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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二战结束以后,盟军在德国和日本分别设立军事法庭来对战犯进行审判,即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如今我们回过头去看审判结果,会发现日本的高级军官(比如东条英机、广田弘毅、松井石根、梅津美治郎等)大都被判为甲级战犯,他们或被施以绞刑,或被终身监禁。与之对比,德国的高级军官就要幸运多了,他们没有受到如此严厉的判决,比如我们熟悉的陆军大将古德里安,最终竟被释放。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是因为德国军队作恶比日本人少吗?当然不是。德国对犹太人进行种族屠杀,造的孽一点都不比日本少。问题在于甲级战犯(或称A级战犯)的定义。按照《纽伦堡宪章》和《东京宪章》,只有触犯“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军官才能被划为甲级战犯。简单说,“破坏和平罪”针对的是策划和发动战争的人;而“反人道罪”针对的是谋议和下令进行种族屠杀或细菌战等反人道行为的人。二战时期,日本只有一套军事系统,那就是日本的军部,谋议、发动、参与战争和发动屠杀、细菌战,虐待俘虏等都是军部干的,所以审判的时候法庭比较好追究责任——只要控制住与军部相干的军官和政客就不会漏掉甲级战犯。与日本不同,德国有两套军事系统——党卫军和国防军。党卫军,顾名思义,就是纳粹党的卫军,军官大都是纳粹党员,直接效忠于希特勒,战争的谋划和发动以及对犹太人的种族屠杀都是党卫军干的,所以纽伦堡法庭称党卫军为“犯罪组织”,党卫军的高级将领也都被划为A级战犯,比如戈林等。国防军则听命于政府,军官未必是纳粹党员,审判时期,他们被认为只负责打仗,而不参与谋议,所以法庭没有宣布国防军指挥部和参谋部有罪,其军官(比如古德里安)也就没有被判刑。因为国防军的很多高级军官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所以我们也就有了德国高级军官鲜被审判的印象了。焦经川:《追诉“二战”德日战犯差异探析》,《河北法学》,2016年第3期。商豫:《二战后盟国对德国战犯的审判——纽伦堡审判》,《文史月刊》,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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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军政体系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军队国家化:军队只效忠于国家,而不是哪个政党。军队听命于政府的命令,而不是听命于某个政党的命令。德国纳粹党通过合法的选举赢得执政权,德国军队(国防军)就听命于纳粹党,如果德国共产党通过大选赢得执政权,那么德国国防军就执行德国共产党的命令。

西方世界普遍认为——只有政府才有发动战争的宣战/交战权,军队只是执行命令的工具。除非军队出现大屠杀、细菌战等反人类行为,否则战败国的军队其本身基本上不承担什么罪行,罪行由发起者承担——菜刀只是工具,它本身是没有罪的,用菜刀去杀人者才有罪——一个道理。

纳粹党卫军、盖世太保、希特勒青年团等等军事组织,属于在纳粹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战争,并直接执行犹太人大屠杀、集中营等等行为。纳粹党作为战争的直接发动者,战争、反人类、种族灭绝等等罪行自然是由纳粹党来抗。党卫军、盖世太保等等作为纳粹党的一部分,自然是跑不掉的。这就是为什么国防军可以轻饶,但其它人一个也跑不了的根源。

日本的情况是:军队听命于→军部大本营听命与→天皇。政府就是个打酱油的,连条看门狗都不如,首相不乖马上就刺杀弄死,换个军部看着顺眼认可的上去。日本也没有国防军,它叫“皇军”。在身份认证判别上,等同于党卫军的性质。南京大屠杀、巴丹战俘死亡行军、细菌战……“皇军”一个没少全干了。所以战犯审判的时候,其领导者一个也不能少……麻蛋其实还是少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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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犯“反人道主义罪”和“战争罪”的高级将领都不会被判处重罪。二战德国末代首相卡尔邓尼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德国开始对波兰进行战争行动时虽然已是潜艇部队总司令,但那时他还只是上校军衔,他没有制定战争计划的权力及义务,所以在德国战败投降后,同盟国只是针对他的某些行为给予了相应处罚,被判入狱10年,而没有因为他的职务和权力而给予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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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军有强烈的使命感,他们不是政党工具,而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他们有强烈的荣誉感和正义感,只服从国家命令,跟党卫军有明显不同,党卫军是纳粹的工具,服从纳粹命令,无论是不是违背良心的,国防军是军人,不做违背交战法的事情。是合法交战人员,不残杀不虐待不屠杀无辜,所以,你很难找到他们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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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要从建家园德国,德国已经覆灭了。他们也是历史的见证。主将已经都死了。其实不要笑欢德国人。要向德国人致敬精神无人能比,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就是军人,战死沙场马革裹尸。战死也不投降,至高无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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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是由当时的法律体系决定的。这要从有关战争的国际法说起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法规出台于19世纪末,它就是以英美法律体系为基础的,沿用至今,包括二战后同盟国组织了国际法庭审判轴心国集团的战争罪行,也就是著名的纽伦堡和东京大审判。前者针对纳粹德国,后者对旧日本帝国。既然以英美等国法律体系为主导,那根据西方政治,军事和法律制度,有关的原则就是:一,国家军队服从于国家政治体制,职业军人(包括所有官兵)应该政治中立,不介入政治或意识形态之争。只是奉命行事而已。只要经调查取证和相关程序,个人没有战争犯罪行为,那就不会被追究责任。于是,绝大多数德军高级军官一方面他们没有参与政治和战争决策的权利,只是执行者,另一方面,只要他们恪守军人本分做份内之事,没有犯罪。自然就无罪释放了。二,西方法律以无罪推定为前提,所有事情都是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和证据去证明。而且是双方都可以举证,控辩双方法律关系平等。要确定这些高级军官有战争罪行,需要全面清晰的证据,难度不小。三,西方法律追究战争罪行的目的,不是杀人偿命或简单的报复性举动。受外界环境各种影响比较小。举个例:诺曼底登陆战中的“血腥奥马哈”滩头,德军普通大兵海恩·赛弗罗机枪手,杀伤了过千名美军官兵(网上甚至谣传其杀了2500人)。战败被俘后,经甄别胜利后很快释放回家,没人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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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德国有两套军事系统——党卫军和国防军。党卫军就是纳粹党的卫军,军官大都是纳粹党员,直接效忠于希特勒,战争的谋划和发动以及对犹太人的种族屠杀都是党卫军干的,所以纽伦堡法庭称党卫军为“犯罪组织”,党卫军的高级将领也都被划为A级战犯。国防军则听命于政府,军官未必是纳粹党员,审判时期,他们被认为只负责打仗,所以法庭没有宣布国防军指挥部和参谋部有罪,其军官也就没有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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