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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从劳动仲裁案件立案到结案,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就是劳动仲裁案件说最也要在六十天内审理完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超过审限裁决的。 主要看案件复杂程度,因为劳动仲裁案件是劳动者于用人单位之间因经济利益,劳动保障等发生的纠纷,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造成取证困难,如证明工资收入,工作证明,劳动关系等。
再多说一句,因为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如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必需要经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的裁决,如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