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个体工商户是不需要建账,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直接核定报税就可以了,甚至认为个体工商本来就不具备账务处理能力,因此不建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账,答案是肯定的,只是需要建什么样的账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来看,其主要政策依据是国税总局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里面对建账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按照符合的条件不同,应分别建复式账、简易账或者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等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建账确定标准
1、销售额或营业额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中,判断个体工商户应建账簿类型的主要标准是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
这里提及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指的是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而不是单独哪个月份的金额。
对于新办的个体工商户,还没有历史经营数据,采取的是预估的办法,也就是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2、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标准
个体工商户要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条件,比如是否有专职的财务人员等,综合自身情况,结合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置相应账簿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可设置的账簿种类
与公司企业不同,个体工商户可设置的账簿种类相对较为灵活,主要有:
1、复式账
复式账可以理解为正常公司企业类似的账簿,正常情况下应采用合理的规范账簿格式,有条件的建议使用财务软件,其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要求较为严格,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
复式账下,凭证、原始凭证的处理建议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规范的进行会计核算。因为设置复式账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与公司一样需要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另外需关注的是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 35 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计税办法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做好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情况的核算工作。
(1)报送时限及保存时限要求
与公司制企业一般15天的申报期不同,个体工商户月度财务报表要求在月度终了后的10天内报出,年度报表为年度终了后30天。
账簿、凭证、完税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财税文件资料,也与公司企业一样,有明确保存期限要求,只不过没有像公司制企业一样进行细分,而是统一要求保存10年。
(2)设置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设置复式账:
一是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
二是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40000元以上的。
三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的。
四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五是符合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的。
2、简易账
顾名思义,简易账是相对于复式账而言,可以简单理解为以收支方式就主要的项目设置账簿,具体包括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简易账簿要求都采用订本式。通过简单收支记录来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同样,与复式账设置相一致,也是符合条件之一即需要设置简易账,但相关设置标准要求相对较低:
一是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是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
三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
四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五也是是符合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3、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如果个体工商户达不到上述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标准,自身生产经营条件也受限的,并不是就可以不建账簿,而是应该通过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等方式处理。
具体采用哪一种更为简单的方式,需要所在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三、账簿种类变更问题
按照本规定,在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一旦确定了账簿方式的,是不能再变更的。换个理解的角度,理论上讲,在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结束,新的纳税年度开始时时可以申请变更账簿设立方式的,但在实务操作中,由“规范”向“不规范”的调整往往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