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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被处理,因为非法行医应该属于民法,民法的意思是有人举报才算违法,而且必须要有受害人才算违法。如果都是收益人,为什么要处理呢?设立行医证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骗子通过医疗诈骗,既然人家有真才实学,为什么要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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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个屁!一个有经验的护士长胜过许多所谓的专家。既然没有实质性损害,那就是功大于过,有益而无害何须处理!古语有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难道救命先需要证吗?一派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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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处理,无任何损害,凭啥处理。首先想问提问者这事是否真的,有无证据是非法行医,还是合理护理,助人行善。我一直在公立医院工作,深知护士长很忙没有时间去做医生的工作,如手术等,开处方开药给病人,这也不可能。必须指出打针穿刺输液不属于非法行医。有必要避免医院内耗,不干事者对干正事者说三道四,甚至上纲上线。总之,须有证据说明非法。退一步讲,反观有多少有证的出现损害也没有处理。许多人过去开车闯红灯,没有被发现,没有处理,同理不应处理。如不想让护士长行医,现在告知即可,既往不必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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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有问题:

一,首先应介定这位护士长是被列为医生还是护士系列的职称,确立她的职业资格与执业许可,才是讨论问题的前提与先决条件。

二,同时应了解这位护士长,在原学历的基础上,任职期间是否有考取医生执业证?当地主管机构是否有颁发的执业许可或有聘任单位授于从事医疗行为的"处方权“?

三,了解这位护士长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是在何地何机构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是由那一级主管部门定性她属于"非法“行医之性质?

四,必需明确她是被当地那一级医疗机构聘用(雇用)执业,还是属于个人申请注册门诊开业,其责任都不在她个人,而在聘任与核准单位。

五,如果其本人具备护理系列职称,有执业护士资格,被应聘为家庭护理,康复护理,照顧慢病老人,开展护理咨询,家庭保健类服务工作,而且服务4年既不开处方,又不出医疗责任差错与事故,善良的人应該不会再给她贴上"非法护理“的标签吧!

笔者认为这位护士长挂不上非法行医的"的号“!

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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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很奇怪的问题,让人不解。公立医院护士长怎么能非法行医呢?不可能的事情。但凡能做到护士长这级别的,她不但有从业资格证且有执业证,在公立医院这是必须有的,能做到护士长她本身的业务技术那也相当不错的,否则干不了。在医院行医一点毛病都不犯,怎么敢说非法行医呢?如杲是院外也不犯错,在说护士长那么忙不可能去外面干活,也没必要,求人家去,可能都没时间去的。你这个问题不符常理,叫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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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就可以行医,护士长不是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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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验的护士,再加上肯学习比那些拿证的庸医强多了,

当然我是护士长那怕刚上岗的医生开的再烂的处方,我会一言不发,既然是法制社会就按条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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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人设计出什么都有,嘴巴大,喊声响亮,事实从以前到零零年,一贯靠医术为生,零零后,变天了什么贵,利益集团更倡狂,诈骗百姓病钱,超级演偏价吓人怕,真不是人?而是兽性所欲,悲哀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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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发文确定护士处方权限,该省瞬间成为内地护理行业的改革“先锋”。国外很多级别高的护士是有处方权,我们国家也在努力改革,其实主任护师水平高,特别是有的专科护士并不比普通医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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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护士,长达4年,不是护士长,她能够治好病,没有伤害到患者,实质损害又指的什么?办证的钱?税收?这些应该是实质损害,没有举报的,就不处理,合理收费,继续行医,也可以去办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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