子回来,帮她带路。

那位老妈急忙找到她的儿子。说是天赐良缘,她儿子活该不是单身的命。

她儿子一听说有女孩子到他家,更是两眼冒绿光。

到了家里。他们发现女孩还在。就把门关了起来。她就叫那女孩子当她儿子的老婆。女孩子当然是百般不愿意。

她劝女孩子说反正女孩子都是一样要嫁人的。嫁给谁不都一样。又说她儿子老实,将来一定会对她好。

这时候,女孩子一心想走。她不想留下来当她儿子的老婆。就想夺门而出。

他们母子俩是拼命阻拦。当妈的还叫儿子生米煮成熟饭。只要事成了,女孩子就会心甘情愿的跟着她的儿子了。

她看到他儿子控制不了女孩子。她就也来帮忙。拼命的把女孩摁倒在地上。把女孩的双手紧紧地抓住。在他妈妈的协助下,罪恶的行为终于得逞了。

后来,这个女孩在一次公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得救了。

她把这对母子都告上了。后来经过法院审理,男的被判了强奸罪5年。女的被判了3年。

女的也不服。她说她作为一个女人,怎么会强奸女人?

法院的理由是她实施了他人强奸行为。相当于协助了他人实行了强奸。也是按强奸罪处理。

我觉得判的还是太轻了。女孩的一生都被她毁了。

不要以为女性就不会构成强奸罪。当你协助别人完成强奸的时候。你的强奸罪,就已经发生了。就等着坐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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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从生理角度来讲,男对女可构成强奸罪,女对男没有这项罪名。为什么呢?大家都心知肚明,男姓不配合女性,一切都是徒劳的。

在某某城市,三个富婆花几万元叫来了一帅哥,折腾了他一夜,最后死了。家属以强奸罪起诉至法院,法院不受理。家属不服,法官是这么答复的,男性强奸女性是通过采取暴力手段,或者言语上的威胁违背女性的意愿,而女性不论是采取暴力手段和威胁,只要男性主观上不愿意,女性均不可能得逞,所以,女性强奸罪名不成立。事后了解,那名帅哥服下了好几次伟哥,才导致的死亡。

西方有些国家有女性强奸罪名,主要是出于保护未成年男性的角度,这项罪名就跟我国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下女性不管同意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论处。

有些人认为过去女性社会地位低,男尊女卑,而现在反过来了,女性的地位高于男性了,所以有点酸溜溜的感觉。其实,我们应该感到高兴才是,女性永远是弱势群体,让她们生活在一个有爱心有包容,而且处处受到呵护的环境里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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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女孩子真是太大胆了。还讨论的热火朝天,真是不敢想象。

女性对什么样的人可以触犯“强奸罪”。

女性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对成年男性应该构不成“强奸”。以女性的身体也无法征服男性。对于成年男性来说,女性只能通过引诱成年男性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构不成“强奸”,只能说是引诱。不过这种目的有可能还带有一定预谋。天上掉馅饼的事最好不要尝试。万一对方以此来要挟,或者告你一个“强奸罪”。那可得不偿失。所以做人还是要洁身自好。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如果女性引诱未成年人或者强制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对于这样的行为,个人认为必须严惩。性质恶劣的可以定性为“强奸罪”。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遭到“女性暴力”。

最近几年,未成年遭到女性暴力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样的事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对未成年人来说,非常有必要进行教育。

  1. 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学会保护自己。
  2. 遇到被引诱,被强迫事件。一定要及时告诉监护人,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3. 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及时咨询心里医生。防止孩子产生心里阴影。
  4. 杜绝孩子浏览不健康的网站。

女性构成“强奸罪”不是不可能,而是很有可能。所以一定要教育好未成人,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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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强奸男性,原本就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只有在我们国家才是大惊小怪的事情。有些国家的女子在特定日子,还可以公开强奸男性,在南太平洋岛国有一个叫卡图马族的部落,在他们最隆重的番薯节这一天,女子们会聚在一起,强奸路过的男性,当然最基本条件是要长的顺眼的。

只要在番薯节当天,有路过的男子,生性放浪的卡图马族女子,就会一拥而上,将误入歧途的男子拿下,然后集体为所欲为,将该男子强奸。这些卡图马族妇女尤其喜欢对外族强壮男子下手,但是这并不违反当地的法律,而且很多男子还“乐于”被凌辱,不过,据参加过这些活动的男子描述,这种感觉并不太好,因为这些妇女,美丑高矮胖瘦都有,但是你都得接受女子们的凌辱。

在北非洲的巴图巴鲁族, 正常情况下是当地男子用牛羊娶自己喜欢的女子。但是如果某个强壮的女子看上了某个英俊的男子,但是男子不同意成为夫妻的话,只要女子有力气,就可以把自己喜欢的男子扛回家强奸,然后就可以成为合法的夫妻,就连当地酋长都要上门道贺,不过这样的男子在女人家可没有什么地位。

在欧美国家,女性强奸男性就很普遍了,尤其是女老师强奸男学生,那可是一级重罪,曾经有一名24岁的美国女老师,因为失恋了心情不好,喝了酒后多次和自己教的高中男学生越轨,结果被这些男孩子家人告上法庭,被判处22年监禁。

女性在我国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但是有个前提条件,并不是女子直接强奸男子获罪,而是女子协助男性强奸女性,成为强奸共犯。而我们国家真正的女子强奸男性,是没有强奸罪一说的,只能按照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进行治安处罚。

2004年的广东珠海,就曾经发生过酒吧大姐大强奸暑假出来打工的17岁男生,据说这名大姐大的老公在澳门开赌场,非常有钱,于是这名大姐大就为所欲为,看上了这名英俊的小男生,下药把男生强奸了,后来男孩家长起诉到法院也没用,因为我国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条法律。

不知道大家觉得,我们究竟该不该设立女性强奸罪?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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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讲两个真实的案例。

2001年云南发生了一起丈母娘强奸女婿的案件。女婿王某被他的丈母娘性侵多次后,无奈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丈母娘的暴行。结果很意外,无法可依,没有哪条规定要处罚。

还有一件是2013年发生在成都市九眼桥附近的事。一名女子将路过的男子按倒在地,直接脱掉他的衣服坐了上去……。该男子在反抗无效的情况下最终无奈屈原。事后,女子脸红红直接提起裤子横穿马路逃走了。

翻遍当时的刑法,根本没有一条关于妇女强奸男性的说法。找不到依据对以上女子的惩罚。

社会法制一直在完善、改进,在2015年新颁发的刑法修正案中,有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面才包括了男性。

而强奸罪的客体仍然是妇女。所以女性强奸男性仍然构不成强奸罪。只能说是强制猥亵罪。

关于女性协从男性强奸女性的事却有很多。以前有一个地主家,家里只有一个儿子,儿子虽然长得人高马大,但却是个傻子。在十八岁那年,地主的家人从外面买了个姑娘回来做儿媳妇。而当姑娘知道那个人是傻的时候,死活不愿意同房。

傻儿子的母亲想了个办法,决定用生米煮成熟饭的办法,把儿子与姑娘关在一个小屋里,手把手教儿子强迫了姑娘。

这如果没有儿子母亲的强迫,傻儿子是不会干出这种事的。换句话说,这位母亲构成了强奸罪。但现实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真要追究罪名,只能从别的罪名起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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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一位35岁的女子,侵害一位神志不清的青年,这件事情在我们村里曾经轰动一时。这位女子原来她是有丈夫的,后来因为她经常去城里游玩,并且还经常夜不归宿,因此导致她丈夫对她很不满,于是就跟她离婚了。

她离婚之后就整天无所事事,特别喜欢喝酒来麻醉自己,后来她父母担心她日后没有经济来源会过苦日子,就在村里开了一家小商店让她每天负责看店。但是她看店,也没有忘记喝酒自娱自乐。

因为她为人很热情大方,只要是村里人来到她的小店,不论是买东西还是闲聊,只要是遇到她自己喝酒时,她都会礼貌的招呼大家跟她一起吃喝。因为如此,她的商店成为了我们村里人聚集最密的地方。

有一天晚上,村里人也像往常一样,在她的商店里看电视闲聊。到了凌晨1点钟的时候大家都回家去了,唯独还有一位精神失常的青年还在她商店的沙发上睡觉,于是她就叫那位精神失常的青年醒来陪同她饮酒。

后来她把商店的大门关上,留那位精神失常的青年在她商店里陪她过了一夜,并且侵害了他。而那位青年是精神失常,平时白天他在村里怎么玩他的父母都不担心,但是他夜不归宿,他父母担心他便连夜逛着村子找他。

那天晚上,他父母在村里寻找了很久都没有见到他,回到家之后就睡不着,于是就坐在家里的客厅等天亮,再出门寻找。没想到第二天他自己回来了,而且还笑眯眯的,他妈妈当时就气哭了,问他昨天晚上在什么地方过夜。

他把在商店里跟那位女子过夜的事情,一五一十的告诉了他妈妈。他妈妈听后很生气,她觉得是那位开商店的女子,因为她儿子是精神失常而有意欺负他,于是她就带着儿子到商店里跟那位女子争论。

由于他们争论的声音太大,因此引来了许多村民前来围观,当时那位开商店的女子说,是那位精神失常的青年侵害了她。可是大家都是一个村的,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那位青年精神失常大家都是知道的,说是精神失常的青年侵害她,没有任何人相信。

但是她就一口咬定了是精神失常的青年侵害她,而那位青年的母亲,要求开商店的女子调出商店的监控录像给她观看,但是那位开商店的女子又不敢把监控录像给那位青年的母亲观看,后来争执了很久都争执不下。

那位青年的母亲想报警,但是被那位青年的父亲给拦住了,并且对她说:我们都是一个村子的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你这样闹以后她还怎么见人,我们的儿子算是有福气了,你跟我一起回家等着吧。

到了晚上,那位开商店的父母,带着她来到了那位青年的家,向他道歉。但是青年的父亲很聪明,他要求女方对他的儿子负责任,可是女方只同意悄悄的道歉,不同意公开道歉并且对男方负责。

于是第二天,男方的父亲到城里请来了一位律师,并且把情况向律师陈述清楚,律师听完他讲述过程之后,当着双方的面说: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所以这种情况不构成强奸罪,但是有可能会涉嫌侮辱猥亵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女方的父母听律师说完之后,对男方的父母说:我们先回家商量一个晚上,至于怎么解决明天在答复。第二天女方的父母告诉男方的父母,说他们愿意对这件事情负责,可以考虑让他们成亲。

女方父母刚说到可以考虑让他们成亲,男方的父母脸上就露出了笑容,因为这个结果正是他们想要的。如今他们已经结婚了九年了,孩子都已经6岁了,那位青年虽然精神失常,但是他儿子却是正常的。

我分析女方的父母之所以同意他们结婚,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女儿跟丈夫离婚以后经常酗酒,所以他们想给女儿在找一个对象,其次是因为男方精神虽然失常,但是他至少还会干活,而且很听话,同时可以私了解决侵害男方的这件事情。

最后我想说:强奸罪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的,所以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倘若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女性可能会构成侮辱猥亵或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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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曾经在成都九眼桥有人看到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

十多分钟后,女子强暴完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沿着九眼桥横穿马路离开……虽然事情不知真假和原因,但相信世间之事无风不起浪。

那么女性对于男人做出了这种事情应该不应该算强奸罪呢?很多人一定觉得应该是算,但是结果很遗憾。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女性不会构成这个罪名,因为这个客体指的是女性,保护的也是女性的权利。是指利用强行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与妇女发生零距离接触,或者主观故意与未满十四周岁女孩发生这种关系,

本质来说我们的法律是对于人们错误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对于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

见于女性是弱势群体所以才有了这个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平以及更好发展的。但是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我们的法律也会越来越健全。

我认为男人和女人之间发生这种接触更多是在道德角度来界定。从某种意义来讲这本是人作为动物的一种本能和原始的需求。

就本质来说不是谁对谁错,但是就因为我们人类是有智慧有思想的,这样的行为会给受害者带来精神和身体上不可估量的损失。

目前来说肯定女性是没有这个罪名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见识不断改变,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有些女性也越来越开放,有些不遵守规则也开始做出让人无法理解的事情。

前段时间一个男的参加牌局被三个女性玩弄导致死亡的事件被吵的沸沸扬扬。

也因此应该引起大家的反思,其实男人有时候也需要保护,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而言显然有些时候对于男性也应该有同样的效力。

毕竟现在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多,如果一个未成年人是男的过早接触这些东西同样会他的身心造成不好的影响。

所以我个人觉得将来也应该有这样的保护方法。

毕竟法律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的,无论是谁侵犯别人的利益都该受到惩罚。不管男的该是女的。


结语:目前来说女性是没有强奸这个罪名的,但是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我们认知的不断改变我们相关方面的规定也会越来越健全。只要是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我都应该支持。没有人能够凌驾包括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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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的说,自己被一个女生给强占了?这么大的“新闻“周围的男同胞会取笑他,“快跟我说说具体细节,我也要去成为受害者”,“天啊,好幸福,这样的强奸犯,给我来一万个!”,“我怎么就遇不到这样的好事?”或者酸溜溜的说,“这女的一定是非常丑,丑到了宇宙尽头!”

调侃之外的言外之意,女性怎么可能构成强奸罪呢?在大众的普遍认知里,在这类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大多都是女性或者那些未成年女孩。你一个大男人被X了,这是好事,是幸运,是众多单身狗眼里,梦寐以求的事。

一般而言女性不会直接构成强奸罪,但是女性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也属于强奸罪

为什么说女性不会直接构成强奸罪?

我国现有刑法对于强奸罪是这样定义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说明强奸罪行为的对象是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依法作为依据,女性强奸男性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女性的自主决定权,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所以,在我国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如果一个女人要侵犯一个男人,只要不伤及身体,不长时间禁制其人身自由,男人根本没有办法以强奸罪起诉!

但是并不是说,女性不构成强奸罪,男性受害者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女性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

其实这样的事件,常有发生。只不过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大家的观念没有改变,很多男性受害者,似乎不愿意寻求法律的保护,也不愿意提起,认为很羞耻!

在美国似乎是人文思想要进步得多?这样的事件就经常发生,也让我们吃瓜群众津津乐道。

2014年9月,美国西雅图,一名体重108公斤的女子潜入一名男子卧室,使用暴力将这位“睡眠中的受害者”强奸了。随后警方逮捕了26岁的嫌疑人Ghantae Gilman,受害人表示,“他与女嫌疑人并不认识,自己在家中熟睡,突然发现女犯罪嫌疑人骑在自己身上,双臂被死死的按住,然后被强奸了。”该女嫌疑犯被指控“二级强奸罪”

在美国,近几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几起女老师和男学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件就太多了。为何都是女老师朝自己的学生下手,作为天朝人,百思不得其解?

只是被曝光的就这么多,还有很多没有揭发出来的呢?还有各种奇葩的,比如发生在美国芝加哥,一名男子走在公路边,一辆轿车驶来,好心的女司机提出捎他一程。结果上车后,被女司机用枪威胁,逼迫他与后排的一名年轻女子发生关系。真的是“天降横福”啊!

而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横福”发生!

这事发生在几年前的河北,一名16岁的少年被三个女性“强奸”导致失去了性能力!

不满16岁的少年有一天接到一女性朋友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其他两个女性,三个女人均为30多岁的女人。可谓是“羊入虎口”啊!

结果是少年喝下了三女人事先准备好的药,待药效发作,三女轮流作业长达两个小时。导致少年突然休克,后经医院抢救,但是由此丧失了作为男人的能力。

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是刑法修正后的一个罪名,对象将不再有性别的限制。其中提及的”他人“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此案件中的三个妇女利用药品,聚众强奸的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女性在什么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变成强奸罪呢?

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以成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例如:案例一,著名的黑龙江省”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2013年7月,怀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谭某(女)以身体不适为借口骗桦南医院实习生胡某(女)送其回家,并喝下了掺有迷药的酸奶,谭某的丈夫白某乘机将昏迷的胡某强奸,事后更是灭绝人性的,夫妻联手将胡某杀害。

案例二,杨某在网上邀约认识的小兰见面,安排陈某(女)作为朋友接待小兰。陈某明知道杨某诱骗小兰的目的就是欲与其发生关系,仍然按照杨某的安排将小兰接到家中劝小兰喝酒。待小兰喝醉后,杨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期间小兰曾向陈某求救,但是陈某置之不理。

以上案例中,女性都被认定是共犯。都在实施犯罪中起到了诱骗,帮助的作用。都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名!

所以,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构成强奸罪。

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了。男人变得弱弱温柔,女人变得强悍,我们还以传统的观念来看待这类的事情显然已经过时了。

女性和男性一样,女性也有可能采取性侵男性的这种极端行为。而且随着科技,医学的发展,女性对男性实施侵犯有了更多的可能,比如诱骗,下药等等非暴力手段,同样也可以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谁叫有的男人天上就弱鸡呢?

所有为了保护一些”弱势的男性群体“,提出把”违背妇女意志“改成”违背他人意志“!淡化性别的意识,当男人这方面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就有依法获得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这也是公平的必然要求。

把女性也列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是警告那些”强悍的女性“,男人不愿意,也是可以告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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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曾报道过一则类似的新闻。成都一女子闹市强奸过路男子。有人在九眼桥看到一位女子强奸一位过路男子,该女子脱掉裤子后坐在男子身上,该男子起初反抗,但最终还是屈服 了,持续2分钟后该女子提上裤子离开。

对于该女子的行为,有报道称女子是受到“酷爱费洛蒙”香水催情才导致行为失控。有法律专家称法律上对于女奸男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也就说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因此,在我国大陆,女性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013年,香港女性性犯罪人数9人,其中2人因强奸罪被捕。”“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2012年曾发表《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谘询文件,将强奸罪改为无分性别。”

因此,在中国香港,女性会构成强奸罪。

因此,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因为按照人类正常思维和道德伦理来讲,男性强奸女性是正常的。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制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男人也成为了强制猥亵罪的受害客体,所以女人强奸男人会按强制猥亵罪处罚。

另外,女性可以作为帮手,例如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以成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例如,原配教唆第三人强奸小三,原配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妻子帮助丈夫强奸自己的同事,妻子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再者说,从另一个角度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强奸罪与抢劫罪一样,是复合行为犯,实行行为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分别是强制行为,如拘禁、捆绑、和奸淫行为。即使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只要有强制行为,也同样属于实行行为,妇女是不能实施奸淫行为,但完全可以实施强制行为。

如在雇佣第三人去强奸小三的过程中,原配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体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实行行为。在上述情形中,原配应该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

当然,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而狭义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

对于强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但是在韩国,一名40岁的女子日前以涉嫌强奸丈夫的罪名被逮捕,这是韩国首例被认定的“夫妇强奸罪”。韩国检方表示,该女子5月份曾在首尔一家旅馆监禁其丈夫,并将她的丈夫手脚捆绑强迫发生性关系。据悉,这对夫妇婚后10多年都在国外生活,后来妻子由于盗窃遭到刑事处罚,从此夫妻关系开始疏远。

韩国高等法院自5月开始认定夫妇之间的强奸罪行。女性被逮捕是此类罪行的首例。

总结:

1、在中国大陆,女性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琐罪或强奸罪共犯。

2、在中国香港,女性构成强奸罪。

3、在国外如韩国,女性也构成强奸罪。

最后,在大陆如果男性想要获得保护,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来立法,所以广大男性应该保护好自己。

10

我们村以前有一个活性碳厂,有好几个妇女在那里上班,也有男人在那里上班。其中有一个男人王二,平时油嘴滑舌,爱和妇女打诨。有一天,王二喝了点小酒,去上班的时候,话又多了。

王二在那群妇女面前吹牛皮,说自己多厉害,说那些妇女没用。见那些女人不搭理自己,王二感觉无趣,又继续嘲笑那些女人没用。终于那群妇女发飙了,说,我们就不信,几个人会弄不倒你。

于是四五个妇女抓手的抓手,按脚的按脚,把王二掀翻在地,把他的大裤头也扯了下来,直接来了个大曝光。因为是夏天,本来就穿的少,所以三下五除二就把王二剥得精光。

这下子,王二再也不敢嘴硬了,一个劲的求爷爷告奶奶,又是认错又是赔笑脸,那几个妇女还不撒手,这时候,王二的媳妇过来了,本来是叫王二回去吃饭的,看到这一幕,当场就和几个妇女撕架了。

妇女们也不示弱,因为王二有错在先。王二的媳妇吵不赢,又把怒火对准了王二。这件事也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笑谈。

从这件事不难看出,如果是几个大男人把一个女人的裤子扯下来,那后果就严重了,但是法律还是偏向女性的,所以那几个女人啥事也没有。

就说前些年,某地几个富婆玩死一个小伙子的事,那几个富婆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啊,就赔点钱而已。用法官的话说,男人可以用暴力手段强奸女性,女性无法用暴力手段强迫男人,因为只要男人不愿意,是不可能完成的。

其实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由此看来,强奸罪在我国来说,还是保护女性为主的。我们只看到男性犯强奸罪被判刑的,没有看到女性犯强奸罪被判刑的。所以,要想判一个女性的强奸罪名,确实是比较难的,特别在我国来讲,国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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