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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购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文件主要内容:企业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

这个政策是一种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可以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发展壮大充分享受税收红利。

问题焦点:2018年12月底之前购入可以吗?我们要知道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当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入折旧。如果是12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当从2019年1月开始计算折旧,一次性扣除也是在2019年。所以,2018年1月至11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元,才可以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税务筹划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不要一不小心两头空。11月份没有几天了,想要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抓紧时间了。另外,我们要注意税法和会计上的差异,一次性扣除只能在年度汇算时,季度申报还是应当按照实际利润申报缴税。我们只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

文:税里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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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次性新购入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一次性扣除,其政策依据是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企业一次性购入价值低于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项政策只是一项递延政策,免除的不是税款,但影响企业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减少,减轻了企业当期现金流的压力。



从税收筹划和会计处理的角度,企业应做如下考虑:

1、政策执行期间。

按照财税2018【54】号规定,该项政策的执行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含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拟在2018年享受该项政策,则需要在2018年11月份之前新购入设备和器具等。

2、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按照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新采购的设备是研发设备和器具在执行一次性扣除的同时,直接对一次性扣除额进行加计扣除(50%或7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新购置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并通过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计提折旧。

如果企业按照财税2018【54】号规定,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必定会产生“税会差异”,则需要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在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企业对该项业务的处理,应分别遵循,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二者不能相互混淆。



总之,按照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一次性新购入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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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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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54号)。根据文件规定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可税前一次性扣除。

当然,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可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选择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逐年扣除。

根据提问者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时间限制,固定资产必须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入的方可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

2:价值限制,必须是单位价值为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3:节税方面,一次性扣除只是减轻了企业扣除当年的税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要逐年分摊的。

根据以上三点,企业当根据自身状况、需求进行合理的选择,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以上只是个人见解,如有不妥,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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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500万了。替国家好好想想吧。安心走流程别歪门邪道。能退国家给你退,不能退你好听叫避税,不好听交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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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地通知》,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短短的几句话,他的内涵信息却是巨大的,其中涉及的利益、金钱、税费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更是会掀起一份惊涛骇浪。这又是多少会计和老板绞尽脑汁地在思考如何更好的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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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老白根据网友的咨询而整理下的常问疑问,大家可以参考下,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在下方给老白留言

问:那“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实际操作又如何执行呢?

老白:此句是指购进时点的确认,在2018-2020年之间,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问:文件中的一次性扣除时点该如何理解呢?

老白:此处的扣除时点同我们财务上当月增加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有点类似,是指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切记是次月所属年度。

例: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而非在2018年扣除。


问:那会计处理时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呢?

老白: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计处理仍遵照会计准则要求,税务处理遵照税收政策一次性计入费用,允许存在税会差异,不强制要求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完全一致。


问:在实际业务中企业满足文件中一次性扣除所有条件,是不是必须按此政策执行?

老白: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可以放弃此政策。但同一固定资产,若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例:某企业2018年期间,购进一固定资产400万元,未选择一次性扣除,2019年不得再选择一次性扣除;2019年又购进一项固定资产300万元,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

以上就是老白的分享,感谢大家的阅读,如果你有不同的意见,欢迎留言和老白一起讨论,关注老白,每天和你分享一点财税知识,学会财税,生活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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