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的说,自己被一个女生给强占了?这么大的“新闻“周围的男同胞会取笑他,“快跟我说说具体细节,我也要去成为受害者”,“天啊,好幸福,这样的强奸犯,给我来一万个!”,“我怎么就遇不到这样的好事?”或者酸溜溜的说,“这女的一定是非常丑,丑到了宇宙尽头!”
调侃之外的言外之意,女性怎么可能构成强奸罪呢?在大众的普遍认知里,在这类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大多都是女性或者那些未成年女孩。你一个大男人被X了,这是好事,是幸运,是众多单身狗眼里,梦寐以求的事。
一般而言女性不会直接构成强奸罪,但是女性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也属于强奸罪
为什么说女性不会直接构成强奸罪?
我国现有刑法对于强奸罪是这样定义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说明强奸罪行为的对象是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依法作为依据,女性强奸男性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女性的自主决定权,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所以,在我国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如果一个女人要侵犯一个男人,只要不伤及身体,不长时间禁制其人身自由,男人根本没有办法以强奸罪起诉!
但是并不是说,女性不构成强奸罪,男性受害者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女性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
其实这样的事件,常有发生。只不过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大家的观念没有改变,很多男性受害者,似乎不愿意寻求法律的保护,也不愿意提起,认为很羞耻!
在美国似乎是人文思想要进步得多?这样的事件就经常发生,也让我们吃瓜群众津津乐道。
2014年9月,美国西雅图,一名体重108公斤的女子潜入一名男子卧室,使用暴力将这位“睡眠中的受害者”强奸了。随后警方逮捕了26岁的嫌疑人Ghantae Gilman,受害人表示,“他与女嫌疑人并不认识,自己在家中熟睡,突然发现女犯罪嫌疑人骑在自己身上,双臂被死死的按住,然后被强奸了。”该女嫌疑犯被指控“二级强奸罪”
在美国,近几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几起女老师和男学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件就太多了。为何都是女老师朝自己的学生下手,作为天朝人,百思不得其解?
只是被曝光的就这么多,还有很多没有揭发出来的呢?还有各种奇葩的,比如发生在美国芝加哥,一名男子走在公路边,一辆轿车驶来,好心的女司机提出捎他一程。结果上车后,被女司机用枪威胁,逼迫他与后排的一名年轻女子发生关系。真的是“天降横福”啊!
而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横福”发生!
这事发生在几年前的河北,一名16岁的少年被三个女性“强奸”导致失去了性能力!
不满16岁的少年有一天接到一女性朋友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其他两个女性,三个女人均为30多岁的女人。可谓是“羊入虎口”啊!
结果是少年喝下了三女人事先准备好的药,待药效发作,三女轮流作业长达两个小时。导致少年突然休克,后经医院抢救,但是由此丧失了作为男人的能力。
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是刑法修正后的一个罪名,对象将不再有性别的限制。其中提及的”他人“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此案件中的三个妇女利用药品,聚众强奸的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女性在什么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变成强奸罪呢?
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以成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例如:案例一,著名的黑龙江省”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2013年7月,怀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谭某(女)以身体不适为借口骗桦南医院实习生胡某(女)送其回家,并喝下了掺有迷药的酸奶,谭某的丈夫白某乘机将昏迷的胡某强奸,事后更是灭绝人性的,夫妻联手将胡某杀害。
案例二,杨某在网上邀约认识的小兰见面,安排陈某(女)作为朋友接待小兰。陈某明知道杨某诱骗小兰的目的就是欲与其发生关系,仍然按照杨某的安排将小兰接到家中劝小兰喝酒。待小兰喝醉后,杨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期间小兰曾向陈某求救,但是陈某置之不理。
以上案例中,女性都被认定是共犯。都在实施犯罪中起到了诱骗,帮助的作用。都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名!
所以,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构成强奸罪。
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了。男人变得弱弱温柔,女人变得强悍,我们还以传统的观念来看待这类的事情显然已经过时了。
女性和男性一样,女性也有可能采取性侵男性的这种极端行为。而且随着科技,医学的发展,女性对男性实施侵犯有了更多的可能,比如诱骗,下药等等非暴力手段,同样也可以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谁叫有的男人天上就弱鸡呢?
所有为了保护一些”弱势的男性群体“,提出把”违背妇女意志“改成”违背他人意志“!淡化性别的意识,当男人这方面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就有依法获得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这也是公平的必然要求。
把女性也列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是警告那些”强悍的女性“,男人不愿意,也是可以告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