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地通知》,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短短的几句话,他的内涵信息却是巨大的,其中涉及的利益、金钱、税费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更是会掀起一份惊涛骇浪。这又是多少会计和老板绞尽脑汁地在思考如何更好的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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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老白根据网友的咨询而整理下的常问疑问,大家可以参考下,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在下方给老白留言
问:那“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实际操作又如何执行呢?
老白:此句是指购进时点的确认,在2018-2020年之间,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问:文件中的一次性扣除时点该如何理解呢?
老白:此处的扣除时点同我们财务上当月增加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有点类似,是指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切记是次月所属年度。
例: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而非在2018年扣除。
问:那会计处理时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呢?
老白: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计处理仍遵照会计准则要求,税务处理遵照税收政策一次性计入费用,允许存在税会差异,不强制要求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完全一致。
问:在实际业务中企业满足文件中一次性扣除所有条件,是不是必须按此政策执行?
老白: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可以放弃此政策。但同一固定资产,若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例:某企业2018年期间,购进一固定资产400万元,未选择一次性扣除,2019年不得再选择一次性扣除;2019年又购进一项固定资产300万元,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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