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追偿工作应使用一个“代位追偿”或是“代位求偿”的保险原则,
这个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在法律文本的60至63条均有描述,这里不一 一详细表述。
具体描述如下: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使用该原则的几个必要条件:
1、 首先,事故车辆必须投保了相应保险;
2、 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 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 受损的车主(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由此可见,肇事第三者是否有能力赔偿,不是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肇事车辆负全责且无力赔偿,应该尽快采用“代位追偿”原则,即受损车车主向自己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取得赔偿,并转让权利,保险公司向肇事第三方“代位追偿”。
车辆损失的赔偿工作可按如上方式处理。
但是
代位求偿原则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这里说的是“一般”,如何解决“一般”这个问题呢?如何解决“医药费”赔偿问题?
1、 对于没有在治疗的死者,或者已经结束的伤者,迅速进行司法程序,不调解,等法院判决,出具判决书。用法律文书的方式 将人身伤害赔偿,法院确定为第三者责任赔偿和车人人员责任赔偿。责任赔偿属于财产险类;
2、 由当政府职能部门协调,银保监局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启动“代位追偿”工作;特事特办,共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综上,保险起的是“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日常生活,风险无处不在,有些车主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开车技术好,不会撞别人,保险都没有办理,或没有保全保足。本车没有保险,就无法适用“代位追偿”原则,这么大的损失,肇事第三者没有能力赔偿,事故赔偿工作就无法推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