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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队工人半夜如厕时摔伤身亡,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0-11-11 23:01阅读(60)

包工队工人半夜如厕时摔伤身亡,工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事件】小贾经亲戚介绍来到老周组建的包工队帮忙,工地包吃 P〖直话才旁诠さ氐牧偈彼奚4层405号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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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小贾经亲戚介绍来到老周组建的包工队帮忙,工地包吃住。小贾被安排在工地的临时宿舍4层405号房间,未与老周或者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虽然辛苦,但对于没有过硬技能的小贾来说,还能接受。来工地后的第3天半夜,小贾起夜如厕。因当晚工地电路故障,走廊及厕所均无应急照明设施。抹黑如厕的小贾,不慎从4楼跌落,送医后不治身亡。事发后,老周和建筑公司都说自己没责任。那么,对于小贾的身亡,老周和建筑公司到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对方是否承担责任,先看小贾和老周、建筑公司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分析】

小贾到老周的建筑队帮忙,小贾与老周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老周的建筑队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小贾做为老周建筑队的一员与建筑公司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小贾在半夜休息时,因工地电路故障,在走廊及厕所均无应急照明设施的情况下,抹黑如厕摔伤后身亡。事发的时间无论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均在休息时间内。因此,在此雇佣或者劳动法律关系内对方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休息场所的提供方,明知当晚电路故障,宿舍内无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工地方却未及时设置上述设施,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法律责任

最后,作为当事人的小贾,明知走廊及厕所没有照明设备,却没有携带照明设备如厕,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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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东友律师说的那些话是一个律师所言吗,工人给包工头干活形成了雇拥关系,根据民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工地必须要负法律责任,虽不是在工作中受伤,但工地场所有提供安全的义务,工地负责人应该预见到夜间没有照明设备,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根据民法过错原则,工地存在明显的过错,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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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人都在工地死亡。包工头也好公司也好都有不司推卸责任。作为一个建筑工人在事前亊后都有收到一份人身保险,成包方或公司不要看作一个人生就是奴役死就野鬼。作为一个律师多少也懂得一点法律常识,你不懂就不要随便律上律下,这是人命关天。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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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摔伤应当由聘请工人的包工头或者

施工单位

负责,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此,聘请工人的包工头以及聘请

施工队

施工单位

应该负主要责任,负责

工伤职工

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

辅助器具

费、伤残津贴费等。除了医疗期间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可以通过

工伤鉴定

后按鉴定结果处理,但不是因工伤的话,可能小找律师是否包工头有相关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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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说一个事吧,在莫种意义上来说现在建筑公司是弱势群体了。特别是大的甲方的合作单位。我们工地一个工人在工棚晚上喝了点酒,睡觉睡死了,他本身有一点小病好像是心脏有问题。但不影响做事的,平时吵架比谁声音都大。而且最近没有什么加班,对于工地工人来说不可能过劳。最后他们班组老板赔了15万,我们公司赔了5万。如果是发生在其他公司可能最多人道主义赔偿3万。以后班组招人是不是得组织和体检。其他单位怕是没有这个待遇。最多同事都表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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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鉴定劳务合同,只要在你建筑工地上干活,就已经发生了事实劳务关系,在其工地劳动和休息期间发生了安全事故,公司及分包方都要同时承担劳动者伤亡故事的全部责任,狗屁律师你喝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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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阐明,我不是律师仅凭直觉,我认为第一,伤亡者是受聘而来的应享有合法权益,享受法律保护。其二,尽管是休息时间,但事故的发生是在所在的工地范围之内。其三,伤亡者是从四层楼上摔下的其安全措施很不到位,为何不加围挡,他是摔下的不是跳下的。其四,施工方明知没有照明很不安全,为何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已解决?带来不必要隐患。从这四点看包工头以及包工头的施工方都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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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贾己经经包工头同意进入工地工作,相互之间就有因果关系!人在体息时间堕楼身亡,原因是宿舍楼没有安装安全保障式施,甚至是照明损坏情况下堕楼。从两者情况下包头必须要承担责任。这是每个工地都有的事!我也是个打工者,去年工地死两人,都死在作息时间,甚至是脑梗,公司还是以协商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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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当然要承担责任了。

工人在工地上干活,工地所在的建筑公司就应当负责工人的安全,并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工人在工地上干活,当然也包括在工地上的日常起居。

工人为了搞好建筑,连吃饭睡觉都住在工地上。这说明工人把身家全包给了工地了,这在过去就叫做包身工啊。所以,工人在工地上出事,工地当然要承担责任了。

虽然工人与包工头之间是雇用关系,但工人总归是给工地干活的,与工地是存在着劳务关系的。在整个劳务期间,工人在工地上出现了什么事情?首先,作为工地就应当赔偿。



在本案中,工人是在半夜上厕所的时候发生了事故,这只能怪工地上安全措施不到位,有关设施不安全。

如果说工人是上厕所时自己有病摔伤的,工地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说是工人自己没有什么问题,而是由于工地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是意外摔伤的,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工地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查出来工人自己有一定的过错,那么可以减轻工地的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工地没有一点责任,即使工人有一定的过错,那么工地也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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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要负全责,小贾虽然没有与工地鉴定劳务合同。但劳务关系成立。工地没有提供安全的生活及工作环境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至于说小贾明知没有照明工具还去方便,要承担次要责任,是于理于法讲不通的,(小贾没有必须购买照明工具的法定义务,而工地生活区必顺要有应急照明设备。)工地不仅要承担全责,劳动安全部门还要对工地进行处罚。