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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经营公司欠下债务无力偿还,四川一女子被判共同担债3024万元,是否合理?

2020-11-18 11:31阅读(59)

前夫经营公司欠下债务无力偿还,四川一女子被判共同担债3024万元,是否合理?:前夫经营公司欠下债务,因无力还款,债主黄某某将冷某某及妻子吴女士等人起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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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经营公司欠下债务,因无力还款,债主黄某某将冷某某及妻子吴女士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3024万元。2017年10月,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女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和丈夫冷某某等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其实这个是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要特别注意这个裁判时间,这是2017年10月份的判决。那时候民间借贷的裁判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来处理。内容是“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那时候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我们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律要求配偶承担还款责任。这个司法解释条文不管债务产生原因,不管借款用途等等,笼统的责任承担显然不合理。该条文一直也被大家所诟病。我们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2018年1月17日才实施。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我们以往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思路和结果。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了一个“共债共签”的原则。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也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所述的情况,为了维护光广大妇女权益。这也算是我们妇女维权的一个结果。

虽然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这个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我们法律有一个原则,那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之前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那还是按原来的处理。所以我们法院在针对以新的司法解释为由申请再审是极其的慎重,只有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会再审改判,否则原则上不会以此为由再审并改判。毕竟,一旦这个改判,那以往所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得全部推倒。

吴女士已经申请过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吴女士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攀枝花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吴女士提出的监督申请决定。维权向来很难,吴女士也表示不会放弃,仍然会继续申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